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日,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成都市財政局以成國土資發〔2015〕75號印發《成都市農用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管理職責、項目申報和立項、項目實施、項目驗收、資金管理、監管、檔案管理、責任、附則10章50條,由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成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通知
《成都市農用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經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農用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於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四川省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川國土資發〔2015〕1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用地整治,是指對田、水、路、林、村實行整治,對宜農未利用地進行開發,對低效利用土地進行整理,對廢棄土地或自然災害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對荒草地進行開墾,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建設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用地整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依據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由我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立項和實施的土地整理、土地開墾、土地復墾等項目,分為市級投資項目和縣級投資項目。
第三條 國土資源局負責農用地整治項目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財政局負責農用地整治項目的資金預算管理和績效監督。
第四條 農用地整治堅持政府主導、農民自願,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因地制宜、保護環境,分級負責、強化監管的原則,科學制定土地整治規劃,引導和鼓勵民眾參與,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生態條件,實現田、水、路、林、村整治。
農用地整治項目的專項資金,應按照"項目管理、專賬核算、預算控制、專款專用、進度撥款、審計結算"的原則使用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五條 成都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負責制定我市農用地整治管理政策;負責編制市級農用地整治專項規劃;負責分解省國土資源廳下達我市的土地整治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組織完成我市年度補充耕地任務;負責市、縣級投資項目的立項、入庫和驗收;負責對市、縣級投資項目驗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核發驗收證書。
第六條 成都市土地開發整治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整治中心")負責對耕地質量評價報告審查確認;負責市級農用地整治資料庫的建設、管理與維護;負責項目立項的技術性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工程預算審查會審、工程變更審查、項目竣工資料審查;負責工程進度及工程質量監管;負責市級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監管;負責項目驗收前的技術核查;負責部、省農用地整理監測監管系統數據的審核錄入。
第七條 區(市)縣國土資源局負責項目的申報、實施和工程進度及工程質量管理;負責項目耕地質量等別評價和項目信息的技術服務。區(市)縣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市、縣級投資項目初驗。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
第八條 區(市)縣國土資源局按照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申請、項目區的實際條件和項目資金來源情況,按立項要求組件申報。
第九條 申報條件
(一)項目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村域規劃、產業規劃等相關規劃。
(二)政府重視,保障資金足額到位;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項目區位於糧、油主產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利工程有效灌溉區範圍內;項目實施所需的路、水、電等基礎條件已具備或相關工程正在落實,可保證與項目建設提前或同步規劃、實施。
(三)須由項目區所在地農民集體和參與整治項目的農戶共同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涉及農戶個人的須本人同意),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區(市)縣政府國土局提出申請。
(四)土地整理項目原則上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各行政村應相鄰,集中連片,建設規模一般不超過15000畝。
(五)土地開發項目規模不低於50畝,開發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坡度低於25°,海拔一般不超過3000米,具備道路通達和水源保障條件;河灘地開發必須具備達標的防洪河堤,或經批准建設達10年一遇標準的防洪堤壩工程。
第十條 申報資料(組件)
(一)項目1:2000地籍、地形測繪成果資料:
1.項目區1:2000地籍、地形測繪技術設計書;
2.項目區1:2000地籍、地形測繪成果資料彙編;
3.項目區1:2000土地整理勘測定界報告;
4.項目區1:2000地籍、地形測量地形圖;
5.項目區1:2000勘測定界圖。
(二)區(市)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立項的請示檔案,專家諮詢論證意見。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摘要書。
(四)項目區土地利用分類統計匯總表、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土地分類面積台賬和田土坎係數表。
(五)項目區最新確認的年度變更調查土地利用分類統計匯總表、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圖、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數據、項目耕地質量等別圖。
(六)項目土地整治圖斑、地類、面積、土地整治前耕地質量等別和耕種質量提升目標表。
(七)整理項目的規劃設計報告及預算書,比例尺為1:2000(重點部位1:500)的項目規劃設計圖。
(八)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簽字,鄉(鎮)、村、社已簽章同意進行土地整治的建設方案意見書及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九)項目資金承諾函或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十)項目區建設前典型土地利用影像資料。
(十一)包含上述內容的電子文檔及數位化成果(文字採用Word或PDF檔案格式,圖件採用AutoCAD圖形文字格式)。
第十一條 項目立項程式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立項申請。
(二)區(市)縣國土資源局準備項目申報材料並按要求申報。
(三)市整治中心進行立項資料技術審查。
(四)市整治中心組織專家評審。
(五)市國土局耕地保護處組織地籍管理處、綜合規劃處會審。
(六)市國土局下達立項批覆。
第十二條 項目自批准立項之日起,一年內開工有效,確需延期的,應報市國土局批准。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項目庫
市整治中心負責全市農用地整治項目資料庫建設,按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各區(市)縣耕地後備資源情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情況和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年度目標任務儲備項目。
市級投資項目按有關規定在庫中優選確定。
第十四條 規劃設計
(一)區(市)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有關技術規程進行項目的前期測量、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等工作。
(二)規劃設計按照《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標準》(TD/T 1033-2012)、《土地整治項目設計報告編制規程》(TD/T 1038-2013)、《土地整治項目工程量計算規則》(TD/T 1039-2013)、《四川省土地開發整理預算定額標準》等相關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應與我市城鄉建設、產業發展、農田水利建設、生態建設、新農村建設等規劃相銜接。
項目規劃設計須明確水田、水澆地、旱地的數量、質量等別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模。
項目規劃設計應達到施工圖設計標準,滿足工程招投標和施工的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合作社或農戶實施的土地平整工程等,應單列工程量和概算。
第十五條 規劃設計變更
項目規劃設計是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的依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在項目投資總額不增加的前提下,經市整治中心審核後,報市國土局審批。
第十七條 招投標(比選)
