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6〕59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併認真貫徹落實。
一、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及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戰略決策部署,充分利用國家有關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的政策機遇,堅持企業主體、市場倒逼、政策引導原則,國家、省支持,市、縣政府組織,依法關閉與引導退出相結合,化解過剩產能與轉型升級發展相結合,科學分流安置人員與維護社會穩定相結合,堅決淘汰煤炭行業落後和過剩產能,實現全省煤炭行業脫困升級和安全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原則。市場倒逼和政府引導支持相結合。用法治和市場化手段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是承擔化解過剩產能的責任主體,各級政府通過政策和資金獎補支持化解過剩產能並組織實施。
化解過剩產能與促進安全生產、環境生態保護相結合。堅決關閉非法違法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煤礦,採用聯合執法、政策引導、資金獎補等綜合措施,鼓勵引導一批規模小、生產工藝落後、安全保障差、不符合環境和生態保護、長期虧損的煤礦主動退出,較大幅度減少煤礦數量和煤礦產能,促進煤炭行業安全、可持續發展。
推進技術進步與轉型升級相結合。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將化解過剩產能與推進技術進步、轉型升級發展相結合,推進全省煤炭企業由粗放型向安全型、效益型、環保型方向發展。
(三)工作目標。根據省政府與國家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從2016年開始,用3至5年時間,退出關閉煤礦215處左右,化解產能3303萬噸左右,其中省屬國有重點煤礦18處、產能1209萬噸左右,有效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基本平衡市場供需,大幅減少煤礦數量,最佳化產業結構,實現轉型升級的實質性進展。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妥善處置退出煤礦職工分流安置問題。
二、有序退出過剩產能
(四)引導民營小煤礦自願申請退出關閉。綜合運用財政獎補資金及綜合政策措施,引導一批資源條件較差、災害重、工藝落後、安全風險大、虧損嚴重的小煤礦有序關閉退出,減少生產能力。引導地方政府綜合運用兼併重組、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等方式,加快處置一批“殭屍企業”。
重點引導以下10類煤礦自願申請關閉退出。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12部門《關於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規定的13類落後小煤礦。特別要加快關閉退出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含衝擊地壓)、水患極其複雜,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治理的煤礦。
2.生產能力小於9萬噸/年(不含)的煤礦。
3.開採煤層厚度小於0.4米的極薄煤層、急傾斜煤層且采高低於1米的煤礦。
4.不能實現機械化開採的煤礦。
5.產品質量不符合《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煤礦。
6.停產停建企業已無能力重新啟動的“殭屍”煤礦。
7.開採範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型煤礦井田等平面重疊的煤礦。
8.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競爭力低下的煤礦。
9.3年內,產能小於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
10其他需退出的煤礦。
〔責任單位:產煤市(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省安全監管局〕
(五)穩妥退出國有煤炭企業過剩產能。對符合退出條件的國有煤礦企業,按照“一礦一策、一礦一工作組”的要求,逐礦成立關閉退出工作組,制定“四案”(關閉退出工作方案、人員安置分流方案、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方案和穩定工作應急預案),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後實施。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法開展破產清算,妥善處置銀行債務。嚴格按標準對退出關閉煤礦實施關閉,依法吊(注)銷相關證照。認真落實人員分流安置政策措施,科學制定人員安置分流方案,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合理、妥善分流安置人員。積極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儘快移交“三供一業”(供水、供電、供熱、物業管理)等企業辦社會職能,妥善解決政策性破產遺留問題。
〔責任單位:省國資委、有關市(州)人民政府,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監管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省總工會、人行成都分行〕
三、嚴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
(六)嚴控新增產能。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停止煤炭劃定礦區範圍審批,未經項目核准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受理審批其採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之前已經核准的煤礦建設項目,按“存去掛鈎”原則,待完成淘汰落後和化解過剩產能任務並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公告後,方受理辦理其採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審批手續。
2015年底前已批准的煤礦機械化改造項目,應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驗收和能力核定工作。
(七)核減現有生產能力。按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公告煤礦產能。煤礦企業按公告的產能和276個工作日制定生產計畫均衡組織生產。嚴格落實煤炭產能公告和依法依規生產承諾制度,未按規定公告生產能力的礦井一律不得組織生產。對於生產特定煤種、與下游企業機械化連續供應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等情況的煤礦企業,可在276個工作日總量內實行彈性工作日制度,但應制定具體方案,並向當地市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煤炭管理相關部門按公告產能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超能力生產,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改。
