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部門關於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培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是2013年重慶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部門關於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培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3〕101號
渝府辦發〔2013〕10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編辦、市財政局《關於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5日
關於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編辦 市財政局
為推進我市城鄉教育均衡發展,緩解農村邊遠學校教師短缺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完善和推進師範生免費教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號)要求,從2013年起,為全市農村鄉鎮以下國小(以下簡稱農村國小)定向培養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幹得好”的本科層次全科教師。為做好該項工作,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科學制定招生計畫。每年區縣(自治縣)教育、人力社保、編制、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崗位實際和工作需要,共同研究上報本地區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培養需求。市教委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編辦、市財政局,根據各區縣(自治縣)上報情況統籌確定招生人數,確保招生培養與農村國小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二、建立錄取工作機制。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培養對象(以下簡稱培養對象)在高中畢業生中招收。培養對象與培養院校、所在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簽訂《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免費教育協定書》,與所在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人力社保部門簽訂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培養使用相關協定。培養對象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建立生活補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市財政按照招生人數分年度向承擔培養任務的院校撥付經費。要嚴格招生錄取工作,規範進行面試和體檢。
三、創新師資培養模式。採取市屬高師院校3年、教師進修學院1年的“3+1”銜接本科培養模式。培養院校要根據教育部公布的《國小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科學制訂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培養方案。深化教師教育課程改革,建立“通識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課程、教師教育課程和實踐課程”有機結合的課程體系。創新教師培養模式,探索建立高等院校與教師進修院校、中國小合作培養教師新機制,著力培養師範生的專業素質和從教能力。
四、定向考核招聘教師。根據當年畢業的培養對象數量,由有關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教育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按照我市事業單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員的方式、程式和要求,定向考核招聘培養對象到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國小任教服務。被招聘為農村國小全科教師的,服務期限不少於6年。服務期內,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可在當地農村國小間流動。
五、保障編制經費到位。各區縣(自治縣)應做好農村國小教師編制核定和管理,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將編制配備重點向農村國小傾斜,將空缺編制、自然減員編制指標優先用於本地區招聘的農村國小全科教師,確保每一位到校任教的農村國小全科教師有編有崗。市編辦將加強對各區縣(自治縣)中國小教職工編制保障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工資和津補貼等全額納入財政預算。
六、明確違約承擔責任。培養對象在讀期間不能履約的,應向就讀院校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下同),並繳納免費教育費用額度50%的違約金;畢業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協定的,需報經市教委批准,退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免費教育費用額度50%的違約金,由有關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與其解除協定。在協定規定任教服務期內不能完全履約者,需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根據不足服務年限折算,退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退還費用額度50%的違約金,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與其解除協定。
七、關心教師工作生活。各區縣(自治縣)要制定幫助農村國小全科教師穩定就業和安心從教的政策措施,深入了解農村國小全科教師上崗服務情況,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條件,協助解決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積極支持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參加專業技能提升培訓,其在協定規定任教服務期內,可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不得脫產參加學歷提升學習。建立農村國小全科教師誠信檔案,做好年度考核和服務期滿考核工作。服務期滿後,鼓勵和支持其在農村國小長期從教。
八、加強協調督導檢查。各區縣(自治縣)、市級有關部門和有關院校要深刻認識開展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培養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抓好落實。有關區縣(自治縣)要做好考生報名組織、協定簽訂、考生信息上報、畢業生就業安置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全市農村國小全科教師培養工作的組織協調、統籌規劃和經費保障。市教委要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建立督查機制,對農村國小全科教師招生、培養、就業和使用情況進行督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