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效預防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細化措施,抓好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文號:安監總煤監〔2016〕58號
通知,全文,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安監總煤監〔2016〕58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效預防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細化措施,抓好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6年5月25日

全文

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6年十項重大工作責任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嚴格煤礦安全準入,推動煤礦重大災害整治,強化風險等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引導煤礦淘汰退出落後產能,實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礦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範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點
通過深入分析研究近年來全國煤礦安全生產情況,針對工作對象,確定以下重點:一是災害類型,以瓦斯、水害、火災、衝擊地壓防治為重點;二是煤礦企業,以小煤礦、國有老礦井、虧損嚴重的國有煤礦為重點;三是產煤地區,以河北、山西、遼寧、黑龍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等(省、市)為重點。
各地區要結合實際,明確各自的重點災害、重點企業和重點市縣等工作重點。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嚴格安全準入,強化源頭治理。
1.嚴格安全準入和許可。自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新核准(審批)的建設項目和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對安全設施設計批覆之日起1年內不開工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檔案要予以撤銷。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限不得超過採礦許可證期限,採礦許可證到期的要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不申請延期的要予以註銷。
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原則上不得納入資源整合。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資源整合煤礦項目,不得批准安全設施設計。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的或未開工的、未完成建設的資源整合技改項目,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取消其整合技改資格。
2.嚴格工藝技術設備準入。新建、擴建項目應實行機械化開採,建設項目採用的工藝、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生產企業要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嚴把設備、電纜、膠帶等安全入井關,使用的設備必須按規定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要由專業化、有能力隊伍定期對在用設備進行檢修、維護、保養,由有資質的機構對主要設備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及時更新老舊設備,嚴禁超期服役、帶病運轉。
3.嚴格人員素質準入。從事煤炭生產建設的企業必須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並經安全考核合格;配全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和水文地質等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專業技能和實際操作能力培訓。
4.嚴格限制開採區域。開採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層瓦斯測算壓力達到3MPa及以上的(通過地面鑽井預抽能降至3MPa以下的除外),經評估論證,衝擊地壓危險等級為強的,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急傾斜煤層(改建礦井除外),地表水、強含水層和老空水區域下的急傾斜煤層等均應列為禁採區域,不得進行新井建設。現有生產煤礦已進入上述區域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和經濟技術比較,對一時難以治理的區域,也應劃定為禁採區,不得進行開採。
(二)推動煤礦重大災害治理和致災因素普查,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5.深入開展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工作。各省級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工作牽頭部門要認真落實全國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工作推進會議精神,進一步細化落實實施方案,採取工程、技術和管理等綜合措施,加強重大災害防治工作。
6.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開展煤礦致災因素普查,查清本地區、本企業瓦斯、水、火等災害情況,特別是資源整合項目必須查清原老空區積水、積氣情況,建立煤礦災害防治長效機制。
7.做好新修訂《煤礦安全規程》貫徹實施。認真組織宣講,重點地區、重點礦區、重點企業都要大力宣講《煤礦安全規程》,開展“學規程、查隱患、提水平、保全全”活動,對標整改,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推進煤礦系統最佳化,減少井下作業人員。
8.加大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和智慧型化建設力度,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推動大中型礦井積極套用綜采工作面可視化、智慧型化控制技術,發展無人開採;推動中小型礦井機械化改造;推行無人值守和遠程監控。
9.最佳化生產布局,減少井下作業人員。要引導督促煤礦企業落實減人措施,最佳化生產布局,合理組織生產,科學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業,有效減少井下作業人數,特別是要督促單班下井超千人的煤礦制定嚴格限人方案,科學定員,合理生產。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生產水平不超過2個,推廣“一井一面”等集約化生產模式,凡採掘失調、抽掘采失調、不按規定開採保護層的、安全設施及治理工程不到位的一律停產整改。
(四)淘汰退出落後煤炭產能,提升安全基礎水平。
10.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推動以下煤礦儘快依法關閉退出: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停而不整或整頓後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時間內仍未實現正規開採的煤礦,以及開採範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產能小於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以及採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採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要在1至3年內淘汰。
11.要積極運用政策支持等綜合措施,引導以下煤礦企業退出: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複雜、具有強衝擊地壓等災害隱患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開採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的煤礦;非機械化開採的煤礦;晉、蒙、陝、寧等4個地區產能小於60萬噸/年,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11個地區產能小於30萬噸/年,其他地區產能小於9萬噸/年的煤礦;開採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2014年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資源枯竭、資源賦存條件差的煤礦。特別是對該類在建煤礦,要引導建設單位停止建設,儘早退出。
