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轉發《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轉發《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教發函[2010]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2008年,重慶市制定下發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08〕65號)。該《意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精神。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關於“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結合實際,明確了該市民辦教育未來發展的目標和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轉發《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 下發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下發時間:2010年4月1日
  • 通知種類:教育
簡介,意見,

簡介

《意見》將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強調民辦教育是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拓寬教育投入渠道,推動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實現該市新時期新階段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設長江上游地區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重要保障。《意見》對發展民辦教育提出了四項主要舉措:一是樹立學校品牌。由主要關注數量增長的粗放式發展,轉向主要追求特色和質量的內涵發展;二是實施人才戰略。學校不僅辦學條件要達標,還要有名教授、名校長、名專業的支撐,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團隊,實現人才興校;三是增強資本融通。針對民辦學校投入不足、辦學條件差的發展瓶頸,引導多渠道融通民間資本,通過收購兼併,吸引社會投資,完善學校法人財產權等方式,提高民辦學校的資產總量;四是加強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管理,切實落實管理責任,明確管理職責,改革管理方式。
《意見》下發後,得到了重慶市民辦教育工作者和社會的普遍歡迎。激發了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振奮了民辦教育工作者辦好學校的信心,開始衝破長期以來阻礙民辦教育發展的制約因素,給教育帶來了生機和活力,對推動該市民辦教育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為進一步促進我國民辦教育發展,現將《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借鑑,結合實際情況,總體規劃本地區的民辦教育事業發展。要把握民辦教育發展新的階段特徵,認清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要清理並糾正不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改革開放的實踐表明,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對於增強國家教育能力,增加教育服務品種,擴大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公平,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教育行政部門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重要的工作職責,堅持改革創新,積極探索試驗,努力開拓具有中國特色的民辦教育發展道路。
附屬檔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一日

