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建立與發展,機關性質,基本職能,警種鑑別,
建立與發展
(一)新中國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機關
1.中央特科。1927年,蔣介石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大批殺害共產黨員和革命民眾,黨的組織被迫轉入地下。由於蔣介石使用大量的特務、警察對共產黨人進行暗殺和鎮壓,個別黨員成了叛徒。黨中央在白色恐怖下遷到上海。為了確保黨中央的安全,在周恩來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領導下,於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這是我黨在中央機關設立的最早的保衛組織。它的主要任務是保衛黨中央機關和中央領導的安全;蒐集情報、掌握敵情;懲辦特務、叛徒、內奸;建立秘密交通聯絡和秘密電台。1931年4月,中央特科負責人之一的顧順章在武漢被捕叛變,出賣了黨中央、中央特科及有關領導人。打入敵特機關內部的錢壯飛同志搶在敵人行動之前將顧順章叛變的情況報告了黨中央,周恩來同志據此採取斷然措施,保衛了黨中央的安全。1933年黨中央遷往蘇區,特科工作於1935年結束。中央特科建立的時間不長,但為保衛黨、保衛革命立下了不朽的功績,開創了我黨的保衛工作。中央特科的歷史表明,我黨從一開始就將保衛工作置於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之下,注重培養隱蔽鬥爭幹部,這對以後公安保衛工作的發展起了重大的歷史作用。
2.國家政治保衛局。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開的第一次中華蘇維埃工農兵代表大會上,成立了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以原來的蘇區中央局保衛處為基礎,組建了國家政治保衛局,這是我國最早的人民政權的公安保衛機關。隨後,在各革命根據地和紅軍中相繼建立了政治保衛機關。
3.陝甘寧邊區和各敵後抗日根據地的人民警察。1937年7月,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中國共產黨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主張,使敵後抗日根據地得以開闢,並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權。隨著根據地和政權建設的不斷發展,在建立民主政權的同時,公安機關也隨之建立。為了維護陝甘寧邊區首府延安市的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隊,全稱“陝甘寧邊區人民警察”,簡稱“邊警”。這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較正規的人民警察隊伍。各敵後抗日根據地也相繼建立了除奸保衛機構,如晉察冀邊區公安總局、晉綏公安局、冀魯豫邊區政府公安總局等。除奸保衛機構的普遍建立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對保衛抗日政權,取得抗日戰爭的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
4.社會部。1939年2月,中央決定在黨的高級組織內成立社會部,下設偵查、治安、情報、幹部保衛和中央警衛團等機構。社會部的任務是與敵偽特務、奸細作鬥爭,保障黨的政治、軍事任務的完成和組織的鞏固,開展對敵情報工作和掌握敵人動向,進行鋤奸宣傳,培養鋤奸骨幹,負責軍隊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權的新辟根據地的鋤奸保衛工作。
5.各解放區的公安保衛機關。解放戰爭時期,公安工作的重點逐步從農村轉入城市,配合解放軍勝利完成軍管城市的任務,摧毀國民黨警察機關,對舊警察進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機關,為建立統一的中央公安機關作了準備。1946年4月,東北民主聯軍進駐哈爾濱,成立人民政權,建立哈爾濱市公安局,同時,中共東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權也建立了東北局社會部和各級人民公安機關。1946年1月,東北公安總處改為東北公安部,東北各省設公安廳。1948年5月,華北局社會部和華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決定在華北社會部和華北公安部的基礎上組建中央軍委公安部。西北解放區、華東解放區的人民政府公安廳(局)也陸續成立,中南和西南地區的人民公安機關,隨著解放戰爭的最終勝利和新中國的成立而逐步建立起來。各級公安機關在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有力地配合了解放戰爭,保衛了新區的人民政權,建立了革命秩序,對於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起到了重要作用,為以後公安工作的建設奠定了可靠的基礎。
(二)新中國成立後的人民公安機關
1.建國後17年人民公安機關取得巨大成就。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羅瑞卿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長,楊奇清為副部長。10月15日召開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研究解決了統一全國公安組織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任務問題。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大大加強了我國新生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從1949年到1966年,共召開了14次全國公安會議,及時傳達黨中央、毛主席對公安工作的指示,研究貫徹黨中央為公安工作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布置各個時期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務,總結交流公安工作的經驗。17年間我國的公安保衛工作取得了輝煌的成果,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健全公安組織機構,明確了工作任務。公安工作的組織形式由黨的組織形式變為政權形式,在中央和各大行政區建立公安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公安廳(局);在省轄市設立公安局;在縣、市建立公安局;省、自治區公安廳在各地行政公署設立派出機構——公安處;直轄市、省轄市在各區設派出機構——公安分局;各縣、市公安局和分局在街道、城鎮設立公安派出所,鄉村設立公安特派員;在工礦、企業、文化、教育等部門和重要機關設立保衛局(部)、處、科或特派員。
第二,清除反動勢力的殘渣餘孽和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污泥濁水。先後開展了禁菸、禁毒、封閉妓院、改造妓女、收容改造乞丐、取締反動會道門和打擊封建把頭等活動,把一個腐敗不堪的舊社會改造成一個新社會。
第三,開展鎮壓反革命運動。整個運動從1950年10月開始,到1953年6月結束,嚴厲打擊了土匪、惡霸、特務、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和反動會道門頭子五個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保衛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以及社會主義改造的順利進行,保證了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鞏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權。
