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四人幫”成員)

江青(“四人幫”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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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1915年生於山東諸城,193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在上海被捕脫離黨組織。抗戰爆發後,江青到達延安,後與毛澤東結婚。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她任中央文革小組第一副組長、解放軍文革小組顧問。積極策劃誣陷打倒一大批黨和國家領導人,並與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結成“四人幫”,給黨和國家造成極其嚴重的危害。1976年10月被中央政治局審查。1977年7月,江青被永遠開除出黨,1981年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1991年5月14日,在北京保外就醫的江青在其住地自殺身亡。

簡介,年表,

簡介

文化大革命期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首要分子。原名李雲鶴山東諸城人。女。1929年春在濟南入山東實驗劇院。193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5個月後失去黨的關係。1934年在上海國民黨政府逮捕,獲釋後以藍苹為藝名做過電影演員。1937年秋到延安,後恢復黨籍,改名江青。1938年與毛澤東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曾任全國電影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共中央宣傳部電影處處長等職。1963年起,以“京劇革命”為名,在文藝界煽動極“左”思潮。1965年,指使姚文元炮製《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又與林彪聯合寫成《部隊文藝工作座談會紀要》,為文化大革命的發動製造輿論。
江青江青
1966年5月後,任中央文革小組第一副組長、代理組長,解放軍文革小組顧問。在中共第九次、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政治局委員。
文化大革命期間,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同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結成“四人幫”,勾結林彪反革命集團,煽動打倒一切的極“左”思潮,進行篡奪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的陰謀活動,造成10年之久的全國大動亂,使黨、國家和人民遭受最嚴重的損失。1976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對江青進行隔離審查。
1977年7月,中共十屆三中全會通過決議,永遠開除江青黨籍,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1981年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以反革命集團首犯判處江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98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作出裁定,對其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原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1991年5月14日自殺身亡。

年表

1919年跟母離家到諸城張家(康生家)。
1921年夏上國小,改名李雲鶴
1926年被學校開除,隨母親到天津同父異母姐姐家居住。天津閒居,天津英美菸草公司當童工3個月。開始愛上京劇。
1928年濟南投奔常叔李子明
1929年夏山東省立實驗劇院學習戲劇表演。
1931年春北平參加海鷗劇社,後回濟南。
5月濟南與裴明倫結婚,7月離異。青島投奔趙太侔,青島大學圖書館當管理員,中文系旁聽。與俞啟威(黃敬)相識、相戀、同居。
1933年2月俞啟威介紹入黨。4月俞啟威被捕,下旬前往上海,失掉黨組織關係。5月上海大廈大學做旁聽生。7月晨更工學團工作,化名李鶴,店員識字班當教員,滬西郊區國小任代課教師。10月入團,成為左冀教聯正式盟員,參加左冀劇聯的業餘話劇團體。
1934年1月參加拓聲劇社。1月到北平。6月回上海,小沙渡路女工夜校當教員,浦東女工夜校當教員,化名張淑貞。9月曹家渡被捕入獄。11月教聯求保獲釋。臨海休養2個月。
1935年1月到北平與俞啟威同居。3月回上海進入電影通業公司,並參加左冀劇聯的業餘劇人劇社的演出,改名藍苹。6月上海演出話劇《娜拉》受到好評。9月與唐納相愛同居。
1936年4月與唐納結婚。6月謊稱母病離開上海到天津找俞啟威。7月回上海加入聯華影片公司。1937年6月與章泯同居。同月被聯華影片公司解聘。
1937年7月中旬赴延安,馬列學院學習。10月恢復黨籍,改名江青。中央黨校12班學員。延安魯迅文藝學院任教。參加演出話劇等文藝活動。
1938年8月任軍委辦公室檔案秘書。11月19日與毛澤東結婚。
1947年3月隨毛澤東轉戰陝北,任中央縱隊直屬隊協理員。
1949年春隨中央機關到北平。
1951年任中央宣傳部文藝處副處長,文化部電影事業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央宣傳部電影處處長,中央辦公廳秘書委員會委員。
1964年任3屆全國人大代表。
1966年5月任中央文革小組第1副組長,代組長,解放軍文化革命領導小組顧問,軍委文革小組顧問。1969年4月任中共9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
1970年11月任中共中央組織宣傳組副組長。
1973年8月任中共10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1975年1月任4屆全國人大代表。“文化大革命”中,組織、領導奪取最高權力的陰謀活動。
1976年10月被隔離審查。
1977年7月中共10屆3中全會一致通過《關於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反黨集團的決議》。決議指出,根據調查核實的大量證據,已經查明:江青是叛徒。根據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的要求,根據黨章規定,全會一致決議:永遠開除資產階級野心家、陰謀家、反革命兩面派、叛徒江青的黨籍,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
1980年11月20日-1981年1月25日期間,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的公開審判,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83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作出裁定,鑒於江青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無抗拒改造惡劣情節,對她原判處的刑罰,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原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1984年5月4日保外就醫
1991年5月14日在北京居住地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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