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煤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煤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 市煤管局 渝財產業〔2016〕20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煤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支出原則、範圍及方式,第三章 申報方式及條件,第四章 資金安排及撥付,第五章 項目管理,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推動全市煤礦企業強化安全生產,促進全市煤炭行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發展,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每年由市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持我市煤炭事業發展、技術改造、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發展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專項獎補資金按照《重慶市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專項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渝府發〔2016〕139號)和《重慶市煤礦關閉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渝財企〔2014〕510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煤管局按照重慶市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審核撥付,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配合市煤管局開展項目申報、評審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市煤管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和竣工驗收等工作,配合市財政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支出原則、範圍及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支出項目必須符合國發〔2016〕7號檔案規定和我市煤炭產業發展政策,符合煤炭行業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以及“十三五”科技發展規劃,符合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煤炭行業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用於全市煤礦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煤礦裝備生產企業、中央和市級涉煤事業單位、產煤區縣(自治縣、開發區)煤炭監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科技研發和推廣、煤炭企業轉型發展、煤炭職業病防治、檢測,煤炭安全監管體系建設等方面。
(一)安全生產技術改造。主要包括:
1.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安全科技示範等煤礦項目的市級配套。
2.全市正常生產的涉煤企事業單位 (含國有控股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並優先支持列入年度投資重點項目計畫的項目。
3.煤礦瓦斯防治專項和綜合治理項目,鼓勵和支持煤層氣和煤炭協調開發項目、煤電一體化發展項目。
(二)科技研發和推廣項目。主要包括:
1.煤炭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聯網監控及綜合信息化平台、信息安全、信息基礎設施、辦公自動化、信息化等建設項目。
2.全市煤炭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和推廣套用項目,重點支持全市煤礦企業實施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慧型化改造,創新煤炭地質保障與高效建井關鍵技術以及煤炭開採無人和無害化、無煤柱自成巷等先進技術。
(三)煤炭企業轉型發展。市級國有煤礦企業產業結構調整、社會職能剝離以及煤炭行業調整轉型等發展項目。
(四)煤炭職業病預防、治療、康復以及職業危害檢測評價項目。
(五)煤炭安全監管體系建設。主要包括:
1.全市煤礦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急需裝備配備、全市綜合性的應急救援演練等項目。
2.煤炭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培訓、煤炭行業急需的基層管理人才教育培訓。
3.全市煤炭安全生產“百安活動”、隱患大排查、打非治違、嚴控超能力生產、化解過剩產能、關閉整頓等重大專題活動、煤炭發展長遠規劃編制等專項經費支出。
(六)經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煤炭行業其他支出。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分為定額補助、貸款貼息兩種方式,確需支持的項目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項目資金來源以單位自有資金為主的,採取定額資助方式,定額補助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單位自有資金投資額的40%;項目資金來源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的,採取貸款貼息方式,每個項目貸款貼息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50萬元,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第三章 申報方式及條件



第七條 市煤管局根據全市煤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每年年初提出全市煤炭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實施方案,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開展支出項目的申報、評審工作。
(一)項目申報
1. 區縣煤礦企業分別向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開發區)煤炭監管部門、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區縣(自治縣、開發區)煤炭監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局初審後,聯合推薦上報市煤管局、市財政局。
2.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下屬煤礦企業向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經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初審後推薦給市煤管局、市財政局。
3.中央和市級涉煤企事業單位直接向市煤管局、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項目評審。市煤管局收集完畢各單位申報資料後,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項目評審專家在專家庫中抽選確定。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治理結構規範或法人註冊登記健全;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運行效果良好或社會效益明顯;
(四)財政資金使用信用良好,無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信譽良好,申請的前一年和當年無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發生。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須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檔案。主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資金來源和專項資金用途、使用效益預測等;
(二)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格式在項目申報通知中明確);
(三)申報項目的可研報告;
(四)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環保許可證、特種經營許可證、項目先進性證明資料等複印件;
(五)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複印件;
(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貸款貼息類項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報單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審核發現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的,將取消申報單位的資格,問題嚴重的將暫停相關區縣(自治縣、開發區)、企業集團的申報資格。

第四章 資金安排及撥付



第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煤管局根據專項資金規模和專家評審意見,統籌確定支持的項目及資金額度。
專項資金不得重複安排,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中央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納入本辦法支持範圍;同一煤礦企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原則上只安排一次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煤管局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其中:區縣(自治縣、開發區)煤炭監管部門、煤礦企業等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相關區縣(自治縣、開發區)財政局,由區縣(自治縣、開發區)財政局按要求及時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二條 市級項目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市煤管局批准的項目和資金計畫,結合項目實施或完成進度,經市煤管局審核後,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專項資金。
市財政局按程式審核後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三條 資金預算已經下達,至次年12月31日仍未達到資金撥付條件的項目,應取消或調整已安排的項目和資金計畫。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按照行政事業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做到專款專用、專賬核算,重大項目的補助資金要專戶儲存、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要科學合理組織項目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完善建設(或改造)手續,按計畫完成當年投資工作量,12月31日以前將投資報表報送各區縣(自治縣、開發區)煤炭監管部門或企業集團。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要按照批准的工期完成項目建設內容、組織單項驗收,並及時報請市煤管局、市財政局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照該項目原申報程式報送市煤管局、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煤管局審核後對已下達或已撥付的專項資金作出收回、調整或保留的處理意見。對收回的項目資金,市財政局、市煤管局另作安排。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煤管局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被檢查的項目單位應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提供項目的建設(或改造)實施進度、技術資料、設施設備採購契約、發票、相關報批檔案等,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區縣(自治縣、開發區)煤炭監管部門、財政局和企業集團公司要做好當地申報單位項目建設(或改造)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煤管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或委託審計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市財政局除相應扣回專項資金以外,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煤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煤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渝財企〔2012〕6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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