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現將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保辦(局)發[2002]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
  • 檔案號:教密廳〔2003〕2號
  • 類別通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教密廳〔2003〕2號
(2002年12月25日)
由國家主管部門組織的國家教育、執(職)業資格、國家公務員錄用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等國家統一考試的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均屬於國家秘密。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統一考試的保密管理工作,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特作如下通知:

檔案內容

一、國家統一考試的保密管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考試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試的國家主管部門,應建立由一名主管領導任組長的考試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試試卷的命題、印製、運送、保管等環節的保密管理工作。
受委託組織考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應建立有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參加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考試試卷的印製、運送、保管等環節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國家統一考試啟用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備份題)、答案和評分標準,應當由組織考試的國家主管部門分別按照有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和知悉範圍。
三、組織考試的主管部門應對命題人員和內部工作人員進行審查,加強保密教育,對命題工作的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保密管理。
四、命題工作原則上應採取入闈的工作形式,組織考試的主管部門應與命題人員簽定保密責任書,對命題人員應當履行的保密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參加命題的工作人員在考試前不得參與或授意他人進行與本專業考試命題有關的培訓工作,未經考試主管部門準許不得參與編寫、出版相關輔導用書和資料。
命題工作結束後,考試原始試題載體的保管應選擇具備安全防盜設施的場所,存放在保險柜中,並由雙人專門保管。
五、國家統一考試試卷應當在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印製。
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由國家保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在具備考試試卷印製保密條件的國家秘密載體定點複製單位中審定,並在《國家秘密載體複製許可證》許可範圍一欄加注“考試試卷類印製”字樣;對經審查符合考試試卷印製保密條件的監獄印刷廠,可發給其限定許可範圍的《國家秘密載體複製許可證》,許可範圍一欄應註明“僅限考試試卷類印製”字樣。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審定的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須報國家保密局備案。國家保密局向國家統一考試的主管部門公布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的名單,供考試主管部門選定。
有關保密工作部門應定期對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進行保密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應取消其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的資格。
六、考試試卷運送的保密管理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通過機要渠道或使用可靠的交通工具,由雙人以上專門押送,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人。考試試卷的交接應當建立嚴格的查驗手續,保密工作部門對考試試卷的交接過程應在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七、考試試卷封存保管期間,對保管場所應當採取必要的保密防範措施,安裝防盜裝置和24小時雙人守衛等,有關保密工作部門應會同考試主管部門依據有關保密要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
八、以電子信息形式為載體進行的考試,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在涉密載體及計算機信息系統、計算機設備的安全防護和使用、管理等方面,採取嚴格的保密防範措施;承擔考試軟體開發、製作的單位,應承擔保密義務,有關考試主管部門應與其簽訂保密協定。保密工作部門應對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考試工作中發生泄密事件,有關考試主管部門應立即向所在地的保密工作部門報告,同時報上級考試主管部門。有關保密工作部門應會同考試主管部門立即組織查處,並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保密局。對發生泄密事件隱匿不報或拖延報告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人的責任。
十、對在考試保密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考試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考試保密管理工作不力或失職,導致泄露國家秘密的,應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人的責任。
十一、組織國家統一考試的主管部門每年年初應將全年的考試計畫報國家保密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國家統一考試計畫報同級地方保密局備案。
十二、國家保密局會同國家統一考試的主管部門對考試保密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負責本地區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監督和檢查的組織實施。
國家統一考試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對全國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作出具體安排(本通知可轉發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考試工作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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