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

2007年1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07〕3號印發《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依法規範民辦學校管理、依法落實民辦教育有關扶持政策、切實加強對民辦學校規範管理工作的領導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07〕3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月9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7年1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
魯政發〔2007〕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精神,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引導、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省民辦教育發展迅速並取得了顯著成就,為實施科教興魯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做出了重要貢獻,民辦教育已經成為全省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發展民辦教育對於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動教育改革,滿足人民民眾接受教育的多樣化需求,為國家培養各類適用人才,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成績必須給與充分的肯定。同時,也必須清醒地看到,一些民辦學校在招生、管理、教學等方面存在著不規範的現象,有的甚至出現擅自集資,拖欠教師工資等管理混亂問題,有的未經批准挪用辦學資金造成學校破產。有的民辦高校未經批准擅自發布虛假招生信息和廣告,有的擅自招生搶攬生源,對學校和社會穩定帶來不良影響。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民辦學校辦學指導思想不端正,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法人財產權未落實,辦學行為不規範,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對民辦學校疏於管理、監管不到位。有的片面地理解發展民辦教育,甚至把本應政府承擔的發展義務教育的責任也推向民辦教育。有的對民辦教育存有歧視態度,有關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這些問題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並及時加以解決。要引導和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在發展中搞好規範,在規範中促進發展。各級政府要統一思想,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要求,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精神,對民辦教育中存在的不規範、不穩定、不重視的問題認真開展排查和整改,特別是民辦高校和規模較大的民辦教育機構,民辦教育數量較多的地區,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把規範民辦教育管理,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依法規範民辦學校管理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民辦教育,規範民辦教育管理有以下幾項重要工作:
(一)民辦學校要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健全教學管理機構,改進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加強民辦學校的教師隊伍建設。民辦學校要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為教師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學活動創造良好的條件。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按照公辦教師標準繳足養老保險費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為其辦理養老保險,促進民辦學校教師的合理流動。
(三)民辦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有關部門要把民辦學校的招生納入招生計畫,民辦學校的學歷教育特別是民辦高校要按照最近國家關於相對穩定招生規模的精神,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下達的招生計畫招生,嚴禁超計畫搶攬生源。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宣傳工作,招生廣告和簡章必須經審批機關備案後方可發布,發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必須與備案內容相一致,不得在備案後再隨意改動。學校法人要對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要加強對學生的服務、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實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在內的黨團幹部隊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民辦國小要建立少先隊組織,配備少先隊大隊輔導員。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機構和規章制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維護穩定的制度,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民辦高等學校要配備保衛人員,負責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公安部門要切實履行檢查、監督、指導職責,在接到學校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後,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為學校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理事長、理事(董事長、董事)名單必須報審批機關備案;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並報審批機關審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和年度檢查制度,要將民辦學校財務檢查作為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及時了解舉辦者資金投入及從事辦學活動的情況,保證辦學資金安全和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按照有關規定向民辦高校委派督導專員。民辦高校的督導專員依法監督、引導學校的辦學方向和辦學質量,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同時承擔有關黨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民辦學校要落實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學校的資產要經社會中介機構驗資並過戶到學校名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轉移。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應當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如實報告財務收支、資產變動情況。對弄虛作假,設立虛假財務、資產報告和“賬外賬”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當事人和舉辦者的法律責任。學校的辦學經費只能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管理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更不得存入個人賬戶。學校存續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抽逃和挪用辦學經費。
(八)要加強對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的監督。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批設立民辦學校時要依法依規認真審查,使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設學條件;審批的學校名稱要規範,獲得審批的民辦學校要按照規定及時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批准設立的民辦教育學校,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其土地使用權證、校舍產權證必須辦理在學校名下並使用審批機關核准的學校名稱;對租賃校舍辦學的非學歷教育學校以及用地、校舍產權不能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學校,其辦學註冊資金應按一定比例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本金和利息屬學校所有,資金使用受審批機關監管。辦學註冊資金專戶監管的辦法由省教育、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九)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價格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和收、退費辦法。對接受學歷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報同級價格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示;對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報同級價格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民辦學校應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收取的各項費用應按照規定予以公示。嚴格禁止高收費、亂收費;嚴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儲備金”等各種名義,向學生和學生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對嚴重違法違規收費、集資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學校主要舉辦者的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的學費收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統籌。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
三、依法落實民辦教育有關扶持政策
