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源市2016年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

萬源市2016年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的檔案精神,進一步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推進我市煤炭行業發展,減少退出煤礦業主的投資損失,確保設施設備回撤過程安全,杜絕事故發生,實現順利、安全退出,特制定萬源市2016年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
一、成立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領導小組
組 長:張遠新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蔡仕權 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黃衛東 市安監局局長
成 員:馬前勇 市發改局副局長
吳樹林 市經信局副局長
張 毅 市公安局副局長
林義剛 市司法局副局長
羅義文 市財政局總會計師
侯仕凡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胡永鋒 市人社局機關黨委書記
徐 江 市環保局副局長
喻江明 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向 力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楊 成 市國稅局副局長
趙仕剛 市地稅局副局長
黎 斐 市金融辦主任
鄧占勇 市總工會副主席
趙鳳平 市安監局副局長
李情懷 人行萬源市支行金融管理部主任
陳 鷹 國網萬源市供電公司副總經理
張傳志 市龍源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各涉煤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主要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我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措施和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黃衛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趙鳳平、馬前勇、張毅、羅義文、胡永鋒、侯仕凡、喻江明兼任辦公室副主任。領導小組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
二、萬源市煤礦基本情況
萬源市現有保留煤礦20家,合計生產能力192萬噸/年。其中生產礦井9家,生產能力81萬噸/年,建設礦井11家(含試運行礦井1家),生產能力111萬噸/年。
三、準備退出產能情況
在本次化解產能中,我市有引導退出5家煤礦。在2016年,對引導有序退出的實施關閉,化解煤炭過剩產能51萬噸。分別為:萬源市皮窩鄉趙家河煤礦、萬源市沙灘鎮關田壩煤礦,生產能力均為6萬噸/年的建設礦井;萬源市青花鎮黑石溪煤礦三煤礦、達州市三台煤業有限公司三台煤礦,生產能力均為15萬噸/年的建設礦井;萬源市賓實煤業有限公司洞灣煤礦,生產能力9萬噸/年的建設礦井。
四、關閉方式
本次煤礦關閉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願申報、政府獎補”的原則實施。凡自願關閉的煤礦,在規定時間內向萬源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後,上報達州市政府,達州市政府報省政府批覆同意後組織實施關閉。
五、關閉時限
2016年3月31日前上報關閉名單;2016年8月20日前進行公示;2016年12月20日前按要求關閉到位。
六、關閉措施
(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收繳吊(注)銷關閉煤礦的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並在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重組辦)規定時間內,報送相關證照吊(注)銷情況。
(二)市公安局要停止關閉煤礦火工品審批、供應,並清理回收剩餘火工產品。供電部門要拆除煤礦供電線路,停止供電。
(三)關閉煤礦要全面撤除煤礦設備設施和通訊線路,在規定的關閉時限內對井筒實施炸封和填實,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撤除井下設備的,按以下程式執行:
1.市重組辦實行關閉煤礦一礦一專家組。專家組負責對關閉礦井的關閉方案、設施設備回撤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對關閉標準進行把關、對關閉過程進行指導、對關閉結果進行驗收。
2.關閉煤礦向市重組辦提交設施設備回撤申請,申請須經駐礦安監員、屬地人民政府簽字蓋章,並附煤礦根據本礦實際編制的《煤礦設施設備回撤安全技術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應包括業主主體責任到位情況、安全技術措施、撤除時間和標準、撤除範圍及應急處理預案等。
3.市重組辦按煤礦提交回撤申請時間順序,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組對煤礦企業提交的《回撤設施設備方案》進行審查。對技術方案可行、條件具備的煤礦由市重組辦下達同意關閉煤礦設施設備回撤批覆。
4.煤礦企業在接到市重組辦同意煤礦設施設備回撤批覆後,由市重組辦派員在2個工作日內現場確認後開展回撤工作。
5.回撤工作要求
(1)煤礦書面承諾:一是承諾回撤時間(最遲不能晚於11月10日前完成回撤工作);二是承諾在回撤期間絕不組織煤炭生產等其它無關作業;三是承諾在回撤工作結束後要按照關閉井口七條標準進行永久性關閉,並提供完整的圖片資料;四是承諾煤礦關閉後要向市重組辦報送以下資料:經實測的井上下對照圖、地形地質圖;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並按相關程式予以吊銷。
(2)煤礦必須組建專業回撤隊伍,在回撤前進行安全培訓,確保熟悉回撤礦井井下情況後再開始工作。
(3)在設備回撤前對機電、“一通三防”、防排水、提升運輸系統進行排查,確保系統暢通、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4)在回撤工作中始終堅持“不安全不回撤、盲巷中的設備不回撤、冒頂區以里的設備不回撤、封閉區裡邊的設備不回撤”等原則,嚴格按照回撤順序和工作計畫進行回撤,不蠻幹、不盲幹,不冒險,確保回撤工作萬無一失。
七、補助標準
補助標準按照國家、省、達州市、萬源市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煤礦關閉結束經各級驗收合格後,按程式申請兌現獎補資金。
八、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相關產煤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煤礦關閉工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組織專門力量對各自願關閉的煤礦依法實施關閉,做到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確保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於11月30日前完成關閉煤礦的各項工作。
(二)強化監管,落實責任。相關產煤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好“屬地安全監管”的主體責任,明確關閉煤礦監管責任人,加強對關閉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管巡查,防止關閉煤礦死灰復燃。市煤礦關閉領導小組要協調和組織成員單位,密切配合、統一行動,開展聯合執法,嚴防關閉煤礦私挖盜採,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採行為,在檢查中發現一處及時查處一處,同時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密切協作,確保實效。相關產煤鄉鎮人民政府、駐礦安監員要加強回撤全過程監督管理,市安監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單位要加強回撤過程技術支持。回撤工作結束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駐礦安監員要督促煤礦按《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446號令)第13條要求達到封閉標準。同時,按照職能職責和屬地管理原則,關閉煤礦完成設施設備回撤工作後,其監管職責移交市國土資源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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