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是一份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促進民辦為目的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 目的:提高思想認識,增強促進民辦
  • 行政區域:廣州市
  • 內容:本意見所稱的民辦學校是指由市
目的,內容,

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推動我市民辦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現結合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內容

一、提高思想認識,增強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民辦教育的重要地位和面臨的形勢。
民辦教育目前已成為我市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2012至2013學年,全市各級各類民辦學校達1985所。其中,高中19所、國中152所,學生11萬人,占中學生總數的20%;國小156所,學生27萬人,占小學生總數的33%;中等職業技術學校16所,學生0.8萬人,占在校學生總數的6%;技工學校19所,學生2.6萬人,占在校學生總數的25%;幼稚園1220所,幼兒28萬人,占在園幼兒總數的7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403所。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豐富和擴大了全市教育資源,促進了教育投入體制改革和辦學管理體制創新,推動了教育的改革發展。
同時,我市民辦教育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部分民辦學校在管理、財務、招生、收費、教學等方面存在不規範行為,無證辦學等違規辦學行為擾亂了民辦教育發展秩序。二是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有待進一步健全和落實。三是民辦學校教師待遇偏低、社會保障程度不高,教師隊伍穩定問題較為突出,中青年骨幹教師相對比較缺乏、流失嚴重。四是民辦教育規範管理的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把握民辦教育的發展機遇。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將民辦教育擺在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位置,強調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繼印發一系列相關檔案,對新時期發展民辦教育作出重要工作部署。為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抓住國家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的歷史機遇,進一步轉變觀念,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清理並糾正對民辦教育的各種歧視性政策,保障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地位;同時,要進一步調動全社會參與民辦教育的積極性,增強民辦教育體制機制優勢和發展活力,建成一批規範辦學、質量優良、特色鮮明、聲譽良好的民辦學校,推動全市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二、明確發展定位,健全民辦教育綜合管理與服務體系
(三)明確各類民辦學校發展定位。
民辦教育是新時期我市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以及推動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對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和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教育需求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推進新型城市化發展和加快國家中心城市和區域文化教育中心建設的重要內容。要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建設,鼓勵發展優質民辦幼稚園。大力促進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規範、特色、優質發展,加大對以招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的扶持力度,推動建設一批收費合理、質量優良的民辦學校,增強提供基本公共教育服務能力。扶持民辦高級中等學歷教育多元化、特色化發展。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興辦,推進其規範發展與品牌建設。
(四)強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與服務職責。
教育部門負責審批實施高級中等學歷教育的民辦普通高中和民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開辦,以及實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民辦學校的開辦;負責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和綜合協調,制訂民辦教育發展政策和發展規劃;研究推動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獎勵、扶持政策;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落實民辦學校教師資格認定、科研項目申報等權益;組織實施對民辦學校的辦學評估,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批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和民辦技工學校的開辦以及該類學校的統籌管理和綜合協調;指導民辦學校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年金制度),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落實教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政策;會同教育部門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評優評先、繼續教育和檔案管理等權益。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民辦教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促進民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非學歷教育等各層次教育結構最佳化和空間合理分布。
公安機關負責對民辦學校校舍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加強對校車安全的檢測和監管,查處違反交通法規的校車。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學校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民辦學校師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財政政策,以及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國土房管部門負責配合辦理民辦學校用地手續,對屬於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按照《劃撥用地目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校舍建設。
水務、供電等部門負責落實民辦學校的用水、用電等公共服務價格與公辦學校執行同一標準。
衛生部門負責對民辦學校的衛生工作、落實傳染病防控措施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民辦學校專項資金、扶貧資助資金等財政資金的使用。
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民辦學校的收費審批、備案和監督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加強民辦教育招生廣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發布廣告行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指導和監管民辦學校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聯合教育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集體食堂的量化分級管理。
稅務部門負責按規定落實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導民辦學校做好稅務工作。
(五)加強巨觀管理和專業服務。
各區(縣級市)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民辦教育政策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民辦學校改革發展,形成區域民辦教育管理特色。各級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民辦教育內部工作機制,加強對民辦教育的巨觀管理。
推動建立健全民辦教育協會,探索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委託服務等機制,發揮各級民辦教育協會自律、協調和服務作用。完善教育科研、教學研究、教育評估等教育支持機構對民辦教育的指導和服務,形成管理規範、運作高效的民辦教育管理機制。
(六)建立民辦教育聯合執法機制。
各級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民辦教育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對無證辦學行為進行聯合執法並將排查、清理整治無證辦學納入各鎮、街道的綜合治理工作。聯合執法機制由教育、政府辦公室(廳)、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管、建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城管執法、物價、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共同參與。對超範圍辦學的民辦學校(經營性培訓機構),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牽頭查處。