(一)項目的招標代理、勘測定界、規劃設計、工程造價、監理、施工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號)、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單位選擇進場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成發改項目〔2014〕1013號)和《成都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14版)》(成公管辦〔2014〕11號)等相關規定,面向社會以招投標(比選)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
(二)市國土局負責項目招標(比選)方案核准和招標(比選)檔案、公告、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評標報告備案。已核准、備案的內容,招標人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作補遺說明,並報市國土局批准。
第十八條 市整治中心負責指導區(市)縣國土資源局開展項目實施;建立督查制度,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投資等情況;定期向市國土局上報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 區(市)縣國土資源局負責項目施工現場管理,控制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時共同收方;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定期向市整治中心上報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須在項目區設立項目公示牌、單體工程標識牌,加大宣傳、接受監督。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立項批文號、建設規模、總投資、工程建設內容、監理單位、實施單位、實施主體、責任單位、投訴電話等。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後,由區(市)縣政府組織區(市)縣國土、農業、林業、水利、交通、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及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通過後,報請市國土局驗收。具體程式為:
(一)區(市)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初驗。
(二)市整治中心提交項目新增耕地數量、質量核查報告。
(三)市國土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驗收。
(四)市國土局頒發新增耕地驗收證書。證書註明新增耕地二級地類的數量、質量等別。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須提交的材料:
(一)區(市)縣國土資源局申請驗收請示檔案。
(二)項目立項檔案、規劃設計變更及批覆相關資料。
(三)1:2000實測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圖。
(四)項目竣工報告。
(五)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
(六)實施前後的土地利用影像對比資料。
(七)權屬調整方案實施情況。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民眾意見。
(九)新增耕地質量等別評價報告。
(十)招投標總結報告。
(十一)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十二)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報告。
(十三)農業部門的耕地土壤質量檢驗、分析報告(需註明整理後的土地適宜種植哪些農作物)。
(十四)市整治中心提交的技術核查報告。
(十五)審計部門出具的項目工程審計報告。
上述各項材料同時提交電子文檔和數位化成果。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前,由市整治中心進行技術核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後,區(市)縣國土資源局應及時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和耕地質量等別更新,並對工程設施和新增耕地進行移交,落實後續利用和管護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整治中心負責組織編制市級投資農用地整治項目資金預算,經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審核後納入市財政綜合預算管理。區(市)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縣級投資農用地整治項目資金預算,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按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會計處理嚴格依照《關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會計核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6〕87號)有關規定執行;財務管理原則上參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以及我市農村土地整治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設內容專項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不得用於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項目支出不得用於購建固定資產(項目配套設備的購置除外)、生產經營設備和無形資產支出;不得用於對外投資;不得用於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條 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和契約約定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提前支取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市整治中心負責市級投資項目的資金撥付,並對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十二條 項目竣工後由項目所在地審計部門組織工程結算審計。市級投資項目的財務決算審計由市整治中心按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級投資項目決算審計報告出具後,若有結餘,結餘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收回,繼續安排用於市級投資項目建設。
第三十四條 因項目規劃調整以及不可抗力、新增耕地指標減少等原因導致項目終止實施的,由區(市)縣國土資源局向市國土局申報終止實施請示,市級投資項目由市國土局和財政局下達終止批覆,縣級投資項目由市國土局下達終止批覆。已經省國土資源廳立項的項目,由市國土局轉報省國土資源廳批覆。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清算,清算後的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逐級追減支出預算的方式收回縣、市財政,繼續安排用於縣、市級投資項目建設。
第三十六條 區(市)縣國土資源局應強化項目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組織開展項目規劃設計、項目入庫、招投標、工程施工、實施進度、資金使用、耕地質量和數量、驗收和備案等專項檢查,組織開展項目評價和考核。
財政局將對農用地整治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分配的參考。
第三十七條 市整治中心應分別在立項批覆下達、開工令下達、核發新增耕地驗收合格證書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在部、省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項目計畫、實施、驗收等階段信息的備案工作。
第三十八條 區(市)縣國土資源局應在項目立項、規劃設計變更批覆、驗收後10個工作日之內將項目有關紙質資料、電子文檔及數位化成果上報市整治中心備案。各階段備案資料如下:
(一)立項備案資料:規劃設計報告、規劃設計圖。
(二)規劃設計變更備案資料:規劃設計變更報告、變更圖。
(三)驗收備案資料:竣工報告、竣工圖。
第三十九條 市國土局耕地保護處、財務審計處分別會同市整治中心對本年度市級投資項目建設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報市財政局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十條 區(市)縣國土資源局應建立項目招標代理、勘測、規劃設計、工程造價、監理、施工等從業單位的信用制度,開展誠信考核,切實加強從業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國土局負責項目入庫、立項,市、縣級投資項目的驗收、核發新增耕地驗收證書等資料的立卷存檔;負責市級投資項目從入庫到驗收各階段資料的立卷存檔。
第四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和資金管理等負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擔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號)、《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承包商資格預審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發〔2011〕100號、《關於印發成都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14版)》(成公管辦〔2014〕11號)等相關規定,確定項目勘測定界、規劃設計、工程造價、監理、施工等承擔單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區(市)縣國土資源局有關責任人在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立項、評估、諮詢、工程造價、監理、監督、施工、技術複查核查、驗收、抽查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擅自調整項目經費預算,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偽造、隱匿有關技術和數據資料,或因管理不善、嚴重失職等人為因素造成投資浪費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