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備案辦法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備案辦法》的通知,京教民 [2009]1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備案辦法
  • 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 編號:京教民 [2009]10號
  • 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各民辦高校: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第25號令)精神,加強民辦高校的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備案辦法》,已經市教委2009年第18次主任辦公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各校應於2010年1月31前按本辦法要求到市教委民辦教育處辦理學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備案手續。經備案後的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有義務接受市教委組織的教育業務培訓。
附 件: 1、北京市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備案辦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民辦高校的規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高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
民辦高校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由舉辦者推選。
民辦高校設立、變更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應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批機關同意備案後,方可行使學校決策權。
第三條 民辦高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校級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
學校決策機構由五人以上人員組成,設理事長董事長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負責人一人,組成人員人數應為奇數。
決策機構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教育管理經驗。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高校決策機構成員。
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原則上為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學校章程規定。
第四條 民辦高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按以下規定產生:
(一)決策機構負責人依據學校章程的規定產生。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學校的舉辦者或其代表可直接進入決策機構。如舉辦者較多,則應推選代表參加,但其代表最多不超過組成人員數的三分之一。
(三)決策機構至少應有一名教職工代表。進入學校決策機構的學校教職工代表,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經學校教職工公開推選確定。
(四)校長經審批機關核准後任職即為決策機構組成人員。
(五)校級黨組織負責人經上級委任或上級黨組織批覆同意後,即為決策機構組成人員。設立黨委的民辦高校,除黨委書記外,其他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是否進入學校決策機構,以及進入決策機構的人數,由舉辦者商學校黨委確定。
第五條 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備案時,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學校關於變更組成人員的備案申請;
(二)《北京市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備案表》;
(三)《民辦高校決策機構新任組成人員情況表》;
(四)決策機構關於變更組成人員的有效決議;
(五)校長核准批覆、黨組織負責人同意批覆、教職工推選代表記錄、黨委推選領導班子成員記錄等;
(六)決策機構新任組成人員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技術職稱證書的複印件。
第六條 民辦高校辦理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備案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受理。學校應將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材料提交給市教委受理。對符合法定條件,備案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材料不完備的不予受理。市教委將在收到學校提交材料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學校受理結果。
(二)審查。市教委對受理的備案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相關要求的予以備案;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予備案,由學校進行整改後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市教委將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工作。
(三)告知。市教委將在完成備案審查工作後三個工作日內告知學校是否予以備案的結果。
本辦法所稱民辦高校是指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其他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所管轄的民辦學校的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備案辦法。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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