〔責任單位: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加強安全環保及產品質量監管
(八)加強安全監管。加強建設和生產礦井安全監管,嚴格執行復工復產驗收標準,嚴把準入關。“五科五長五隊”及採掘、通風、機電、地質、測量等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到位,“三量”不平衡,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失效的煤礦不得復工復產。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瓦斯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不能有效運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安全費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
〔責任單位:產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
(九)嚴格限制劣質煤使用。完善煤炭產業規劃,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炭項目,嚴格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規定,加大對高灰高硫煤使用排放環保執法檢查力度。制定管理辦法,防止省外劣質煤非法入川。
(責任單位:環境保護廳、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四川檢驗檢疫局、省能源局、省工商局)
五、強化政策支持
(十)實施財政獎補政策。整合省級相關資金,與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統籌使用,重點用於省屬國有煤炭企業化解過剩產能退出煤礦職工安置和地方政府關閉退出小煤礦工作的獎勵補助。省屬國有煤炭企業的獎補標準綜合考慮壓減退出產能數量、退出時間和安置職工人數實行“梯級獎補”。對地方政府關閉退出小煤礦工作的獎補,按退出產能、安置人數、地方財政係數、工作績效等多因素進行測算,重點用於關閉礦井職工安置。市、縣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配套財政獎補資金,鼓勵支持引導小煤礦按照“多關、早關”原則自願申請退出。
〔責任單位:產煤市(州)人民政府、財政廳,省重組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監管局、省國資委、省總工會〕
(十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金融政策支持。落實“區別對待、有扶有控”的信貸政策。深入貫徹落實《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提質增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措施》(川府發〔2016〕17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銀髮〔2016〕118號)等檔案要求,對技術先進、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雖暫時經營困難但經過深化改革和加強內部管理仍能恢復市場競爭力的優質骨幹企業,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繼續給予信貸支持,在做好貸款風險分類的基礎上,適當調整貸款期限、還款方式、擔保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重點煤礦企業納入2016年四川重點信貸支持企業名單,不抽貸、壓貸,利率適度優惠。對市場有回款有效益但資金周轉暫時困難的煤礦企業,給予一定的貸款貼息。對有創業需求、具備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分流人員,可申請創業貸款,符合條件的財政給予貼息。鼓勵煤礦企業以採礦權抵押、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貸款,積極做好採礦權抵押備案服務,進一步簡化最佳化採礦權抵押備案申請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提高服務質量。鼓勵金融機構圍繞煤炭企業發展特點和實際融資需求,適當拓寬抵質押品範圍,加快推廣應收賬款、採礦權、股權、特許經營權、預期收益權等抵質押貸款,助推煤炭企業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加強融資對接輔導,支持有市場競爭力、投資人認可度較高的企業或項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各類債務融資工具。推廣永續票據等可計入企業權益的產品,探索推動綠色債券等債券品種創新。支持和鼓勵法人金融機構探索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綠色資產證券化等創新金融工具用於支持煤炭行業綠色發展。引導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債務重組、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等手段,妥善處置部分企業銀行債務;用好用足現有核銷政策,加快不良貸款核銷,豐富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方式。嚴厲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四川銀監局、四川證監局、省安全監管局)
2資產債務處置政策支持。支持國有企業對關閉退出礦井按照使用收益原則對資產和債務進行分割處置,按政策實行銀行債務核銷呆賬;對改造提升礦井,符合條件的可實施債轉股。(責任單位:省國資委,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
(十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煤炭企業緩繳採礦權價款。及時退還關閉礦井剩餘採礦權價款,對納入退出關閉煤礦名單並已實施關閉且已按規定註銷採礦權的礦井,採礦權人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退還剩餘儲量對應已繳納採礦權價款。對經營困難企業,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可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1年,期間不收取滯納金;經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同意,可緩交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符合條件的煤礦企業依法依規享受稅收“減、免、緩”政策,對企業合併、分立、破產等依法給予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收優惠。重新核定煤礦在用設備安全檢驗檢測、數字認證收費等服務成本,降低現行收費標準,深入清理違規涉煤收費。
(責任單位: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監管局)
