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大企業大集團加快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帶動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以結構調整為主線,進一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低碳發展能力和資源整合能力,不斷加快戰略重組和開放發展,加速轉變發展方式,推動大企業大集團迅速做強做大,帶動優勢產業和產業集群快速發展,為實現“兩個加快”提供強有力支撐。
(二)發展目標。力爭到2012年,我省納入培育範圍的大企業大集團(以下簡稱“培育企業”)營業收入超800億元的企業1—2戶,新增500億元的企業3戶,新增100億元的企業12戶,新增50億元的企業20戶。
二、推進培育企業快速擴張
(三)加大項目建設扶持力度。
簡化投資審批程式,培育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省級有關部門論證核准後,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審批許可權屬省及省以下的具體投資項目,由企業按規劃分步實施,報有關部門備案。培育企業可據已核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辦理土地、環評、安全等相關手續。
積極幫助培育企業建設項目爭取國家專項資金支持。省級工業類項目扶持資金每年40%以上用於支持工業類培育企業項目建設,其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10億元、20億元及30億元以上的年度重點工業項目,單個項目支持金額分別不低於100萬元、200萬元及300萬元。鼓勵農產品加工培育企業發展標準化、規模化原料基地,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資金、大中農產品專用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等,給予傾斜支持。其他省級相關扶持資金也要予以積極支持。
充分運用增值稅轉型等政策促進培育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等量淘汰”的落後產能指標優先投放培育企業技改項目。
鼓勵培育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大技術改造力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培育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相關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對培育企業新開工項目,在建設期內應繳納的征地管理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等省有權減免的規費予以免收。
(四)大力發展高附加值產品。
對培育企業依託優勢產品進行精深加工、拉長產業鏈的項目,優先納入各類項目扶持計畫予以重點支持。
引導培育企業進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節能環保、電子信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將培育企業開發的戰略性新興產品優先納入省戰略性新興產品培育發展規劃予以重點培育。省有關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要向培育企業新興產品研發和產業化項目傾斜。
培育企業列入省戰略性新興產品規劃的產品,由同級財政部門在三年內按其新增增值稅本地留成部分的50%增加安排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按規定用於支持培育企業發展。
符合規定條件的培育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0年修訂)》所列商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按照《關於發布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09年版)》(發改產業〔2009〕1926號),對培育企業列入目錄的一般貿易項下的先進技術、機器設備和原材料給予進口貼息支持。探索建立省級進口貼息專項資金,對培育企業以一般貿易進口我省急需的先進技術、機器設備和原材料等參照國家有關進口貼息辦法予以資助,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訂。
(五)支持培育企業發展現代服務業。
鼓勵和引導民營培育企業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支持其參與地方中小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對納入培育企業名單的第三方物流企業更新改造技術設備、建設及改造配送中心、建設和改造物流信息系統給予資金扶持。支持培育企業加快建設與其主業配套的現代物流網路。
加大對現代服務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鼓勵培育企業開展現代化服務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示範重大項目建設。
(六)推動培育企業戰略聯合和兼併重組。
支持培育企業開展跨行業、跨地區兼併重組,鼓勵銀行業機構向培育企業發放併購貸款,支持培育企業以併購、參股等方式參與國企改革和不良資產處置。
對培育企業兼併收購破產、停產、困難企業,涉及房地產產權、礦權變更的,免繳交易費,並依法享受相關契稅優惠政策。被兼併企業的天然氣等配額指標,直接劃轉兼併企業使用。在本省範圍內,培育企業因跨區域聯合重組所帶來的地方利益變動,可由相關政府協商建立產值、財稅等分成機制。
支持培育企業向資源富集地區擴張,鼓勵培育企業通過收購、參股等方式,參與國內外礦產資源開發,在國內、海外建立重要礦產資源基地。
放寬對培育企業經營範圍限制。培育企業的分支機構經營確有需要的,其經營範圍可以超出主體經營範圍,對其中涉及前置審批的由分支機構辦理。
