教育部關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的指導意見

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但由於學校之間辦學條件、教育質量存在差距,優質教育資源不能完全滿足社會需求,產生了擇校問題,擇校亂收費問題也伴隨而生,在一些大中城市尤為突出。治理擇校亂收費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既要抓緊完善招生政策,規範招生秩序,及時制止違規高收費亂收費現象,又要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造薄弱學校,縮小校際辦學條件及教育質量差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的指導意見
  • 發文編號:教基一[2010]6號
意見內容
教基一[20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根據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等7部委《關於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財〔2010〕2號),為著力解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1.規範招生入學秩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以各種學科類實驗班名義招生的行為。禁止學校為選拔學生舉辦或參與舉辦各種培訓班的行為。禁止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收取擇校費,堅決切斷收取擇校生與獲得利益的聯繫。
2.完善招生入學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學校分布情況,科學劃定學校服務範圍,公平分配優質教育資源。制定並執行把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國中的政策。學校招生期間必須公布招生範圍、招生時間、招生計畫、招生程式等重要信息。
3.加快薄弱學校建設。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完善義務教育薄弱學校的政策措施,加大改造力度,縮小薄弱學校與優質學校的差距,並努力辦出特色。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均達到當地辦學標準。
4.合理配置師資力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完善教師聘任(聘用)制度,配足配齊合格教師。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整體師資水平。立足提升薄弱學校教學管理水平,建立區域內教師和校長交流制度,逐步使學校師資配備基本均衡。
5.共享優質教育資源。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確定現有優質學校輻射範圍,探索通過實行學區化管理、集團化辦學、結對幫扶等多種模式,發揮優質學校的示範引領作用。不斷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和套用水平,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共享。
6.支持發展民辦教育。各地要在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進入公辦學校的前提下,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推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依法辦好一批有特色、高質量、能夠滿足人民民眾選擇需求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
7.加大輿論引導力度。各地要大力宣傳《義務教育法》,倡導“適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不盲目擇校,努力營造解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的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8.持續做好專項治理。各地要按照國家7部委關於專項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有關要求和本地治理擇校亂收費需要,不定期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對各種違規收取擇校費的行為要堅決查處,並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要發揮專項治理工作的警示作用。
9.健全完善督導制度。各地要將解決擇校亂收費問題作為新時期教育綜合督導的重要內容,作為衡量推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成效的重要指標,作為表彰獎勵、行風評議、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強化監管,建立治理教育亂收費情況通報制度,健全經常化、全方位的督導檢查機制。
10.務求每年有新成效。各地要加強對擇校亂收費問題的治理,有針對性地確定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的工作任務,制訂時間表、路線圖和任務書,務求每年有新的進展、取得新的實效,力爭經過3到5年的努力,使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不再成為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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