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堅決杜絕煤礦重特大事故,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80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事故總量持續下降。到2020年杜絕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較大事故,95%以上的煤礦實現生產安全長周期,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控制在0.05以內。
(二)瓦斯事故有效控制。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綜合治理體系進一步鞏固完善,實現作業“零超限”、管理無盲區。依法退出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治理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三)完成瓦斯抽采全覆蓋工程建設。2016年重點抓好井下非金屬瓦斯抽采管路改造,前半年低濃度非金屬瓦斯抽采管路全部改造為金屬管路,年底前所有非金屬瓦斯抽采管路改造為金屬管路。山西柳林金家莊煤礦2016底完成瓦斯井下抽采示範工程建設。
(四)水害事故有效控制。煤礦防治水體系基本建立,依法退出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治理的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開採區域及礦井。
(五)整合礦井有效管控。所有整合煤礦全部納入一級主體統一管控,做到“真控股、真投資、真管理”;以法人財產權為核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努力成為治理有效、經營合規、管理規範、守法誠信的法治企業。
(六)重大隱患及時治理。全面建立安全風險預防控制體系,煤礦企業對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5號),準確辨識、有效治理重大隱患。
二、2016-2018年重點任務
(一)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1.強化領導責任。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在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中的職責,並將其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真正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實現安全發展。
2.落實監管責任。明確和落實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按照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嚴格履職;進一步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釐清並解決部分涉煤事項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清、職責交叉、存在監管盲區和漏洞等問題。加強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力量,規範全市“五人包保小組”和“駐礦五人小組”煤礦安全監管行為。
3.夯實主體責任。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決定;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根據安全管理機構的崗位設定,明確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煤礦企業要確保全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4.細化企業責任。進一步規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既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又切合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及考核標準一目了然。
5.嚴格責任考核。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宣傳教育,讓每名員工清楚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考核獎懲,真正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在崗位、落實到人頭。
(二)建立重大災害評估治理體系。
6.嚴格源頭準入。嚴格礦業權設定,對現有探明煤炭資源按開採條件和生態保護要求,劃定“禁采”“限采”“緩采”“停采”的區域和資源種類,禁止規劃和開採不安全、不環保、低質量、低效益的資源;嚴格資源配置,新建礦井、水平延伸、採區接替時,要把安全準入與環保、質量、效益準入等同步規劃、實施、考核;嚴格辦礦準入,嚴格礦井規模、開採工藝、技術裝備、人員素質、入井人數限制,嚴禁違規違法生產建設。
7.實施風險評估。由地方政府、煤礦主體企業組織,鼓勵政府購買服務,完善相關制度,引入第三方安全風險評估機制,開展煤礦重特大事故風險評估;根據礦井災害程度和隱蔽致災因素對煤礦管理、技術、班組能力進行評估分析;根據礦井實際裝備水平、技術手段、工藝材料對防範能力進行評估分析。
8.研究規律特點。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2005年以來所屬煤礦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進行分析、研究,查找造成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提出預防措施和實施辦法。
加強科技興安。建立由政府引領、企業主導、社會參與的科技攻關機制,開展以瓦斯治理、防治水、衝擊地壓、堅硬頂板等為重點的科技攻關,著力在防治技術上尋求突破,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大力推廣“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實現減人提效,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加快“四化建設”,著力推動煤炭企業“兩化融合”,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網際網路+”,整合現有的生產調度、監測監控及自動化系統、辦公自動化及企業管理ERP等信息化系統,建設完善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台。實現實時監測、遠程控制、信息化管理,提高對安全生產風險的辨識管控和事故的預測預警能力。