分支機構不在省內同一市縣的培育企業,實行統一核算、統一購進、統一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由總分支機構實行增值稅預征清結算的,經培育企業報省國稅局審批後,可實行預征清結算。
(七)引導發展軍民結合產業。
支持培育企業通過參股、控股、兼併和收購等形式,參與軍工企業改組改制。推動培育企業開發軍民兩用高新技術產品,支持培育企業按有關規定獲取相關軍品生產準入資質,承擔軍工科研生產任務。
將軍工類培育企業的重點民品項目納入省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畫予以支持。一個納稅年度內,軍工和軍民結合培育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
三、增強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力
(八)引導培育企業建立健全研發機構。
支持培育企業創建省級及以上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對新批准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省套用技術與研究開發資金、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相應給予100萬元資助。支持培育企業開展對外研發合作,在境外設立或併購技術研發機構。力爭到2012年,工業類培育企業全部建立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
建立分享機制,鼓勵培育企業採取收益提成、分紅、技術入股、期權、期薪等方式引進和使用高級人才,加快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和智慧財產權資本化。在重大發明、關鍵技術、產業化套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按《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九)支持培育企業牽頭建立“產學研用”聯盟。
支持培育企業聯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術創新平台、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省套用技術與研究開發資金、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省產業園區引導資金要予以重點支持。
優先推薦培育企業建立的“產學研用”聯盟爭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各類科技支撐計畫支持。省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優先支持聯盟的科研成果轉化。
(十)鼓勵培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培育企業每年提取的技術開發費應不低於營業收入的3%。對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億元、連續2年以上研發投入比例超過3%的培育企業,以及研發投入比例連續2年超過6%的重大裝備製造、高新技術類培育企業,按平均研發投入的1%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培育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一)支持培育企業節能減排項目建設。
優先推薦培育企業申報國家節能資金專項,積極幫助培育企業爭取國家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示範項目,優先向國家推薦培育企業的清潔生產機制(CDM)項目。銀行業機構要積極為培育企業的節能減排項目提供融資服務。
省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要重點支持培育企業節能減排項目,對年節約標煤5000噸以上的,經審核後給予不低於50萬元的補助。省套用技術與研究開發資金中節能減排專項要重點支持培育企業節能減排技術攻關和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
落實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稅收減免政策,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減征政策,培育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二)支持培育企業創建品牌。
支持培育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積極推薦培育企業申報國家級品牌、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力爭到2012年培育企業新增10箇中國馳名商標。
積極支持培育企業併購海外知名品牌,幫助企業理順商標權屬關係,指導企業完善商標轉讓、續展、許可等管理工作,對成功併購的企業給予資助。
支持培育企業商標國際註冊,在境外註冊成功的,按註冊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
加大對培育企業打假維權保護力度,根據培育企業產品的被假冒、品牌被侵權的情況適時開展專項整治或跨省保護行動。
支持培育企業實施標準化戰略,參與國內外標準化活動,承擔各級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推進標準化自主創新,積極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對培育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支持培育企業開展計量檢測體系確認工作。
(十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與轉化。
幫助培育企業創建國家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單位,支持培育企業爭取國家專利戰略推進工程項目,指導培育企業建立和運用專利文獻資料庫。