第四,改造大量戰爭罪犯。公安機關在黨的正確路線指引下,把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偽滿戰犯、偽蒙疆戰犯改造過來,取得了巨大成功。經過改造的日本戰犯全部遣送回國。從1959年開始,對國民黨戰犯、偽滿戰犯分批特赦,到1975年全部特赦釋放,到1982年,在押的原國民黨縣團級以下軍政特人員全部寬大釋放。
第五,保證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衛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公安工作遭受嚴重挫折。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運動,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也使公安事業遭到極大的破壞。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出於篡黨奪權的反革命目的,全盤否定黨的正確路線在公安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否定公安民警絕大多數是好的和比較好的,並要徹底砸爛公、檢、法,瘋狂地破壞公安機關和公安工作。在這種極端困難的條件下,廣大公安民警牢記肩負的使命,採取不同形式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倒行逆施進行了堅決鬥爭,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做了許多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工作。
3.新時期公安事業在改革中創新發展。1976年粉碎“四人幫”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帶領全國人民開始了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偉大實踐,開創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道路。公安事業作為黨和國家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同樣邁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長足發展。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階級鬥爭為綱”迅速轉移到服從和服務於經濟建設這箇中心上來,實現了公安工作指導思想的戰略性轉變。全國公安機關始終把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置於各項工作的首位,挫敗了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各種滲透、顛覆和破壞活動。高舉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的旗幟,沉重打擊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極端勢力的暴力恐怖活動。堅定不移地堅持嚴打方針,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經濟犯罪活動,堅決掃除“黃、賭、毒”等社會醜惡現象,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創造了良好的治安環境。妥善處置大量由各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鞏固和發展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改革和加強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服務。毫不動搖地堅持從嚴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針,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全面推進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建設,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鬥力得到了新的提高,隊伍的精神風貌有了明顯改觀。1995年10月,江澤民總書記為濟南交警題詞“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為了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客觀情況,全國公安機關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銳意進取,勇於改革,不斷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安工作運行機制、隊伍管理體制和警務保障機制,在一些長期困擾公安工作的重大問題上,取得了突破性進展。20多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箇中心,牢牢把握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戰勝重重困難和嚴峻挑戰,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保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作出了重大貢獻。面對改革開放和建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考驗,面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侵蝕,公安隊伍始終保持了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政治本色。實踐證明,公安隊伍是一支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的,有堅強戰鬥力的隊伍,不愧為堅強的共和國之盾。
機關性質
公安機關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中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
一、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因為它表明了公安機關的階級本質,是公安機關性質的核心內容和本質特徵。公安機關的這一階級屬性表明:
第二,公安機關在國家政權中占據重要地位。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同軍隊、法庭、監獄等國家強制機構一道構成了國家政權,在這個政權中,軍隊與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來講:“國家安危,公安繫於一半。”
第三,公安機關是國家意志的忠實執行者。在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公安機關是依據廣大人民民眾的意志建立的,忠實地執行人民的意志、國家的意志,以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任務為公安工作的總根據、總目標,以國家政策和法律為全部活動的依據,因而是國家意志的忠實執行者。
公安機關的這一階級屬性,使它與剝削階級國家警察機關劃清了界限:
第一,兩種警察所維護的階級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維護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民眾最根本、最長遠利益的,因而他們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剝削階級警察是維護剝削階級利益的,他們為剝削階級的金錢所僱傭,成為剝削階級的打手。
