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建立制度健全、機制靈活、管理規範、特色鮮明、充滿活力的民辦高等教育體系,2011年12月3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1〕78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繼續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類管理體制、健全管理和運行機制、強化教學管理、鼓勵開展科學研究、努力提升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加強學生管理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規範資產和財務管理8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
  • 地區:陝西省
  • 發布時間:2011年12月30日
  • 涉及方面:民辦教育
基本信息,繼續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類管理體制,健全管理和運行機制,強化教學管理,鼓勵開展科學研究,努力提升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加強學生管理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規範資產和財務管理,明確部門職責,

基本信息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
陝政發〔2011〕78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建立制度健全、機制靈活、管理規範、特色鮮明、充滿活力的民辦高等教育體系,使我省民辦高等教育保持在全國的優勢地位,成為建設教育強省的重要力量,現就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繼續加大支持力度

1、進一步提高對發展民辦教育的認識。民辦教育事業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我省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為加快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提供多樣化教育選擇、創新教育管理體制、增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急需的套用型人才,是我省改革開放的標誌性成果之一。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發展民辦教育的認識,繼續加大支持力度,鞏固和提升我省民辦高等教育在全國的優勢地位。
2、支持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共同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發展民辦高等教育作為重要工作職責,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創造性地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切實落實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同等法律地位,對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給予與公辦高校同等支持力度,推動形成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3、加大統籌規劃與綜合協調力度。把民辦高等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省級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民辦高等教育改革發展規劃,建立省教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稅務、工商、廣電和新聞出版等部門組成的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服務監管和綜合執法,檢查、監督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各設區市政府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組織落實相關政策。
4、設立發展專項資金。省財政從2012年起每年設立3億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民辦高等教育公共服務和信息平台建設、高水平民辦高校建設、改革創新、師資隊伍建設、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科學研究、表彰和獎勵為民辦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等方面。

建立和完善分類管理體制

5、實施分類管理。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由舉辦者自願申報,省級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其中非營利性包括捐資舉辦的學校、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以及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要保障各類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嚴格規範辦學行為,大力支持發展非營利性學校,積極引導發展營利性學校,逐步形成完善的非營利性與營利性民辦高等教育分類管理體制。
6、探索混合制民辦高等教育辦學模式。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合資、合作、股份制等方式舉辦民辦高等教育,為不同投資主體、辦學主體公平有序地辦學創造良好的環境。積極探索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以多種形式舉辦混合制民辦高等教育的辦學模式。開展混和制民辦高等教育試點工作,改革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產權明晰、利益共享、學校自治、服務社會”的現代大學制度
7、改進法人登記辦法。非營利性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核後,由省民政廳依法登記。其中捐資舉辦、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登記為民辦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法人;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營利性學校由省教育廳審核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
8、拓寬籌資渠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陝西民辦高等教育基金會,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引入公益融資機制,為民辦高校籌集資金提供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為民辦高校提供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民辦高校融資擔保體系,對產權明晰、辦學規範、信譽良好的民辦高校,允許其申請信用擔保貸款和長期低息貸款。允許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用非教學資產作抵押、學費收費權作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向民辦高校捐贈,並依法落實相關稅前扣除政策。
9、落實稅費和用地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依法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稅費優惠政策。
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從事學歷教育活動提供的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學生食堂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和為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免徵營業稅。
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育教學的,免徵契稅。占用的耕地、自用的土地和房產用於教學的,免徵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學校學生公寓和與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契約,按規定免徵房產稅、印花稅。水、電、氣、採暖、排污等公用事業性收費享有與公辦高校同等待遇。
將學校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非營利性學校建設用地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政策;營利性學校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0、依法落實合理回報政策。非營利性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在扣除辦學成本、計提發展基金和國家規定的有關費用後,允許從辦學結餘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報,作為對出資人的獎勵。獎勵申請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原始出資額、追加投入額、學費收入和辦學結餘等情況,綜合確定合理回報額,合理回報額可占到辦學結餘的40%。取得的合理回報繼續用於學校發展的,計入新增出資額,並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營利性學校按企業機制獲取回報。

