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報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份旨在加強對學報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 時間:1998年4月1日
- 部門:教備廳
- 類型:通知
為了加強對學報的管理,使其不斷提高辦刊質量和水平,更好的為教學科研服務,現將《高等學校學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高等學校學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高等學校已辦學報的管理,促進高等學校學報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報是高等學校主辦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學成果為主的學術理論刊物,是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的重要園地。
第三條 高等學校學報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為教學和科研服務,傳播文化知識和科學技術,弘揚民族優秀科技文化,促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和文風。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報工作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五條 高等學校學報工作,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最佳結合。
第六條 高等學校學報工作是高等學校科研和教學工作的組成部分,學校應加強對學報工作的領導與管理:定期研究學報工作;檢查學報的政治方向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情況;重視並關心編輯部的建設,採取切實措施不斷提高編輯人員的政治思想與業務學識水平,提高學報的辦刊質量和水平。
第七條 出版學報的高等學校,必須建立學報編輯部,由分管校(院)長領導。
第八條 學報編輯部實行主編負責制,主編由校(院)長聘任。主編的條件是: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較高,政治責任心強,學術造詣較深,作風正派,精通編輯出版業務,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立學報編輯委員會。學報編輯委員會是學報編輯出版工作的學術指導機構,應對學報編輯出版工作起指導、監督和諮詢作用。學校聘請各學科專家擔任編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學報主編應兼任編委會副主任。
第十條 學報編輯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理論基礎,熟悉並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具有大學本科或相當於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
3.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編輯、出版業務,有較強的文字能力、組織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外語水平。
第十一條 學報編輯人員應努力學習、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愛崗,刻苦鑽研業務,精心編輯,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質量。
第十二條 學報編輯人員屬於學校教學科研隊伍的一部分,學報編輯人員的職務評聘、生活待遇以及評優表彰等方面應與教學科研人員同等對待。學校應為編輯人員進修學習、進行學術研究和參加必要的學術活動提供條件。
第十三條 學報編輯工作要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期刊質量要求和評估標準,全面保證學報的政治方向、學術水平和編輯出版質量。
第十四條 學報編輯部要建立和健全徵稿、審稿、保密、編輯人員崗位責任、稿件處理、財務、稿酬和檔案等各項制度,並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實行科學化管理。
第十五條 學報編輯出版工作應履行辦刊宗旨,嚴格審稿,認真做好文稿的技術加工和語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保證學報編輯出版工作的標準化和規範化。
第十六條 學報編輯部應根據有關規定向刊發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並參照有關標準向審稿人支付審稿費。學報編輯部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編輯人員發放編輯費、校對費等。
第十七條 學報出版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北京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有關行政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十八條 學校應保證學報的基本辦刊經費。
第十九條 學校應為學報編輯部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圖書資料和設備,並幫助其逐步提高編輯出版工作現代化的水平。
第二十條 學報編輯部應加強財務管理,節約開支,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刊物成本,學報編輯部亦可根據出版、工商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與編輯出版業務有關的經營項目,擴大辦刊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