三、最佳化政策環境,大力扶持民辦教育發展
(七)實行差別化的扶持政策。
財政要重點扶持三類學校:一是年收費標準不高於廣州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的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二是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三是年收費標準不高於廣州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學校出資人的年回報額不超過出資人累積出資額為基數的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2倍的民辦中國小、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接受資助和獎勵的民辦學校教師工資須達到民辦學校教師工資指導標準。同時,在土地使用、規劃建設、獎勵評定、人才引進、師資建設等方面實行差別化優惠政策。
(八)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
市、區(縣級市)政府應當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促進民辦中國小、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幼稚園教育發展,支持民辦教育重大改革事項;構建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公共服務平台;改善民辦學校辦學條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教育科研,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發放民辦學校教師從教津貼;支持民辦學校為教師購買年金;按規定獎勵為民辦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九)購買公共教育服務。
各區(縣級市)政府將本行政區域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安排在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就近入讀的,應當與學校簽訂委託協定並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撥付標準按照本區域同級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執行。對承擔符合本區域規定條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補助。
(十)落實稅收等優惠政策。
對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為列入規定招生計畫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幼稚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民眾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直屬機構,自願無償向民辦教育事業捐贈的,可以按相關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務價格,應當執行與公辦學校同一標準。
(十一)落實用地優惠政策。
由教育部門牽頭,國土房??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教育資源(教學設施)布點專項規劃,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民辦學校辦學用地要納入教育資源(教學設施)布點專項規劃統籌考慮。
對於非營利性民辦教育用地,可以按照劃撥方式給予用地支持。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其建校用地和校舍建設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
(十二)支持民辦學校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
鼓勵成立教育資金擔保公司,支持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投資公司以及其他企業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十三)開展公辦學校對民辦學校幫教扶教活動。
選派公辦學校優秀管理人員和教師到民辦學校幫教扶教,其工資由原單位發放,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工資調整和年度考核等方面,享有與原單位人員同等待遇;不享受幫教扶教民辦學校的相關待遇。各級教育部門要為民辦學校教師到公辦學校掛職和跟崗幫培創造條件。
(十四)支持建設特色優質民辦學校。
各級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在人力資源管理、課程改革、教學實施、教師培訓、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業務指導,促進民辦學校特色優質發展。選擇具有一定辦學水平的民辦中國小和幼稚園加入“民辦資助”計畫,通過購買服務、教師援助、改善辦學條件等政策措施,推動其建設成為規範特色民辦學校。經費安排、科研項目、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要向有特色的民辦學校傾斜。鼓勵和支持優質民辦學校走集團化發展道路,組建集團式的辦學實體,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創建特色學校,培育自身品牌。鼓勵有條件的民辦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合作。
(十五)加大對義務教育階段標準化民辦學校、規範化民辦幼稚園的支持力度。
對建成的義務教育階段標準化民辦學校,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25萬元,對建成的規範化民辦幼稚園給予一次性補貼8萬元;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根據財力等實際情況,對建成的義務教育階段標準化民辦學校和規範化民辦幼稚園給予一定的補貼,補貼資金應主要用於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到2015年,全市義務教育階段標準化民辦學校建成率達到80%;規範化民辦幼稚園建成率達到95%。
四、落實政策法規,保障民辦學校師生合法權益
(十六)提高民辦學校教師工資水平。
市教育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民辦學校教師工資指導標準。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教職工工資專戶制度和增長機制,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要按照差別化扶持原則,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級中等學歷教育(包括職業教育、技工教育)的民辦學校專任教師發放從教津貼,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十七)提高民辦學校教師退休待遇。
支持民辦學校為教師購買年金,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障能力。綜合民辦學校辦學層次、辦學條件和辦學行為以及公益性、普惠性程度等因素,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支持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級中等學歷教育(包括職業教育、技工教育)的民辦學校為教師購買年金。民辦學校及教師應當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十八)重點解決民辦學校教師入戶問題。
採取積分制辦法,重點解決在全市民辦學校連續工作4年以上(含4年),年齡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職稱,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民辦學校現任教師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戶問題。
(十九)依法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合法權益。
各級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民辦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申報、評優評先等工作納入統一管理,執行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待遇政策。各級教育部門要建立民辦學校校長培訓和教師繼續教育的鼓勵和監督制約機制,嚴格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培訓成本分擔政策。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檔案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要為校長和教師參加培訓提供經費保障和時間保障,確保校長和教師按要求完成培訓任務。
(二十)保障民辦學校學生合法權利。
民辦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困難家庭資助、交通費減免等社會優待和參加評先評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權利。要將入讀民辦學校的困難家庭學生納入學生資助體系,確保民辦學校困難家庭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
五、依法加強管理,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