健全管理和運行機制

11、完善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加強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依法完善學校辦學章程,充分發揮民辦高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靈活多樣的優勢。依法設立理事會(董事會),規範其成員構成、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式。建立民辦高校監事制度,促進理事會(董事會)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加強民辦高校黨建工作,確保民辦高校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認真執行《陝西省民辦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試行)》,充分發揮學校工會組織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制定民辦高校行政管理的運作規程,保障校長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職能,保障教職工、受教育者、社會人士行使法定權利。理事長(董事長)與校長分設。非營利性學校決策機構成員、校長及總務、財務、人事等主要部門負責人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12、規範民辦高等教育助學機構。嚴格規範民辦高等教育助學機構的設定審批,規範名稱、宣傳、招生、收退費,規範聯合辦學、出租校區辦學。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學校,責令停止招生,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辦學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支持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備辦學條件的民辦全日制高等教育助學機構申請設定普通高職院校。
13、加強質量監控。健全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強化年度檢查制度,年檢結果作為政策扶持和規範管理的重要依據。建立政府部門、專家學者、高校師生、行業企業、用人單位、學生家長和社會中介組織等多方參與的民辦高等教育質量分類評價機制,充分發揮評估機構的作用,定期對民辦高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學風教風校風建設、內部管理水平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14、完善退出機制。學校終止辦學,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報審批機關確認後實施。捐資舉辦的學校終止辦學,剩餘資產用於公益性教育事業;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終止辦學,按投入額度取得補償後,其餘剩餘資產用於公益性教育事業;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終止辦學,剩餘資產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舉辦者、出資者變更,原始出資額須按原值計算。營利性學校的剩餘資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處理。

強化教學管理

15、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建立教學評價體系,指導、監督民辦高校加強教學管理。支持建設一批特色專業,結合市場需求探索多元化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實驗室、實習實訓基地和“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積極培養套用型、技能型人才。推進大學生創新創業活動,培養大學生的創新能力。引導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學校科學定位、錯位發展、辦出特色、辦出水平。
16、推進招生制度改革。民辦高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合理確定招生規模。支持高質量有特色的民辦本科高校擴大招生自主權;有條件的民辦高職院校實施註冊入學。年度新增招生計畫向高質量有特色的民辦高校傾斜。
17、擴大辦學自主權。支持有條件的民辦高校在國家專業目錄內自主設定專業、調整專業方向、開設課程、確定教學方式。民辦高校在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權上,與公辦高校同等待遇。支持具備條件的民辦高校申請學位授予權。鼓勵民辦高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鼓勵開展科學研究

18、鼓勵民辦高校開展科學研究。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在科研課題立項、課題申請、招標、評審、科研成果評審與轉化、財政撥付科研經費等方面與公辦高校享有同等權利。鼓勵民辦高校根據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和辦學類型成立科學研究機構。支持民辦高校積極開展中國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民辦教育研究等。
19、鼓勵民辦高校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鼓勵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開展科研合作,促進科研成果轉化,以多種形式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地方政府在科研合作等方面給予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同等支持政策。

努力提升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

20、建立民辦和公辦高校教師合理流動機制。民辦高校教師應符合國家相應教師資格條件。支持民辦高校吸引、培養、穩定優秀教師,鼓勵高校優秀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高校任教、任職。組織公辦高校和民辦高校開展對口幫扶,派遣公辦高校幹部、教師到民辦高校掛職或任教。經組織同意到民辦高校工作的公辦高校幹部、教師,其原有公辦身份和檔案關係不變,退休時執行公辦高校教職工退休待遇。教師按程式在公辦高校和民辦高校之間合理流動的,其工齡、教齡、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等連續計算。
21、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民辦高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考核評價、評先選優等方面,與公辦高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建立民辦高校教師在職培訓機制,培訓經費由省財政按比例給予補助。建立健全民辦高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按規定辦理戶口遷移、人事勞動關係銜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檔案轉接等手續。在政府指定機構辦理了人事代理的民辦高校教職工,工作變動時,教齡、工齡連續計算。
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民辦高校要參照當地公辦高校教職工現行工資標準,制定教職工工資標準,並根據物價水平適時調整;學校法定代表人的工資標準控制在教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15倍以內。寒暑假期間,必須保障教職工帶薪休假的權利。
22、完善教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學校、政府、個人社會保險費用分擔機制。確保民辦高校和高等教育助學機構教職工依法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水平,地方財政按以獎代補形式給予補助。
民辦高校教職工,凡符合申請當地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均作為保障對象納入保障範圍。