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渝府發[2008]6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314”總體部署,大力實施科教興渝、人才強市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民辦教育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
科教興國,教育先行。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重慶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應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指引下,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胡錦濤總書記作出的“314”總體部署,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快西部教育高地、長江上游地區教育中心建設步伐,在西部地區率先實現“雙高普九”、普及高中階段教育、跨入高等教育普及階段的目標。到2012年建成長江上游地區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基本框架,到2015年基本建成長江上游地區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到2020年建成長江上游地區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要實現上述目標,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擴大開放,利用各種社會資源,促進民辦教育大發展。
民辦教育作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拓寬教育投入渠道、推動教育大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創新教育競爭機制、增強教育發展活力、擴大教育總量、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徑;是實現重慶新時期新階段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任務、建設長江上游地區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重要保障。
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民辦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出台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的意見》(渝府發〔2002〕50號)等政策檔案,民辦教育得到較快發展。截至2007年底,全市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已達2481所(不含民辦培訓機構172所),占全市學校(教育機構)總數的17.5%;在校生人數50.1萬人,占全市教育機構學生總數的8.4%。湧現出了一批辦學思想端正、辦學條件良好、教育質量較高、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受到社會好評和人民民眾歡迎。但我市民辦教育仍存在總量偏小、結構不合理、認識不到位、扶持政策不夠完善等問題,部分民辦學校自身投入不足、管理不善、辦學行為不規範。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我市民辦教育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積極鼓勵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到2012年,全市民辦學校在校生總數力爭達到80萬人,民辦高等教育在校生占高等教育在校生總量的20%以上、民辦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占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總量的30%以上、民辦學前教育在園幼兒占學前教育在園幼兒總量的70%以上,建成一批義務教育階段和普通高中的優質民辦學校。
二、主要措施
(一)落實民辦教育發展的土地、建設、財稅優惠政策。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把民辦學校辦學用地納入城鎮建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民辦學校新建、改擴建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的方式徵用。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民辦學校教育教學用地按收支兩條線辦法先交納土地出讓金,再申請返還。民辦學校教育教學房屋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行政性收費、服務性收費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民辦學校資產(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以房地產投資興辦民辦學校,或者民辦學校受讓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的房地產用於教育的資產)過戶免收資產過戶稅費,減免資產過戶時的服務性收費。
民辦學校的供電、供水、供氣等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和標準收取的教育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民辦學校用於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的房產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通過國家指定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向民辦學校捐贈的用於公益性的財物,其捐贈支出按現行稅收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前按規定比例扣除。民辦學校接受捐贈的稅收優惠按有關規定辦理。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按稅法規定享受有關優惠。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校辦企業、後勤服務享受與公辦學校相同的稅收政策。
(二)創建民辦教育資本運作和投融資體制。
支持民辦教育舉辦者進行資本運作,多渠道引進和擴大資金來源。支持民間投資辦學主體通過合資、合作、參股的方式投資辦學,實現產權結構和辦學形式的多樣化。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金融機構應積極為民辦學校提供信貸支持,開發適應民辦學校發展的信貸服務項目和信貸品種,增加民辦學校的融資方式和渠道。民辦學校可以用非教學資產作抵押和學費收費權作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擴大和改善辦學條件。
鼓勵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為民辦教育提供捐贈,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
(三)合理確定民辦學校收費標準。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按審批許可權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學校審批機關批准並公示;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按規定程式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相對應的教育或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非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優質優價,按成本定價,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
(四)建立社會資本投入和取得合理回報機制。
鼓勵和支持境內外企業、公民個人、社會組織單獨或者聯合投資民辦教育。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民辦學校組建集團式的辦學實體。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辦學領域進行探索和實踐。
出資人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後,允許出資人逐步收回辦學成本,從辦學結餘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報。
民辦學校終止時依法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出資人可按法律規定獲得相應部分。
(五)建立政府財政性經費扶持民辦教育的制度。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的雜費、公用經費與公辦學校執行同一政策,市和區縣(自治縣)按標準給予補助。
市和區縣(自治縣)給予中等職業學校的資助政策和資助標準,對民辦中職學校學生與公辦中職學校學生一視同仁。實施中職學校基礎能力建設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
從2009年起,市財政根據民辦高校生均投入情況按比例給予適當補助,並視財力情況予以增加。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將移民、扶貧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等相關培訓任務委託給有條件的民辦學校或民辦培訓機構,並按規定撥付相應的培訓經費。
各區縣(自治縣)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同級財政每年撥專款和接受捐贈設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構建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公共服務平台,扶持民辦學校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市和區縣(自治縣)建立政府基金,為民辦學校貸款提供貼息支持。
(六)形成有利於完善民辦教育師資隊伍的保障機制。
鼓勵高校畢業生、公辦學校教師和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公辦高校可發揮其師資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支持民辦高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允許公辦高校和中職學校的教職工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民辦學校兼課或兼職。公辦學校教職工按規定辭聘後從事民辦教育工作的,原單位應按工齡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已購買的原單位住房保留。
民辦學校可自主確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自主聘任相應崗位的教師。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民辦學校工作期間,其人事關係、檔案等由各級人事部門人事代理機構管理,並實行勞動(聘用)契約鑑證。民辦學校教職工被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錄(聘)用時,由政府人事部門實行了人事代理並完善了勞動(聘用)契約鑑證的,在民辦學校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將民辦學校教師培訓和校長崗位培訓納入全市教師培訓和校長崗位培訓計畫,統一安排,同等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條件同等。
社會保險機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民辦學校在職教職工的社會保險。
(七)保障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
民辦學校的學歷、學位證書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效力。
民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轉學、考試,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助學金、交通優惠、醫療保險,戶籍遷移,先進評選等方面與公辦學校的學生享有同等權利。
民辦學校畢業生與公辦學校畢業生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招聘畢業生時,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一視同仁。
(八)支持民辦高校擴大招生規模。
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政策的支持,根據重慶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配新增的招生計畫,使民辦高校在校生規模有較大增加。招生計畫管理部門要建立隨辦學條件調整高校招生計畫的機制,本專科招生計畫增量部分應積極投向辦學條件好、管理規範的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形成招生計畫激勵學校發展的機制。
允許有條件的民辦高校經批准開展自主招生工作和開辦套用型專業自學考試試點。允許民辦高校在辦學條件有富餘的前提下面向社會自行招收非學歷教育學生,由學校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和學習證書。對學習1年以上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實行登記制度,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高校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相關規定自主設定專業、開設課程、編制招生簡章,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查後實施。
(九)鼓勵民辦高校提升辦學層次。
未來幾年重慶要壯大一批民辦高校,新建一批民辦高校,升格一批民辦高校。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民辦高校認證、升格,創造條件提升辦學層次。教育行政部門要牽頭做好規劃,加強指導。
鼓勵國內外知名高校、企業來渝合資合作辦學,提升我市民辦高校的品質,形成公辦高校、獨立學院、民辦高校等共同發展的格局。5年內我市建成1―2所民辦本科院校。
(十)營造有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社會氛圍。
民辦教育審批機關對民辦學校和民辦教育機構設定的審批、登記要做到標準、程式、時限公開並逐步實行互聯審批,減少重複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庫區、山區、少數民族地區申辦民辦職業院校在堅持基本條件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放寬,嚴格控制辦學規模。
建立和完善民辦教育社會中介服務體系。加快培育和發展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開展民辦教育諮詢、評估、審計、代理服務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中的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行業自律等作用。
嚴厲打擊干擾和破壞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嚴禁對民辦學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嚴禁侵占民辦學校合法的財產和教學場所。嚴禁強制民辦學校征訂各類報刊雜誌和強行要求參加評比、競賽、研討等活動。
新聞媒體應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發展民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民辦教育的優秀典型,為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加強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把民辦教育發展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要把民辦教育工作納入政府考核目標,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民辦教育專題工作會議,研究和解決本地區民辦教育發展的重大問題。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督,引導民辦學校科學定位、合理制定人才培養和學校發展目標;認真執行國家和市有關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要認真清理有關民辦教育的政策性檔案,廢除或修訂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政策規定。
建立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有關管理規章,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加強管理,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引導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推行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建立健全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監控機制。健全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落實法人財產權。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制度。建立民辦學校設定環節的風險保證金制度。實行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定期發布民辦學校的辦學信息制度。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學校的管理和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宣傳、收費、變更等行為的管理。建立民辦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和治安綜合治理機制。
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對民辦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資產不按期過戶、辦學條件不達標、違法違規招生、違規收費、財務制度不健全、抽逃或挪用辦學資金、虛假宣傳、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年度檢查不合格等行為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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