(二十一)完善現代學校制度和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民辦學校要依法完善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結構,規範理事會、董事會成員構成,學校舉辦者應選派熟悉和熱衷教育工作的人員參與理事會、董事會。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理事會、董事會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完善理事會、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作程式;要依法明確理事會、董事會和校長的權責,保障校長和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利;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和監督制度。
民辦學校要實行內部預算管理,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到銀行辦理學校單位賬戶(基本戶),所有收入、支出費用必須通過單位賬戶進行結算,不能坐收坐支。年檢時上報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應由民辦學校聘請審批機關確定的目錄範圍內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民辦學校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要註明舉辦者的回報額和回報率。
市教育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各級政府要建立由財政、監察、教育、民政等部門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的核查小組,不定期對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和法人治理結構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二十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退費政策。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部門要根據學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和合理回報率,結合學校未來發展規劃需要以及物價波動的因素,審核和批准實施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民辦學校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財稅部門規定的票據。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根據有關規定按學期或學年收費;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學習期限或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周期收費。民辦學校學生退學退費的,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拖延、推諉。
(二十三)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準入制度和退出機制。
各級審批機關要嚴格按照設定標準審批新設定民辦學校,現有尚未達到設定標準的民辦學校要通過改造、合併等方法實現達標,逐步淘汰超過整改期限仍未達到設定標準的民辦學校。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採取以下措施,逐步減少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在校學生比例: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總量、停止審批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增加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接受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數量、原則上回收租賃期滿的小區配套民辦學校校舍等。
(二十四)建立健全民辦教育督導評估制度。
要將民辦教育發展情況納入各區(縣級市)黨政幹部工作實績考核和教育現代化先進區評估指標內容。繼續以等級評估為抓手,推動基礎教育各階段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將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納入標準化學校建設和驗收範圍。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民辦學校納入督學責任區範圍,建立對辦學行為常規化、專業化的督查制度。
(二十五)完善民辦學校的年檢制度和招生簡章及廣告的備案制度。
加強對民辦學校年檢結論的運用,作為對民辦學校評優評先、資助獎勵、招生計畫安排、行政處罰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予以減少招生計畫或暫停招生的處理。民辦學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刊登、播放或者自行張貼和散發的招生簡章及廣告樣本,應當在發布前10個工作日報審批機關備案。
(二十六)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
民辦學校應當設立風險準備金,用於學校發生清算、突發事件以及其他有關事宜的處理。風險準備金屬於學校資產,實行專戶存儲,由學校與審批機關、開戶銀行三方簽訂監督協定共同監管。未經審批機關書面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風險準備金。
新開辦的民辦學校風險準備金標準依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確定,幼稚園不低於20萬元,國小不低於50萬元,國中不低於80萬元,高(職)中和技工院校不低於100萬元,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不低於10萬元。學校設立第二年起,按已開辦的民辦學校風險準備金存儲規定執行。
已開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學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存儲風險準備金,累計餘額達到學校當年年度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時,方可不再增存。各級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民辦學校的辦學層次、辦學條件、辦學規模以及財務狀況等因素規定以上存儲比例;各區(縣級市)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以上存儲比例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十七)建立健全民辦學校信息發布制度。
各級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向社會發布民辦學校審批、變更、終止、年檢、評估、廣告備案、招生資格、違法辦學等信息,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二十八)加強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規範管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四獨立,兩分離”要求,規範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的原則,穩妥推進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改革發展。對公辦學校(含公辦學校工會、教育工會等)單獨出資舉辦、不符合“四獨立,兩分離”要求的民辦學校,逐步理順關係,轉為公辦,或者完全轉由社會承辦。對公辦學校以學校品牌等無形資產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的民辦學校,應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上述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並在合作辦學協定中明確作價出資比例。
各級教育部門、財政部門要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提取合理回報所得的收入進行監督,該回報按規定計繳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剩餘收入由財政核撥單位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核補和經費自籌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審批機關要停止審批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
(二十九)加強民辦學校招生考試工作管理。
進一步深化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民辦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要有利於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和提高教育質量;有利於促進學生生動、活潑、主動學習,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發展學生個性特長。進一步完善招生考試方式,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關於“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的規定,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標準,不得採取考試方式進行選拔。民辦學校要按核准登記的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進行招生,不得隨意擴大招生範圍和招生規模。
六、其他
(三十)本意見所稱的民辦學校是指由市、區(縣級市)教育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級民政部門登記,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三十一)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或政策依據變化及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效果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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