第二,兩種警察在專政對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廣大人民民眾向敵對勢力和一切敵視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破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敵對分子實行專政。這種專政是大多數人對極少數人的專政。剝削階級警察的專政對象是無產階級和其他勞動人民民眾,是剝削者極少數人對大多數勞動人民的專政。
第三,兩種警察在專政的目的上不同。人民警察所代表的人民民主專政目的是為了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建設,提高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乃至最終消滅剝削制度,消滅階級壓迫,實現共產主義,因而這種專政是革命的專政。剝削階級警察所代表的剝削階級專政的目的,是維護剝削階級的私有制,維護剝削階級的政治統治。第四,兩種警察與人民民眾的關係不同。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他們是人民的公僕和忠誠的衛士,因而得到民眾的信賴和支持。剝削階級警察是壓迫人民的工具,所以他們與廣大人民民眾是對立的。他們為了緩和同人民民眾的尖銳矛盾,也要做一些為公眾服務的事,但這僅僅是將此作為一種統治手段和策略,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維護剝削階級的政治統治,同人民警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有著本質的區別。
二、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行政機關和刑事執法機關
(一)公安機關是國家治安行政機關
在我國,公安機關是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行政職能部門,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公安機關不同於普通的行政機關,它是掌管社會治安,行使國家治安管理權的專門機關。治安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其範圍非常廣泛,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社會的各個階層;其作用極其重要,涉及社會秩序、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鞏固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大局。與此相適應,國家賦予公安機關以不同於普通行政機關的各種強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機關所擔負的治安管理的職能,同時也使公安機關成為國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動的堅強後盾。
(二)公安機關是國家刑事執法機關
我國的公安機關不同於其他國家的警察機關。我國的公安機關不單純屬於行政執法機關,而是兼有刑事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偵查和執行刑罰的職能,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完成懲罰犯罪的任務,因而公安機關又是我國刑事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刑事執法機關。
三、公安機關具有武裝性質
公安機關的武裝性質,主要表現為公安機關是擁有武裝性質的警察組織,執行武裝性質的任務,配備武器裝備。公安機關儘管有武裝性質,但它與軍隊是有區別的: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職能是對內,軍隊的職能是對外。二是完成任務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過執法手段來完成任務,軍隊是通過戰爭手段來完成任務。
基本職能
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這一根本屬性的要求。
一、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
公安機關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專門用以對付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實質是公安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上述專政對象實行的政治統治。公安機關專政職能的內容包括:專政目的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專政對象是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專政手段是打擊、制裁、改造、監督。
二、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
公安機關民主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法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社會效能。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實質,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國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內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依靠人民民眾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公安機關專政職能與民主職能的關係
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與民主職能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不可混淆。
(一)公安機關專政職能與民主職能的聯繫
公安機關專政職能是民主職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職能是專政職能的社會基礎。只有絕大多數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對極少數敵人實行專政;只有對極少數敵人實行專政,才能夠充分保障大多數人的民主權利。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公安機關專政職能與民主職能的區別
1.對象不同。專政的對象是敵人;民主的對象是人民。
2.方法不同。對敵人使用專政手段;對人民實行民主的方法。
綜上所述,專政職能是實現民主職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職能是發揮專政職能的基礎條件。公安機關對敵人的專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權益就越有保障;公安機關對人民的民主實現得越充分,對敵人專政的社會基礎就越深厚。
警種鑑別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
公安局和警察局的區別:當下國內某些媒體及媒體從業人員和民眾喜歡稱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派出所“為“警局”、“警署”,這是錯誤的,公安、公安機關是國家機構的正式名稱,不容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