暢通專利申請“綠色通道”,重點資助培育企業關鍵、核心技術申請獲取國內外發明專利,促進專利實施與產業化。
開展智慧財產權專項整治行動,幫助培育企業積極應對國內外專利糾紛。
對培育企業依託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家發明專利進行產業化的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對達產後連續2年銷售收入不低於2億元的單個產業化項目,從省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補助。
四、支持培育企業拓展市場空間
(十四)支持培育企業參與省內重大項目建設。
放寬民間資本投資限制,支持培育企業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地方鐵路、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市政設施、新能源開發等基礎設施項目。
省內交通、能源、原材料、民生事業等重點領域的重大工程,項目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培育企業生產的設備和產品。
培育企業無須資格審查,可直接參與省內重點建設項目招標。在不違反招投標相關法律和法規的原則下,省級有關部門要對招投標工作進行必要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支持工程類培育企業獲取高等級和專業性強的資質,提高其參與工程建設的能力。
(十五)支持培育企業拓展國內市場。
推進首台(套)裝備套用示範,積極為培育企業裝備類新產品尋找依託工程,對使用培育企業研發的符合國家有關目錄的首台(套)產品省內用戶,從省重大裝備創新研製專項資金中給予產品價值5—1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省重大裝備創新研製專項資金對省內首台(套)裝備研製企業給予重點扶持。
將培育企業產品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
積極組織和支持培育企業參加國內各類展覽、展銷活動。爭取更多的培育企業產品列入國家下鄉產品目錄。
(十六)支持培育企業開拓海外市場。
積極發揮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公共保稅倉等海關特殊監管區的作用,鼓勵培育企業入區開展保稅加工、存儲、研發、檢測、維修等業務,進一步融入國際產業鏈。
對符合條件的培育企業實施出口“綠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加快進出口貨物通關速度。把外向型培育企業全部納入出口分類管理範圍,進一步擴大出口產品免驗範圍。對培育企業海外承包工程項目所需的出境施工器械(含配件)以及自用生活、辦公設施免於檢驗檢疫,並免收檢驗檢疫費。
按照《關於大型成套設備和實行融資保險專項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商產發〔2009〕300號)要求,支持培育企業積極開展國際承包工程,出口大型成套設備,積極幫助培育企業納入國家大型成套設備出口融資保險專項安排,以專項安排帶動成套設備出口。推動外向型培育企業採用國際標準組織生產,獲取國外各類產品認證和相關資質。
支持有條件的培育企業到境外從事礦產資源開發、農林合作開發等項目投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發生的相關費用給予適當資助。
(十七)落實貿易便利化政策。
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培育企業申請報批通關高信用等級管理,享受區域通關、分類通關、優先通關、預約通關、上門驗放、信用擔保等通關優惠便利。
積極探索研究培育企業出口退稅分類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培育企業給予較高的退稅管理等級,並優先滿足出口退稅指標。進一步簡化培育企業退稅審核手續,最佳化退稅流程,提高結關手續辦理效率。
實施培育企業優惠原產地簽證“全覆蓋”,指導培育企業充分享受進口國關稅減免優惠。
對於培育企業擴產或提升產品質量所需進口的二手成套設備,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免於裝船前預檢驗。
對培育企業出口活禽畜和水生動物免收檢驗檢疫費,其他農產品減半收費,紡織服裝產品降低收費30%。
對培育企業進行境外商務活動的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可給予一次審批、多次有效批件的便利政策。
五、提升培育企業聚集發展能力
(十八)完善培育企業配套協作體系。
建立培育企業需求信息發布制度,搭建大中小企業配套協作平台。鼓勵培育企業發揮在招商引資中的主體作用,支持其圍繞自身產業鏈引進戰略合作者,吸引相關配套企業向培育企業集聚。
(十九)鼓勵培育企業創辦特色專業園區。
支持培育企業圍繞核心業務、主導產品建設特色鮮明、產業鏈完善的專業化園區,推薦符合條件的專業化園區申報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
支持培育企業牽頭建立特色專業化園區公共服務平台,加強現代物流、金融、信息、科技創業、創意設計、新型專業市場等產業功能區建設。省產業園區資金(含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對培育企業創建特色專業化園區公共配套設施總投資達2億元的,給予不低於400萬元的補助,對總投資達5億元以上的,給予不低於800萬元的補助。
六、力保培育企業生產要素需求
(二十)加強煤電油氣運協調保障。
加大天然氣開採和電網建設力度。優先安排培育企業天然氣、電力等要素指標,確保其正常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需要。
進一步完善運輸協調機制,優先保障培育企業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需求。
將符合國家直購電準入條件的培育企業納入直購電試點範圍。對擁有自備電站、採用分散式能源的培育企業,電網經營企業要在自發自用、電力接入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按照價格形成機制,逐步落實國家鼓勵類服務業的培育企業與工業用電、用氣、用水基本同價的政策。
