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審計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審計局:
2010年印發的《教育部關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的指導意見》(教基一〔2010〕6號),提出了治理工作的目標、原則和要求。各地相繼出台了實施辦法,經過努力,不同程度上緩解和遏制了擇校亂收費。但是,從近期開展監督檢查的情況看,一些地方治理目標不明確,政策執行不到位,效果不明顯,民眾對擇校亂收費問題反映依然強烈。為實現“力爭經過3到5年的努力,使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得到明顯緩解,使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不再成為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的工作目標,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計署共同制定了《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以下簡稱《八條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治理工作責任。《八條措施》是教育系統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突出問題,確保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治理擇校亂收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擺在重中之重位置,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加強對實施《八條措施》的組織領導和部署實施;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責任制,把治理擇校亂收費作為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政績考核、行風評議的重要內容,完善考核機制和問責制度;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強化責任分工和責任考核。
二、狠抓落實,務求取得治理成效。本通知下發後,各地要立即組織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八條措施》,切實掌握政策要求;要因地制宜,結合本地區實際,深入研究貫徹意見,制訂切實可行的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落實措施,對於八條措施中相關指標加以量化明晰。做好任務分解,明確職責分工。要突出重點,分析難點,抓住主要矛盾,解決突出問題。對問題嚴重地區要加強個別指導,單獨制訂工作方案,重點督辦,力求突破工作瓶頸,推動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創新機制,提升治理工作科學化水平。各地、各學校要配合治理工作,完善公開承諾和收費公示制度,完善信訪舉報反饋機制、教育行風評議機制、行風問題督查督辦機制、校務公開工作機制、典型亂收費案件通報機制,不斷提升治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要進一步完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物價、審計、財政和教育部門在治理義務教育擇校亂收費中的職能作用,形成統一部署、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協作聯動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擇校亂收費的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八條措施》的貫徹落實。
四、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治理氛圍。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八條措施》和治理亂收費相關政策的宣傳,向社會和民眾做好政策內容宣講;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繫,對媒體反映的社會關切的特別是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要快查快辦,及時反饋,主動公布結果;要加大治理義務教育擇校亂收費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推廣先進經驗,廣泛動員各級主管部門、各學校和師生員工積極開展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引導社會各界和家長加強監督,自覺抵制義務教育擇校亂收費行為。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本地區以及所轄計畫單列市和省會城市的實施方案於2012年3月底前報教育部備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詳細內容
為全面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依法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行政務公開、校務公開,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著力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維護教育公平公正,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特提出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
一、制止通過辦升學培訓班方式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堅決禁止學校單獨或和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託舉辦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以下簡稱“占坑班”)。嚴禁公辦學校教師參與各類“占坑班”活動。嚴厲查處學校和教師在舉辦“占坑班”過程中的收費行為,對於違反規定的學校和教師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制止跨區域招生和收費的行為。按照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學校分布情況合理劃定每所公辦學校的招生範圍,並根據學校招生規模、生源數量等變化情況,及時動態地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確保就近入學的新生占絕大多數。非正常跨區域招生比例高於10%的要制訂專項計畫,3年內減少到10%以下;低於10%的要鞏固並努力繼續減少。要將優質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額按不低於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各國中,現在已經高於30%的要鞏固提高並逐步擴大分配比例。在此過程中不得以跨區域為名收取學生擇校費。
三、制止通過任何考試方式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小學生入學和國小升入國中招生工作要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義務學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門設定的招生網上進行,禁止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堅決禁止要求家長到學校或到學校指定單位繳納各種名目的擇校費行為。
四、規範特長生招生,制止通過招收特長生方式收費的行為。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可招收體育和藝術特長生的學校以外,義務教育學校一律不得以特長生的名義招收學生。堅決禁止學校以招收特長生的名義收取任何費用。
五、嚴禁收取與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規範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行為,收取捐贈款時必須依法為其出具憑證。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違規收取與入學升學掛鈎的各種費用,一經查實,要堅決予以清退,無法清退的要收繳國庫,對相關責任人要嚴肅問責。
六、制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和收費的行為。禁止公辦學校以與民辦學校聯合辦學或舉辦民辦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向學生收費。凡未做到“四獨立”的義務教育改制學校和未取得民辦學校資格的學校一律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政策。
七、加強招生信息和學籍管理。堅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學校性質、辦學規模、經費來源、招生計畫、招生條件、招生範圍、招生時間、錄取辦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招生結果要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要進一步完善學籍管理辦法,積極推行中國小學籍管理電子化。建立學生信息庫,特別要加強招生指定區域外轉入學生的學籍管理,接受檢查與監督。
八、加大查處力度。加強對治理擇校亂收費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違規收費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嚴肅追究校長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暢通監督渠道,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民眾監督,做到有訴必查,有錯必糾。對設立“小金庫”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重點城市部分學校的整個招生過程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同時,吸收媒體參與監督,對典型案件及時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