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縣教育局糾風辦物價局財政局關於加強2009年秋季中國小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荔縣教育局糾風辦物價局財政局關於加強2009年秋季中國小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9年8月31日
大荔縣教育局 糾風辦 物價局 財政局
關於加強2009年秋季中國小校收費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高(職)中、國中、中心國小、廠場子校: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09年規範教育收費 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促進我縣中國小校收費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就加強全縣中國小校2009年秋季收費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切實規範教育收費行為
教育收費關係千家萬戶,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人民民眾高度關注。各學校要把規範教育收費行為提高到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始終把治理中國小亂收費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教育“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具體舉措和重點工作,切實解決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規範開學行為,減輕人民民眾的經濟負擔。
二、規範行為,嚴格執行中國小收費政策
今秋開學前,各學校要認真組織學習中省市有關收費政策和規定,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確保秋季開學收費工作順利有序進行
1、我縣是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縣,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2、按照規定,我縣公辦高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學費、借讀費、擇校費、計算機培訓費4項;代辦費項目包括課本費、電教教材代辦費、統招統考報名費、取暖費4項;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住宿費、搭夥費和腳踏車保管費(渭價發〔2007〕145號),全縣各高中要嚴格按此規定執行並經縣物價局批准後方可收費。
3、公辦高中要嚴格執行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擇校生以學校為單位計算,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畫數的20%;未完成招生計畫的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學校收取擇校費後,不得再收取借讀費和學費。
三、嚴格紀律,禁止一切違規收費
1、切實履行好教育投入和收費監管責任,加強統籌協調,確保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順利運行和國家免費義務教育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平調、擠占、挪用義務教育保障經費。
2、全面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各學校要學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在學校顯著位置採取公示牆、公示牌、公示欄等多種形式進行公示,增加學校收費的透明度,以便於社會各界和民眾的監督。
3、切實加強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盈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收的部分應及時退還;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不得從中牟利,侵害學生利益。嚴禁學校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不得在代辦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4、統一使用票據,開具項目必須清楚無誤。學校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都要開具省財政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項目要分開,數目要準確,做到開據的票據與實收數額相符。
5、嚴格落實學校收費校長承諾制。按照渭教監〔2006〕2號檔案規定,校長的“承諾書”開學期間必須公示。
6、進一步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收費工作原則,強化糾風工作責任區制度和收費督查制度。
7、在義務教育階段,嚴禁教育行政部門、教研機構、學校或教師組織收費性考試和測試。
8、教輔資料要嚴格遵循學生自願選購的原則,嚴禁學校和教師統一為學生訂購配發。要加大檢查,嚴禁教師利用工作便利變相逼迫學生購買資料。
9、嚴禁舉辦各類收費補習班。中小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活動,必須納入學校的正常教學範圍,不得以任何名義另行收費,所有教學內容(包括複習)必須全部納入正常教學過程之中。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
10、嚴禁學校或教師代辦學生保險。
四、加強領導,強化監管,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
教育、糾風、物價、財政部門將各負其責,密切協作,認真落實教育收費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和責任,形成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整體合力,切實加強對學校收費工作的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我縣教育收費工作。教育局將把中國小收費當作當前教育工作的重點來抓,統一思想,集中人力,集中精力,在落實上狠下功夫,保證今秋開學順利進行。對出現問題的學校,要嚴格追究當事者的責任,並根據《關於對教育亂收費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渭市紀發【2005】14號)的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的責任。確保我縣教育收費工作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辦好人民民眾滿意的大荔教育。
大荔縣教育局 大荔縣糾風辦
大荔縣物價局 大荔縣財政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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