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高等教育事業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是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10〕13號),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我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布文號:閩政〔2012〕54號
- 發布機構:福建省人民政府
- 類型: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2〕5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民辦高等教育事業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是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10〕13號),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我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落實民辦高等教育扶持政策
(一)落實促進發展責任。支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民辦高等教育的社會貢獻,積極宣傳先進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要全面清理並糾正各類不利於民辦高校發展的政策和做法,省市出台的支持高等教育發展的政策一律適用於民辦高校。
(二)加強統籌指導。辦好現有高校,原則上不再審批設立新的民辦高校。鼓勵民辦高校引入新的出資者或通過資源整合重組壯大辦學實力。對長期規範辦學、辦學水平較高,且已通過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或教學工作評估的民辦高校,加大招生計畫和資金扶持力度,促其建設成為高水平民辦高校;對規範辦學,但存在辦學困難的民辦高校,要加強指導和幫扶;對辦學不規範,辦學條件嚴重不足,存在重大辦學風險和隱患的民辦高校,要重點監控,限制招生,直至退出辦學。
(三)設立發展專項資金。省政府設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扶持非營利性高水平民辦高校建設、表彰和獎勵為民辦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等。鼓勵地方政府設立民辦高校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對民辦高校開設的當地緊缺和艱苦專業給予一定的生均撥款補助。
(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高校享受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民辦高校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非營利性組織的,其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捐贈、政府補助,免徵企業所得稅。對民辦高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以及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五)落實用地優惠政策。地方政府要將民辦高校建設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畫,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建設用地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政策。舉辦者將土地、房屋過戶到民辦高校用於教學時,只收取證照工本費。
(六)擴大民辦高職院校生源。合理確定本專科比例,壓縮本科高校專科招生規模,穩定部分規模較大公辦本科、高職院校的發展規模,為民辦高職院校發展留出空間。支持民辦高職院校舉辦五年制高職教育;支持民辦高職院校開展從中職學校完成二年級學業的學生中選拔部分學生進入高職學習和普通高中畢業生註冊就讀高職試點;支持民辦高職院校面向中職學生和社會人員單獨組織考試招收成人專科學生;支持民辦高職院校開展招工招生一體化改革;支持民辦高校擴大非學歷培訓規模。在招生過程中,對民辦高校計畫調整、降分幅度等予以傾斜支持。
(七)保障學生權益。民辦高校全日制統招生在升學、就業、創業、轉學、考試、交通優惠、一伙食補貼、醫療保險、戶籍遷移、檔案管理、評獎評優、公務員招考等方面,與公辦高校學生享受同等權利。完善高校學生資助辦法,確保國家和省高校學生資助政策惠及民辦高校學生。民辦高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低於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困難學生。
二、進一步擴大民辦高校辦學自主權
(八)擴大招生計畫編制許可權。開展民辦高校自主制定年度招生計畫試點,遴選部分堅持公益性辦學、辦學條件優良、管理規範的民辦高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制定年度招生總規模和分專業招生計畫,在報省教育廳、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後,面向社會公布招生。
(九)自主確定跨省招生計畫。鼓勵民辦高校擴大跨省招生規模,民辦高校可自主確定跨省招生省份、跨省招生數量。建立民辦高校跨省招生計畫補償機制,綜合考慮辦學條件、跨省招生數量、報到率、就業率等因素,單列安排民辦高校跨省招生計畫,對承擔教育部協作任務的民辦高校,加大招生計畫補償力度。
(十)擴大專業設定自主權。民辦高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教育部《專業目錄》,可自主設定、調整除國家控制布點本、專科專業,相關材料經省教育廳匯總後,報教育部備案。支持民辦高校主動適應新興產業人才需求,申辦教育部《專業目錄》外專業,靈活調整專業方向。
(十一)擴大收費自主權。對通過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或教學評估的民辦高校,允許自主選擇本校當年招生專業總數20%以內的專業,在學費標準的基礎上,在20%浮動幅度範圍內,自主制定具體學費標準,報省物價局、教育廳備案後執行,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三、進一步加強民辦高校教師隊伍建設
(十二)完善民辦高校教師管理服務制度。在民辦高校任教的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考核評價、評先評優等方面,與在公辦高校任教的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健全民辦高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按規定辦理戶口遷移、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檔案轉接等手續。已在政府指定機構辦理人事代理的民辦高校教職工,工作變動時,教齡、工齡連續計算。
(十三)建立民辦和公辦高校教師合理流動機制。組織公辦高校和民辦高校開展對口幫扶,鼓勵公辦高校派遣幹部、教師到民辦高校掛職或任教。經所在高校同意到民辦高校工作的公辦高校幹部、教師,其高校教師身份和檔案關係不變,退休時執行公辦高校教職工退休待遇。鼓勵高校教師在公辦高校和民辦高校之間合理流動,其工齡、教齡、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等累計計算。