(十三)推進企業改革重組和行業升級轉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15號)要求,有序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煤炭企業併購重組,鼓勵大中型煤炭企業兼併重組中小型地方民營企業,培育一批大中型煤炭企業集團。鼓勵煤電、煤化、煤建、煤冶等企業組建各種形式的聯合體,火電企業參股的煤炭企業產能超過該火電企業電煤實際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時,在發電量計畫上給予該火電企業獎勵。穩妥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煤炭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
鼓勵開展以採煤機械化為重點的技術改造,按照“存去掛鈎”原則,對按規定程式和產業政策標準通過機械化改造提高的能力,通過能力核定予以認可,並給予財政資金支持。進一步最佳化“十三五”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相關煤炭礦業權設定區劃,支持煤礦兼併重組企業利用空白區和已關閉退出煤礦剩餘可實現機械化開採的優質煤炭資源,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利用。對引導退出範圍內屬於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的煤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時保留,保留的煤礦原則上要實現機械化開採。鼓勵利用廢棄的煤礦工業廣場及周邊地區,轉型發展現代物流、風光發電、養殖業和現代農業。開展低濃度瓦斯採集、提純和利用技術攻關,提高煤礦瓦斯利用率和防災抗災能力。加快煤層氣產業發展,合理確定煤層氣勘查開採區塊,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處理好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地區資源開發利用問題,對一定期限內規劃建井開採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於煤炭開發的原則,採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範圍等方式,優先保證煤炭開發需要,並有效利用煤層氣資源。對具備煤層氣綜合開發利用條件的退出礦井,保留其採礦權。
〔責任單位:省安全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
(十四)切實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堅持企業主體、地方組織、因地制宜、依法依規相結合,在制定並落實職工安置方案的過程中嚴格履行職代會等民主程式,職工安置方案應明確涉及職工情況、職工分流安置方式、勞動關係處理、經濟補償支付、償還拖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職工安置資金來源、促進就業等內容,落實保障措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退出關閉煤礦職工依法有序、穩妥安置。原則上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一是支持企業內部分流。支持企業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轉崗培訓等多渠道分流安置富餘人員,暫時經營困難企業可通過協商薪酬、靈活工時等穩定現有崗位。二是促進轉崗就業創業。對分流職工實行實名資料庫管理,納入各地就業創業政策扶持體系,提供針對性就業創業服務,引導其就地就近就業創業。三是實行內部退養。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可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發放生活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企業和個人可不再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四是托底幫扶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保障零就業家庭至少一名勞動者實現就業。五是穩妥處理勞動關係。企業或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吸納原企業職工的,繼續履行原勞動契約,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合併計算職工在企業合併、分立前的工作年限;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並做好離職健康檢查。六是加強社會保障銜接。招用職工的新企業要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未被招用的人員可按靈活人員辦法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為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落實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責任單位:產煤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民政廳、省安全監管局、省總工會〕
(十五)盤活土地資源。支持退出煤礦用好存量土地,促進礦區更新改造和土地再開發利用,位於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原煤礦用地,按規劃恢復自然生態或用於旅遊服務設施建設。煤礦企業關閉退出後的劃撥用地,可以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後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於支付產能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費用。對用地手續完備的騰讓土地,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由投資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在符合有關規定和規劃的前提下,經有批准許可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煤炭行業企業可將合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用於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商品住宅開發除外),並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整體或部分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對違規在建項目用地,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確有必要建設且符合有關土地、城鄉規劃的,依法依規處理並履行項目核准程式後,補辦用地手續。經認定不屬於確有必要建設的,應依法依規處理,不得補辦用地手續。