12.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明確淘汰退出礦井名單,完成國家下達的2016年和“十三五”期間淘汰退出指導目標任務。
(五)完善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3.各地區要按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安監總廳煤行〔2015〕116號),建立健全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各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煤礦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自改系統,實現隱患排查、登記、評估、報告、監控、治理、銷賬的全過程記錄和閉環管理;建立將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雙報告”制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重點監控、監督檢查制度。
14.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強化風險管控。要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事故應急救援作為最後一道防線,探索建立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三位一體”的安全預防管理體系。
15.各煤礦企業要深化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確保動態達標。各地區要加大動態達標抽查力度,對不具備達標條件的,要依法停產整改;逾期仍不達標的,要引導退出。國家煤礦安監局將組織開展對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評定級和動態抽查,推進達標升級。
(六)嚴格執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16.紮實開展“七項專項監察”。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2016年7項專項監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6〕7號)部署,有序組織開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7項專項監察,對發現的違法生產行為和隱患要嚴格執法、依法處罰,確保及時整改到位。
17.嚴厲打擊“五假五超”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和技改整合礦井利用已封閉老系統非法生產等行為的煤礦,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拒不整改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對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和證件超期仍組織生產的煤礦,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8.強化長期停產停建煤礦的監管。對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要督促有關煤礦企業制定並落實停產停建期間的安全措施,未實施關閉(封閉)的井工煤礦必須保證礦井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有條件的可實施地面遠程監控,要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要嚴把復工復產驗收關,嚴禁復產前以災害防治和隱患排查整改為名擅自組織生產。
19.嚴格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和處罰。各地區要嚴格按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5號)判定事故隱患,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停產整頓,對經停產整頓仍不能消除重大隱患的要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關閉。
20.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定期公布發生重特大事故、瞞報謊報事故、違法違規生產建設、重大隱患不整改、超能力生產等煤礦企業“黑名單”,依據《關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個部門和單位對納入“黑名單”的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七)強化警示教育,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
21.嚴格事故責任追究,推動安全責任落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綜合運用行政、司法和經濟手段,嚴格查處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不能有案不移、以罰代刑。凡發生造成人員死亡責任事故的煤礦應當撤銷礦長職務。對重大災害超前治理不到位和重大隱患不整改而引發事故的,要依法從嚴查處。
22.查明事故原因,堵塞安全生產工作漏洞。深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針對性防範措施,提出修改完善煤礦安全法規、標準的意見,同時要及時調整執法計畫。
23.落實事故通報、警示、約談和督辦四項制度,各地區要在此基礎上,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煤礦企業要建立“事故警示日”制度,收到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典型事故警示信息後,要及時在班前會進行宣講。
(八)提升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4.認真貫徹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4號),強化煤礦企業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健全應急處置各項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員工崗位應急培訓,將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相關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培訓內容。
25.要落實《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賦予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26.建立健全緊急情況下撤人制度,落實班組長、安監員、瓦斯檢查工、調度員發現突出預兆、瓦斯超限、透水預兆、極端天氣等緊急情況時,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的職責。對於石門揭煤、排放瓦斯、火區封閉等危險程度高的關鍵作業,要制定完備的安全措施和處置方案,撤離無關人員。煤礦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發現極端天氣影響本礦安全生產時要及時撤人,發現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應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發出預警。
(九)實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
27.用好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引導推動實施一批煤礦重大災害隱患排查治理工程和信息化工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作為首要任務,深刻認識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擔負起責任,抓好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做到件件有著落、項項有突破,確保各項措施落地生根、見到成效。
(二)落實責任。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研究提出具體工作措施,並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做到有部署、有落實、有檢查。
(三)總結分析。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做好總結分析工作,及時發現、總結有關地方或企業在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經驗,加強輿論宣傳和情況交流,發揮示範帶頭作用,持續推動相關工作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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