10.提高管控能力。各主體企業要圍繞操作、技術、管理三個層面,打造具有“工匠精神”的技工隊伍、一心專研的技術隊伍、管控能力強的管理隊伍。各煤礦生產建設單位要加強“三個關鍵團隊”建設:建立以礦長為首的生產管理團隊,依法依規有序生產;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決策團隊,科學有效治理災害;建立高素質的安檢、區隊、班組生產作業團隊,規範現場操作,杜絕“三違”行為,減少事故隱患。
(三)推進煤礦安全依法治理。
11.貫徹落實安全法規。貫徹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落實《山西省煤礦瓦斯防治規定》《山西省煤礦防治水規定》《山西省煤層氣開發利用辦法》等政府規章,落實《山西省井工煤礦淘汰設備目錄》《煤礦危險作業崗位管理規定》,加強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宣傳貫徹和培訓工作。
12.強化監管監察執法。要科學制訂並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計畫,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監察執法方式。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煤礦企業抓好隱患排查治理的自查、自報、自改,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嚴肅查處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行為;要抓住災害嚴重、事故多發的重點煤礦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嚴防大礦出大事故;合理劃分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直接監管事權,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水平;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包保制度,加強監督管理、考核和業務培訓,提高人員業務素質,建立人員調整、清退機制。對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不申請延期的煤礦,要依法註銷;對安全質量標準化達不到二級的煤礦,不予頒發、換髮安全生產許可證。
13.加強安全信用監管。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建立煤礦違法行為信息庫,定期公布瞞報事故、非法建設、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煤礦企業“黑名單”;按照“誰發現、誰通報”原則,實施部門通報、聯合懲戒,提高違法成本,形成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倒逼機制。
14.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對近年來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礦井落實事故責任和防範措施情況開展“回頭看”;要督促煤礦企業建立事故警示日制度,結合實際開展煤礦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動。
(四)提升煤礦從業人員素質。
15.嚴格從業人員準入。建立煤礦井下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準入制度,制定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工種和關鍵崗位安全素質標準和培訓考核制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開展安全培訓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16.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加強煤礦勞動用工管理,規範用工秩序。嚴格原煤生產人員全員準入,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嚴格實施工傷保險實名制。嚴禁未經培訓考核合格上崗。
17.提高工人安全素質。煤礦企業要制訂員工素質提升計畫,健全員工隊伍素質提升考評機制,強化職工職稱評定、技能鑑定工作,鼓勵員工自主提升學歷,保證所有從業人員素質達到勞動用工規範要求。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強化礦工理論知識、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嚴格教考分離。將農民工培訓納入促進就業規劃和職業培訓扶持政策範圍。
(五)最佳化煤礦安全發展環境。
18.最佳化生產結構。推動煤炭企業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減法”,提升煤礦安全係數,進一步最佳化生產結構,提升全市煤炭行業整體競爭力。減資產,處置“殭屍企業”,集聚優勢資源,發展核心主業;減礦井,關閉不安全的礦井,淘汰開採工藝落後的礦井;減產量,壓減虧損礦井、劣質煤礦井、災害嚴重礦井的產量;減環節,最佳化生產系統,減少輔助環節;減頭面,最佳化布局,集中生產,有效減壓開採水平及開採區域;減人員,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對120萬噸/年及以下礦井,實施“一礦一井一面”(開採薄煤層除外)。
19.壓減主體數量。在化解過剩產能的過程中,所有整合煤礦全部納入一級主體統一管控;取消煤礦主體變更、股權轉讓限制,鼓勵企業間產權重組置換,縮小管理跨度,提升企業掌控力,提高產業集中度。
20.建立退出機制。研究出台資源枯竭、地質條件複雜礦井退出機制,消除危險源;支持災害嚴重、虧損嚴重地方國有煤炭企業轉型;在關閉資源枯竭和不具備技改條件的停建緩建礦井的基礎上,按照能力置換原則,在礦區規劃、礦權設定、資源配置、項目核准等方面給予支持,幫助國有老礦轉產轉型,開發新的接替產業,引導技術工人轉崗,幫扶技能單一的一線職工順利轉業。
三、2016年工作措施
(一)嚴格施工準入,強化建設管理。
1.嚴格施工資質。督促煤礦企業嚴格建設項目招投標程式,嚴格施工隊伍資質審查;施工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與中標通知書、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一致;施工人員接受入礦培訓,百分之百考試合格,方可入礦施工;嚴禁分包轉包。
2.清理施工隊伍。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定期開展對煤礦建設項目的清理整頓,對未招投標、無資質、超資質範圍施工、資質掛靠轉讓、工程轉包、違法承包的施工隊伍一律清退。全市生產煤礦井下採掘工作面、巷道維修一律禁止使用外委隊伍和勞務派遣工。