(十四)逐步提高民辦高校教師工資水平。民辦高校要參照當地公辦高校教職工現行工資標準,制定教職工工資標準,要將教職工收入與學校學費收入、辦學結餘掛鈎,並根據物價水平適時調整。鼓勵民辦高校調整提高教師工資水平,吸引優秀人才,穩定教師隊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將民辦高校教師納入當地相關人才計畫。民辦高校必須保障教職工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十五)提高民辦高校教師社會保障水平。民辦高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學校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支持學校對骨幹教師探索實行年金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對實行年金制度的民辦高校給予適當補貼。
(十六)改善民辦高校教師住房條件。鼓勵民辦高校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對符合條件的,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畫,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優惠政策。符合當地保障房保障條件的民辦高校教職工,應納入當地保障範圍。
(十七)實施民辦高校強師工程。將民辦高校教師納入省高校教師各類培養培訓專項計畫。依託省重點建設高校建立若干個民辦高校教師培訓基地,分期分批對民辦高校專任教師、行政管理人員進行輪訓,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予以補助。積極鼓勵民辦高校教師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在科研課題立項、課題申請、評審、科研成果轉化、財政撥付科研經費等方面對民辦高校教師予以支持。加強民辦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加大輔導員培訓力度,輔導員專項培訓經費和輔導員崗位津貼與公辦高校享受同等待遇。
四、進一步規範民辦高校辦學行為
(十八)推進民辦高校分類管理。民辦高校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其中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包括捐資舉辦的學校、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以及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可按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或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營利性民辦高校按照企業法人設立條件登記管理。
(十九)完善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民辦高校理事會或董事會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單獨設立監事會的,監督權由監事會行使。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不得隨意干預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理事會或董事會人員構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者或其代表在理事會或董事會所占比例應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學校決策機構成員、校長及總務、財務、人事等主要部門負責人之間,推行親屬迴避制度。
(二十)依法保障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高校舉辦者應將提供給學校的資產過戶到學校名下,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校園土地、校舍教育用途,不得出租、轉讓土地使用權。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應分類登記建賬。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資金應存入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要對專款賬戶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
(二十一)完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民辦高校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學校的會計核算。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民辦高校,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民辦高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登記為企業法人的民辦高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
(二十二)加強財務管理。民辦高校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集中核算,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應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民辦高校應加強預算管理,年度預算經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批准後,應報省、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預算由校長負責執行,並定期向理事會或董事會、教育行政部門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二十三)建立完善民辦高校信息公開制度。制定民辦高校辦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民辦高校按照統一標準公開學校辦學條件、招生、就業、收費、財務管理等辦學信息,並對其公開的信息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政府有關部門要完善民辦高校年度檢查制度,年檢結果作為政策扶持和規範管理的重要依據。
(二十四)建立辦學風險防範機制。加強民辦高校辦學風險防控,重點加強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挪用辦學資金,致使學校因辦學經費得不到保障,影響學校穩定的民辦高校的監管,必要時,可以設立共管賬戶,確保辦學資金的安全。對於列入重點監管的學校,每年按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保證金,統一存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風險保證金歸學校所有,主要用於學校出現辦學風險時,退還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及支付其他應急費用。
(二十五)完善退出機制。學校終止辦學,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報審批機關確認後實施。捐資舉辦的學校終止辦學,剩餘資產用於公益性教育事業;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終止辦學,按投入額度取得補償後,其餘剩餘資產用於公益性教育事業;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終止辦學,剩餘資產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營利性學校的剩餘資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處理。學校所在地設區市政府要做好民辦高校終止辦學的相關預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