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深圳市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深府辦:〔2010〕52號
  • 對象:各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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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府辦〔2010〕5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二○一○年七月五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市會展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印發關於發展深圳會展業意見的通知》(深府〔2004〕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深圳市會展業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在市產業發展資金中列支,專項用於扶持我市會展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出結構、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會同市科工貿信委下達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辦理專項資金撥款。
(三)參與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四)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市科工貿信委是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會展業發展規劃,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決算。
(二)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三)編制資助指南,受理會展項目的資助申請,組織對資助申請單位及其項目的審查。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負責建立資助項目的檔案並進行管理。
(五)負責對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責任:
(一)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提供展會、會議情況的有關資料,對資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資助對象與資助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對象:
(一)在我市舉辦的重要展會。
重要展會是指:以國務院各部委、全國性社團組織、廣東省人民政府名義在深圳舉辦的大型展會;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義舉辦或經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門名義在深圳舉辦,或其他辦展機構舉辦的、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的展會。
(二)在我市舉辦的國際會議。
國際會議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認可,定期舉辦,由5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港、澳、台地區)或國際性組織參加,會期1天以上,與會人數50人以上,外國與會人士占20%以上,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且以服務產業、推廣產品等經濟文化交流為主要目的的會議。
第八條 本專項資金採取事後資助方式對重要展會和國際會議的宣傳、推廣、認證等費用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市政府已經安排專項經費或已經獲得我市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
(三)已經獲得市政府給予場租特別優惠的項目。
(四)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違法被執法部門查處的。
(五)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六)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為不適宜資助的項目。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十條 重要展會的資助條件與標準:
(一)對屬於在我市原創且展覽面積達到或超過4,500平方米的展會,最高按照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25%給予宣傳推廣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且不超過該屆展會實際宣傳推廣費用支出的70%,資助不超過五屆。
對不屬於在我市原創,但首次在我市舉辦且展覽面積達到或超過20,000平方米的展會,最高按照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25%給予宣傳推廣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且不超過該屆展會實際宣傳推廣費用支出,實際資助不超過三屆。
辦展方申請資助時必須提供第三方機構對展會數據的認證報告。
(二)對已過培育期的重要展會,其實際展覽面積比上屆擴大20%及以上,或實際展覽面積達到20,000平方米且比上屆擴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實際增加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50%給予宣傳推廣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該屆展會實際宣傳推廣費用支出。
辦展方申請資助時必須提供第三方機構對展會數據的認證報告。
(三)對經會展主管部門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對已獲本辦法資助展會數據的認證費用,最高給予實際費用50%的資助,每個展會的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每個展會最多可獲得5次資助。
(四)對由於政府重大活動和決策引起改期、變更場地而導致損失的,按展會面積和遭受影響的具體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可給予補償資助。
(五)對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展覽機構認證的品牌展會可給予以下資助:
1.對獲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展覽機構認證的品牌展會(展覽機構),一次性給予15萬元的資助。
2.對經主管部門認定品牌展會境內外專業媒體發布廣告實際費用給予最高30%的一次性宣傳推廣特別資助,每個展會的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品牌展會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本條兩款資助可重複獲得。
3.對遭受外部激烈競爭或因不可抗力發生臨時性困難的品牌展會,根據遭受臨時性困難的實際情況,經批准最高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30%給予資助,每個品牌展會的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國際會議的資助條件與標準:
對在我市召開的重要國際會議最高按照實際場租費用50%、境內外專業媒體廣告費用30%給予一次性資助,每個會議的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政府財政已安排經費的會議不享受此項資助。
重要展會和國際會議的資助標準和比例視當年申請情況和財政承擔能力作適度調整。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 市會展業主管部門提出當年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部門審核制定資金支出結構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資助申請由主管部門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會展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公開發布資助申報指南。
第十三條 申請時限:
重要展會的資助常年接受申請。國際會議的資助申請應在項目舉辦前6個月向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審批程式:
(一)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受理資助申請後,應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對其資助申請予以立項。
(二)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對已經立項的資助申請進行審議,對申請單位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提出資助計畫。
(三)市會展業主管部門每年8月底前審核上半年的項目,次年3月底前審核上年度下半年的項目,制定資助計畫,送市財政部門覆核。
(四)市財政部門覆核後,由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將資助計畫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五)市財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將資助資金直接撥付給項目申請單位。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所有申請資助的項目應在項目舉辦時報請市會展業主管部門現場核查。項目完成後,市會展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資助申請人再次申請資助的重要評審依據。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上年度專項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由市會展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對於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經費的行為,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許可權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存在上款違規行為的單位,市會展業主管部門3年內不受理資助申請,並將受資助單位及責任人列入會展資助不誠信名單。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資助資金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並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同時市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資金的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和監察機關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申報安排。
第十九條 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解釋。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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