3.落實“五方”責任。項目建設單位要全面負起安全管理職責,對項目施工相關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項目施工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建設安全主體責任,同時還要落實建設項目監理、設計責任;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重大變更不報批、不按施工順序施工、不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等違法行為。
(二)加強基礎建設,強化自主保全。
4.強化安全培訓。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要求,保證從業人員培訓合格上崗;嚴格“三項崗位”人員準入,強化安全管理、工程技術人員法規標準學習培訓。各類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根據不同崗位人員的素質要求,開展針對性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標準意識,強化員工自主保全意識,加強崗位操作的培訓考核。
5.強化基礎建設。煤礦企業要強化班組安全建設,提升員工安全意識和技能素質;強化崗前教育、崗位標準學習、崗中再教育,有效提高員工自主保全意識;大力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標準化;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將排查治理措施落實到區隊、班組和崗位,從源頭上強化事故預防。
6.強化災害治理。市級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工作牽頭部門要督促指導各縣(市、區)、離柳焦煤集團公司和各煤礦企業抓緊完善重大災害防治實施方案,細化工程、技術和管理等綜合措施,做到“一地一案”“一企(礦)一策”,並對實施方案逐級報備。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建立煤礦重大隱患治理督辦機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立健全災害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控機制,探索構建具有煤礦特色的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最佳化採掘部署,合理集中生產。
7.統籌生產布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礦井生產布局的監管,主體企業要及時掌握煤礦採掘銜接情況,加強對煤礦採掘計畫的審批、備案管理工作,嚴格採掘圖紙交換制度,確保“三量”平衡;要把生產布局管理作為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的基礎工作,提高煤炭生產科學化水平;把合理生產布局、提高系統可靠性,貫穿於煤礦設計、建設、技改、生產的全過程,有序推進現代化礦井建設。
8.合理集中生產。針對部分礦井開採時間長、隱蔽致災因素複雜的現狀,督促煤礦企業制定改造調整規劃;簡化生產系統,最佳化採掘布置,合理集中生產,減少採掘頭面和下井人數,降低安全生產風險,減小安全管理難度;認真執行正規循環作業,杜絕“三超”行為。
9.實施減量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主體企業不得變相下達超煤礦核定生產能力的生產計畫指標;煤礦企業要嚴格依據省煤炭廳按煤礦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及以上礦井要按照原公告生產能力的80%組織全年生產;煤礦企業原則上在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
(四)深化專項治理,維護生產秩序。
10.強力“打非治違”。實行部門聯動、多管齊下,形成工作合力,始終保持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高壓態勢,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煤礦“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證件超期)、生產礦井井下採掘工作面和巷道維修使用外委隊伍等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
11.深化隱患治理。煤礦企業要圍繞瓦斯、水害、頂板、火災、提升運輸等重大致災因素,致力於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完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設,督促企業深入排查容易發生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環節。
12.消除盲區空檔。在避免“想不到、看不到、查不到、管不到、整治不到”上多下功夫,解決矸石山爆炸、燃燒、中毒,煤泥、煤堆潰泄,採空區爆炸,瓦斯抽放管路、極端氣象災害引發煤礦事故等問題,並針對性地制定和落實防控措施。
13.嚴格復產復建。堅持“誰監管、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煤礦企業要嚴格採掘工作面安全評價,嚴格掘進工作面開工前、回採工作面生產前驗收。
14.保障安全投入。煤礦企業要確保全全費用提足、用夠,使用範圍符合規定;加強安全管理機構對煤礦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的審核,並行使一票否決權。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監督檢查力度,聯合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本行政區重點區域煤礦隱蔽致災因素的普查投入。
(五)落實崗位責任,強化現場管理。
15.落實企業責任。煤礦企業要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各級負責人要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首要和直接領導責任;要強化煤礦礦長(法人、實際控制人)的法定責任,真正落實建立健全責任制、制定製度規程、保證安全投入、消除安全隱患、組織應急救援、及時報告事故等方面的責任;要保障總工程師的技術決策權,健全完善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的技術管理體系,突出技術管理對安全生產的約束和支撐,確保全全生產。
16.強化層級管理。各級管理人員要堅持系統主導抓安全,形成一級對一級管理、一級對一級負責,安全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移。要把精力放在過程管理上,帶著責任、帶著問題到現場,查隱患、找問題、把控安全。
17.加強過程管控。煤礦企業各級負責人要全面掌握現場安全狀況,認真履行抓關鍵環節、盯要害場所、消除問題隱患、制止違章行為的工作職責,切實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工程、薄弱環節和不放心地點的安全管控。
