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快發展我省民辦教育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快發展我省民辦教育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是2000-07-25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0]34號
【發布日期】2000-07-25
【生效日期】2000-07-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發展我省民辦教育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川府發〔2000〕34號)
《關於加快發展我省民辦教育的若干意見》已經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加快發展我省民辦教育的若干意見
根據《四川省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為鼓勵、支持和正確引導社會力量辦學,現就加快發展民辦教育提出以下意見。
一、積極探索、大膽實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形式。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依法獨立投資辦學,可以多種形式合資辦學;可以與政府、國辦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協作辦學;可以根據需要,與國辦學校實行“公辦民助”和“國有民辦”等改制試驗辦學;同時,歡迎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外國法人組織、個人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來川合作辦學、投資辦學或提供捐贈用於辦學。
二、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積極發展民辦高等教育。在師資、教學設備許可,並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對擬投入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立項確認後,在其產權明晰、國有資產保值或增值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批准,普通高校可以舉辦相對獨立的按民辦機制運行的二級學院,或者通過資源重組、優勢互補等形式,與社會力量合作共建以高等職業教育為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高校。根據地方政府發展教育的規劃,社會力量可以參與舉辦社區學院。對辦學條件較好、質量有保證的民辦高等學校,經批准設立高等學歷教育教學班的,其招生計畫、招生考試錄取和教育教學等工作與國辦高等學校一樣統一管理。積極推進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工作,充分利用現代網路技術發展遠程教育,建立開放性的教育體系。
三、依法保護辦學投資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一樣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費政策。涉及民辦學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嚴格按省政府的規定執行,各部門、各單位均不得違反規定向民辦學校亂收費。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資產管理,政府減免的稅費以及學校接受社會的各種捐助費、贊助費,不得作為投資者的回報,應當用於學校建設。民辦學校收取的經費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全額由學校統籌安排用於辦學。
四、逐步實行民辦學校按生均培養成本確定收費標準。民辦學校在執行現行收費控制標準的同時,可根據其投資情況、生均培養成本、學校運行成本等因素,測算出生均收費標準,報經教育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由物價、財政行政部門批准後執行。民辦幼稚園、國小、國中的收費標準,按管理關係歸口由市(地、州)或縣(市、區)物價、財政行政部門審批;其他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學校在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民辦學校應規範收費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目亂收費。
五、民辦教育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學校建校征地,按公益性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民辦學校徵用或租賃土地修建校舍與國辦學校一樣享受優惠政策。改變徵地和建設用途的,按有關規定補交稅費及相關規費。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允許國辦學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將閒置的校產、房產及其設備設施等資源,以國有資產投入的形式與社會力量合作辦學,或優先、優惠出租給民辦學校使用。
六、開闢民辦學校教師來源,為形成一支相對穩定、素質較高的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創造條件。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民辦學校任教,允許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教師雙向流動。在徵得原任教學校同意,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簽訂契約後,民辦學校可以聘用公辦學校的在崗教師到民辦學校兼課。在民辦學校任教的教師,其教師資格認定、業務進修培訓、職稱評審、評優表彰等,與公辦學校教師一視同仁,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公辦學校富餘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流動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的,可以保留原有身份,其人事關係、檔案由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實行代理。
七、民辦學校要堅持依法辦學,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建立健全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執法,加強管理,嚴格審批,建立健全督導評估制度。對各種違法辦學行為,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在民辦教育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八、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發展民辦教育,並將其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鼓勵和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保障措施和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管理,以適應民辦教育發展的需要。計畫、國土、建設、城市規劃、人事、財政、物價、稅務、公安、衛生等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切實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確保民辦學校享有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