〔責任單位:產煤市(州)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安全監管局〕
(十六)穩定煤炭市場。多部門聯合執法,堅決打擊超能力生產、市場惡意競爭、低價傾銷行為,維護良好的煤炭市場秩序。鼓勵省內火電企業、大中型建材、化工、冶金企業優先使用省內商品煤,對使用省內商品煤達到一定數量的單位,給予財政獎勵。整頓規範煤炭市場秩序,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專項檢查,對不按市場法則辦事,生產銷售不合格商品煤以及應當開具而未開具或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採取非法違規手段搶占市場的省內外煤炭企業和運營商,要綜合利用市場、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進行打擊和規範。
〔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安全監管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公安廳、財政廳、商務廳、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國稅局、省煤炭工業協會〕
(十七)落實電價和鐵路運輸政策。支持符合產業政策的煤炭企業參與電力直接交易。對產成品、原材料煤鐵路運輸實行運價優惠政策,進一步健全並動態調整鐵路運輸“價量互保、以價促量”機制,嚴禁價外收費,降低煤炭企業鐵路運輸成本。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國網四川電力、成都鐵路局)
(十八)加大轉產扶持。對退出產能煤炭企業符合產業政策的轉產項目,在項目審批、土地使用、人員培訓、金融、財政、稅收上給予扶持。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國土資源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六、組織實施
(十九)強化領導,完善機制。省人民政府成立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省領導小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實施化解過剩產能相關政策並督促落實到位。各產煤市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負總責,相應成立領導小組,任務重的縣和重點企業也要建立相應領導機構和工作推進機制。省國資委牽頭組織實施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人員分流安置政策制定和實施工作。
建立省級部門“對口聯繫、分片負責”工作制度,督促指導對口聯繫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產煤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市包縣、縣包礦”工作制度,負責轄區內具體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工作目標任務落實到企業。
〔責任單位:產煤市(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省安全監管局、省工商局〕
(二十)明確責任,狠抓落實。一是煤礦企業是化解過剩產能和維護穩定的責任主體,負責化解過剩產能和人員分流安置具體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二是各產煤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行政區域內化解過剩產能的組織領導工作責任主體,市(州)長、縣(市、區)長是第一責任人。三是省國資委是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化解過剩產能組織領導工作責任主體;瀘州市政府是古敘煤田開發股分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化解過剩產能組織領導工作責任主體。四是明確驗收工作責任,市、縣級政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緊急通知》(川辦函〔2013〕133號)要求,進一步落實關閉退出工作驗收“五級”簽字負責制,落實參加驗收工作相關人員和專家的責任。五是省級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出台的8個配套檔案編制出台我省的實施意見。
〔責任單位:產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重組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二十一)廣泛宣傳,形成合力。通過會議、媒體等途徑,廣泛宣傳、解讀化解過剩產能有關政策,促使煤礦企業和職工認清形勢,轉變觀念,理解、支持、參與化解過剩產能行動。加強正面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注,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形成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合力。
〔責任單位: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委宣傳部、省煤炭工業協會〕
(二十二)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考核問責。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和調度公示制,省、市、縣逐級簽訂化解過剩產能目標責任書,將落實情況列為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強化考核機制,對不重視、不能完成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的地區、部門和企業予以問責。省煤炭協會加強煤炭行業自律,引導煤炭企業依法經營、理性競爭;引入相關中介、評級、徵信機構參與監督,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責任單位: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煤炭工業協會)
(二十三)建立長效機制,確保社會穩定。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聯動的煤炭行業維穩防控工作長效機制。省級相關部門按“對口聯繫、分片負責”要求,督促指導產煤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依規開展小煤礦退出關閉,防止因政策落實不到位引發或加劇社會風險。切實開展穩定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穩定工作預案,並適時演練。建立監督舉報制度,暢通退出煤礦職工監督舉報渠道,引導煤礦職工有序反映合法訴求和實際困難,做好煤礦職工信訪接待、解釋和疏導工作。加強網路巡查,強化對網際網路、微博、微信等日常監測和輿情研判,密切掌握社會動態,及時封堵刪除造謠性、煽動性言論。
〔責任單位:產煤市(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監管局、省信訪局〕
附屬檔案:省級相關部門對口聯繫市(州)任務表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