(二十一)礦產資源優先向培育企業配置。
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培育企業開放,同等條件下礦產資源優先向培育企業配置。
培育企業現有礦山因擴大開採規模或資源枯竭需擴大礦區範圍的,可依法以協定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
重點規劃區的勘查項目、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經省政府審批同意,可依法有償協定出讓給培育企業。
對因數額較大,培育企業一次性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可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申請分期繳納。
(二十二)優先保障培育企業發展用地。
市、縣政府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應為產業園區和生產性服務業聚居區留足發展空間。根據培育企業發展需要,適當預留部分土地,分期供應,滿足培育企業發展用地需求。
培育企業年度項目用地優先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且其項目用地符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國土資源發〔2009〕101號)規定條件的,可採用協定方式出讓。
(二十三)強化金融支持力度。
積極協調各金融機構,加強銀企對接工作,支持培育企業項目建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培育企業開展銀團貸款。支持培育企業在金融機構省級分行開設帳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培育企業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培育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積極推動培育企業和銀行開展跨境貿易和融資相關的跨境人民幣擔保業務、境外項目的人民幣融資試點、跨境直接投資項目的人民幣結算服務試點。
支持培育企業依法以智慧財產權質押、商標權質押登記、股權質押、動產抵押登記、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獲得貸款。
將培育企業作為重點支持對象,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努力滿足其生產經營的合理資金需求。
將培育企業納入省重點上市企業培育計畫,優先支持培育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或再融資,支持培育企業整體上市、借殼上市和併購重組,鼓勵培育企業上市公司將新興產業業務分拆上創業板。
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培育企業成立財務公司,推動財務公司加入銀行間市場。
七、強化指導與服務
(二十四)指導培育企業提升管理水平。
支持培育企業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指導培育企業研究制定跨越式發展戰略規劃。加大培育企業研發、生產、行銷、管理等環節的信息化改造力度,支持培育企業構建企業信息門戶和電子商務平台。
支持培育企業採取技術入股、期權、期股等方式,引進和培養具有全球視野的高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外經貿實用人才。
培育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十五)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
省財政要繼續加大對產業發展資金的投入力度,支持培育企業加快發展。省級各部門應整合支持產業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培育企業。各地政府要相應增加投入,加大對本地培育企業的支持力度。
(二十六)提高“直通車”服務水平。進一步發揮四川省培育大企業大集團聯席會議的作用,建立“兩個及時”工作制度,及時收集和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及時召開聯席會議或部門協調會議解決所涉及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向培育企業發放“直通車服務卡”,為培育企業提供優質、便捷服務。對培育企業的訴求事項,屬省級許可權的,可直接向省級相關部門申請。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明確專門服務機構,健全協調機制,主動為培育企業提供“一對一”服務,對培育企業訴求事項即達即辦,限時辦結。
(二十七)強化分類指導。根據行業發展態勢,對培育企業按所屬行業進行發展指導。按照培育企業發展戰略和需求,從運行保障、資源配置、融資協調、品牌創建、項目建設等方面分類推進。對發展潛力大、速度快,營業收入當年有望邁上新台階的培育企業,實行“一企一策”幫扶指導。
(二十八)實施動態調整。完善《四川省培育大企業大集團動態管理辦法》,健全優勝劣汰機制,每年對培育企業進行動態調整,將一批上規模、發展快、潛力大的企業納入培育名單。將發展緩慢、大幅下滑、缺乏帶動性、失去示範作用的企業調出培育名單,並不再享受相關培育優惠政策。
(二十九)加大激勵力度。完善《四川省大企業大集團營業收入上台階獎勵辦法》,每年對年營業收入上(跨)台階培育企業的領軍人物進行獎勵。進一步做好對中國馳名商標創建的獎勵工作。
(三十)加強統計與信息服務。進一步加強培育企業分類統計、運行分析和監測預警等工作,按照培育和發展的要求,把全省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的企業(集團)納入統計範圍。進一步健全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市場監測、投資合作等信息,為培育企業生產經營服務。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