18.深化災害治理。煤礦企業要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加強礦井湧水量觀測和水質監測工作,建立技術、探放水、物探三支隊伍;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參數,要建立適合礦井實際的突出預測預報指標體系和抽采達標評判體系,制定適合本礦區瓦斯防治技術體系和治理標準,堅持“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對採用綜采放頂煤工藝的煤礦,逐礦進行水、火、瓦斯、頂板等災害防治能力的安全技術評估。
(六)嚴查煤礦事故,嚴厲責任追究。
19.嚴格事故責任追究。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的,對煤礦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煤礦企業主要投資人(實際控制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礦,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0.嚴肅處理瞞報事故。對於遲報、瞞報事故的煤礦企業一律依法按上限處理,煤礦、主體企業、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造成遲報、瞞報,依法處理相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報煤礦瞞報事故,由市、縣政府根據事故等級,組織公安、安監、煤炭、煤監等部門聯合核查,3人及以上事故由市政府組織核查,3人以下事故由縣(市、區)政府組織核查。
21.嚴格事故責任落實。要完善事故通報、警示、約談和督辦四項制度,提高事故調查質量和按期結案率。完善市、縣兩級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督查機制,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公布督查結果。
(七)實施文化引領,構建長效機制。
22.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各種方式、各種渠道,全方位宣傳企業核心價值觀和安全理念,使“紅線”意識入心、入腦,讓安全理念進企業、進班組、進家庭,提升煤礦從業人員“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意識。
23.強化行為養成。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實踐滲透,加深安全文化認知,樹立安全文化自信,培養安全文化自覺,推廣手指口述、崗位描述、危險源辨識、大師工作室、職工技能競賽等措施和方法,提高從業人員現場操作和風險管控能力,提高從業人員規範行為能力。
24.推進示範創建。各級政府、企業要高度重視安全文化引領,圍繞打造“塑心、塑行、塑境”三大工程,積極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創建工作。要把重視安全生產、搞好安全生產形成一種文化自覺,形成“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濃厚文化氛圍,促進企業安全文化素質的提升。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領導小組,負責對各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任務分工,對全市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各煤炭主體企業、煤礦企業要成立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領導機構,把遏制重特大事故納入全年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範圍,突出工作重點,細化責任分工,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周例會、月報告、季通報和年督辦制度,精準發力,確保責任落實。
(二)選擇試點對象。各煤炭主體企業要選擇2~3個災害嚴重的煤礦作為試點,開展以有效預防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為重點內容的攻堅戰。各縣(市、區)政府、離柳焦煤集團公司要成立攻堅戰領導小組,由分管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組織制訂並落實實施方案,確保完成攻堅戰任務;成立若干督導小組,審查實施方案,進行督促檢查,在重點煤礦災害治理、技術指導等方面研究政策,採取措施,提供服務。各重點煤礦要以礦長、總工程師為主成立治理工作組,找準攻關重點、難點,確定治理內容、工作任務、主要措施,全力推進重大災害防治工作。
(三)逐級落實責任。各縣(市、區)政府、離柳焦煤集團公司、各煤礦企業要制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實施細則,並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支持,確保有序實施。構建形成市、縣、煤炭企業無縫對接的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體系,構建形成新的安全保障能力高的工藝、技術和裝備推廣體系,構建形成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制度建設體系,構建重大危險源辨識、跟蹤和治理防控體系,構建形成以網際網路等新技術為載體的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文化、輿情引導傳播體系,進一步凝聚安全共識,提升全體從業人員安全防範意識和風險防控能力。
(四)強化政策支持。大力推進煤炭資源再整合、煤礦企業再重組,優先調整礦業權屬,緩繳礦業權價款。各級政府財政每年都要拿出一定資金,支持建立完善煤礦安全技術服務體系,開展重大災害治理研發攻關,實施重點區域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實施煤礦災害分類管理,按照煤層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大小和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程度,確定產能大小,規定安全費用的最低提取標準,強化監督檢查;加強應急管理,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平台,構建協作聯動機制,強化救援隊伍建設,完善預案管理和應急演練,實行應急評估考核;鼓勵中介服務機構為煤礦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轉化搭建平台,提供專家諮詢、技術會商、重大危險源評估等專業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