民辦教育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要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對民辦教育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民辦教育有關的扶持法規和政策,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主要抓好以下幾點: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民辦教育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度,在現有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內明確必要的責任領導和責任工作人員,負責抓好民辦教育管理、協調、指導、監督和民辦教育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二)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採取獨資、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辦學。鼓勵發展民辦高、中等職業教育和各類職業技術培訓;民辦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現有基礎上,最佳化辦學條件,加強規範管理,提高教學質量;國中、國小屬於義務教育,要在地方政府舉辦的公辦義務教育完全滿足適齡學生就近入學需求的基礎上,經過批准允許舉辦少量辦學條件好、教學質量高、具有突出辦學特色的民辦學校,以滿足社會對教育資源多樣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辦義務教育資源改為民辦,不允許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搞“校中校”和“一校兩制”,不得超出規定亂收費。
(三)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評選先進、政府貧困生救助、國家助學貸款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四)把民辦高、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成人專業學校、民辦技工學校)發展、實習基地建設和教師培養提高納入全省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教師培訓計畫。民辦高、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成人專業學校、民辦技工學校)實習基地經評估、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公辦學校的有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持。民辦學校符合條件的學生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鑑定,按同類公辦職業(技術)學校的政策執行。
(五)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建立並完善民辦學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縣(市、區)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民辦學校教職工的人事檔案。民辦學校的教職工在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職務聘任、業務培訓、表彰獎勵、教齡和工齡計算、科研項目申報與經費支持、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招聘的符合教師任職條件的專職教師,當地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落戶手續。學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員,根據當地戶籍管理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六)要依法落實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民辦學校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必須在準確核算辦學結餘、帳目公開透明、董事會(理事會)集體研究並報審批機關或委託管理部門核准後確定。合理回報的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金融機構要積極開發適應民辦學校發展的信貸服務項目和信貸品種,通過收費權抵押、信譽貸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為民辦學校貸款提供服務。
(九)新建、擴建民辦學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享受國家用地、建設優惠政策的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辦學資產只能用於辦學,不得用於其他用途。遇有學校停辦,其資產的處置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設立專項資金,對為民辦教育事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與表彰和獎勵。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使用。
四、切實加強對民辦學校規範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的規範管理,把民辦學校發展的重點轉移到穩定規模、規範管理、提高質量上來。要建立促進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省科教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民辦教育規範管理的重大問題,具體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發展改革、勞動保障、人事、財政、稅務、審計、監察、金融、國土資源、建設、公安、民政、價格、工商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積極做好服務、管理、監督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構建政府依法管理、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民辦學校管理格局。
教育部門要配備專職人員做好民辦教育管理工作。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民辦學校的評估和督導,對辦學資質、教學質量、辦學條件、專業設定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達不到相關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後仍達不到要求、存在問題比較突出和比較嚴重的,要停辦,直至撤銷辦學資格。要實行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定期發布民辦學校的辦學信息。加強對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督查,抓緊完善學生的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要及時發現、及早處置辦學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對出現招生人數明顯下降、辦學資金嚴重短缺、社會投訴增多等辦學風險隱患的學校,要加強重點監管,提出防範措施和工作預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屬地管理原則,採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學校和社會穩定。
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民辦教育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促進結構分布與最佳化,推動其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財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高校財務狀況的監管。有關部門對不按照國家規定收費、退費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工商部門要對發布違法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查處,教育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要對違反國家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簡章或未經備案的招生廣告和簡章的學校進行查處。有關部門對民辦學校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管理混亂、損害學生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門要會同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辦學機構和非法中介,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履行在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責任務,持續開展民辦學校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
民辦教育行業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在民辦教育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
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導向,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促進、引導和規範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規範民辦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傳民辦教育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的積極貢獻,宣傳民辦教育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輿論環境氛圍。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教育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廣告和簡章。
各級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制,抓好本意見的落實,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民辦學校法人、管理者等學習本意見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各項工作。近期要對本地區民辦學校特別是民辦高校中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和工作薄弱環節進行一次排查,對問題比較突出的學校,組織精幹力量幫助整改。各級政府和教育機構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置,切實把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高校和社會的穩定。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2月10日前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各級在貫徹本意見中如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政府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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