加強學生管理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

23、切實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進一步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充分發揮共青團組織團結教育學生的作用。深入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大力建設校園文化,全面加強校園網路建設,使網路成為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陣地。切實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宗教問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學校內進行宗教活動。
24、保障學生權利。民辦高校統招生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升學、就業、創業、轉學、考試、交通優惠、醫療保險、戶籍遷移、檔案管理、評獎評優、一伙食補貼、公務員招考、“大學生村官”選拔、“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招募、“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畫”招聘、“特設崗位教師”招聘等方面,與公辦高校學生享受同等權利。學校自行招收的非統招生,由學校發放學習通知書,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證書的類型和辦法,收費標準和退費規定,切實保障學生的知情權。
25、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民辦高校一線專職輔導員按照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配備,每個班級要配備1名班主任。加強輔導員工作研究,加大輔導員培訓力度,輔導員專項培訓經費和輔導員崗位津貼與公辦高校享受同等待遇。
26、加強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學校安全和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推進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對學校教學、生活、活動設施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學生法制和安全教育,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和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規範資產和財務管理

27、依法保障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高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校舍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校舍產權證必須辦理在學校名下。學校出資人將所擁有的土地、房屋過戶到學校名下時,要不高於原值。未經原批准用地機關批准,不得改變土地教育用途,不得出租轉讓土地使用權。民辦高校出資人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將與教育教學活動相關的資產經有關部門驗資確認後過戶到學校法人名下。資產過戶實行賬面原值過戶,對資產過戶所需繳納的各項稅費依法給予政策優惠。
28、嚴格會計制度。民辦高校要對出資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資產以及辦學積累形成的資產,分類記入相關資產賬戶,定期進行清產核資,實行分類會計核算。捐資舉辦的學校和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適用公辦高校會計制度;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在有關部門制定專門會計制度前,參照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營利性學校按規模大小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制度。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的收費使用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票據。
建立學校資金年度預算和財政性資金年度會計決算報告制度。學校資金年度預算要報送省教育廳備案。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要將接受財政性資金收支情況報告學校理事會(董事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並報送省教育廳備案,同時報送總體收支情況,接受教育經費監測。
嚴禁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的舉辦者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辦學資金、公開向社會募集辦學資金。
29、實行審計監督制度。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由省教育廳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民辦高校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作為年檢結論的重要依據。根據實際情況,交由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進行專項審計。省教育、財政、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密切合作,督促民辦高校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公開透明、運營規範的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防止抽逃、挪用和轉移學校資產。捐資舉辦的學校和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要逐步建立總會計師制度。
30、實行財政性資金專款專用制度。建立非營利性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審批制度,將財政性資金分項存入專款賬戶,實行專款專用,保證專項資金用於指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加強民辦高校採購活動監管。民辦高校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的,要依法納入政府採購,逐步建立完善民辦高校內部政府採購制度和運行機制。同時,對通過政府採購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加強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31、建立辦學風險防範機制。省教育廳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學校辦學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各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每年按學費收入的1%提取風險保證金,統一存入省教育廳指定的銀行賬戶。風險保證金歸學校所有,主要用於學校出現辦學風險時,退還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及支付其他應急費用。

明確部門職責

32、明確省級相關部門職責。省教育廳負責全省民辦高等教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項目審核、管理;省物價局負責審批民辦高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研究制定營利性民辦高校收費管理辦法,查處違規收費、退費行為。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和監督民辦高校的治安保衛工作,會同教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非法辦學機構、非法招生中介。
省民政廳負責非營利性學校的法人登記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協同教育、審計等有關部門,制定民辦高校合理回報的標準和辦法,加強對民辦高校財務狀況的監管。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有關促進民辦高校教師隊伍建設的優惠政策,完善社保制度,依法保護民辦高校教職工合法權益。
省審計廳負責對民辦高校的專項審計。直接審計民辦高校和高等教育助學機構財政性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省地稅局、省國稅局負責依法落實民辦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
省工商局負責營利性學校的法人登記註冊工作和民辦高校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發布違法、虛假招生廣告行為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查處。
省廣電局負責監管全省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民辦高校的招生廣告、辦學信息等宣傳內容,查處廣播電視台擅自播放未經備案的招生廣告等違法違紀行為。
省新聞出版局負責監管新聞出版單位、國內媒體駐陝分支機構和記者站對民辦高校的宣傳報導工作,組織查處相關違法違紀行為。
其他省級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民辦高等教育工作。
33、推進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民辦高等教育管理服務信息平台,推進招生、就業、收費、財務管理等辦學信息公開,提升政府科學管理民辦高等教育的水平,加強社會監督,提高民辦高等教育服務社會的能力。推進學校校園網路建設,提高信息化教學水平。
34、最佳化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環境。引導和支持民辦高等教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發揮其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行業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成立陝西省民辦教育協會,為學校提供交流、合作、研究的平台。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促進、引導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宣傳扶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措施,積極宣傳民辦高等教育先進典型、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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