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切實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預算法》、省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冀政〔2014〕121號)、市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市對下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石政發〔2015〕12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的通知》(石政辦發〔2015〕43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專項資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通知,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三章設立、調整和撤銷,第四章預算編制,第五章預算執行,第六章績效評價與監督,第七章責任追究,第八章附則,

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6〕4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31日

全文

石家莊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預算法》、省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冀政〔2014〕121號)、市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市對下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石政發〔2015〕12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的通知》(石政辦發〔2015〕43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專項資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按照法定或規定程式設立,由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安排,在一定時期內為完成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特定政策目標或工作任務而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按照支出級次劃分,專項資金包括用於本級支出和對下轉移支付。
按照功能分類劃分,專項資金包括一般公共服務、國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節能環保、城鄉社區、農林水、交通運輸、資源勘探信息、商業服務業、金融、國土海洋氣象、住房保障、糧油物資儲備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權責對等、統籌兼顧、科學規範、講求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將績效理念貫穿於專項資金管理全過程,建立健全全周期管理機制,不斷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以及預算編制、執行、績效監督、責任追究等,應依照本辦法執行。中央和省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專項資金實施跨年度預算管理。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納入財政和部門中長期財政規劃,實施全周期滾動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與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牽頭組織和協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巨觀管理政策;
(二)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提出審核意見,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
(三)按照“一項專項資金一個管理辦法”的原則,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
(四)組織、指導、協調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及調整等工作,以績效為導向審核預算,組織業務主管部門開展預算執行績效監控;
(五)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開展前期論證、政策預期評估,依據特定的政策任務目標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
(二)依據業務部門職責和績效預算管理要求,提出和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計畫,明確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和評價標準;
(三)對實施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制定具體項目管理辦法,發布項目申報指南,並組織做好項目的篩選、評審、論證和儲備等工作;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選取客觀因素,合理確定權重,按照科學規範的計算方法,及時提出資金分配意見;
(四)負責部門主導分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監控和財務管理等工作,對部門直接使用的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五)負責開展本部門專項資金的績效自評工作,對預算執行結果負責;
(六)負責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七)定期向市政府及市財政部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目標指標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監察機關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專項資金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質相似的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不屬於本級支出責任的事項,原則上不應安排專項轉移支付。嚴格控制設立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等專項轉移支付。
第十三條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一般不設立專項資金,已設立的應逐步清理取消。對市政府有明確承諾或者項目尚未建成、確需繼續投入的,要控制預算規模,並設定過渡期限。經市政府批准確需保留的,應改進分配方式,引入市場化模式。
第十四條除救災等應急支出外,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專項資金或者增加專項資金規模。確需當年增加支出的,原則上通過財政統籌或科目調劑解決,或按法定程式報市人大調整預算。
對於臨時性或階段性的工作和任務所需資金,應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在現有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或通過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專項資金額度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鈎。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數量,在調整最佳化政府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基礎上,項級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專項資金。除上級或市政府有明確要求外,原則上每個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不超過3項,現有專項資金超過3項的要實施整合、歸併或撤銷。
第十七條凡是新設專項資金,原則上由業務主管部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規定組織審核論證後,報市政府審批。
中央、省相關部門要求設立轉移支付專項配套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出具政策檔案,經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業務主管部門申請新設立專項資金,需向財政部門提交政策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政策績效目標與風險評估報告,並明確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等。
第十九條按上級要求設立的專項配套資金執行期限遵從上級規定,其他專項資金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執行到期後,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綜合評價和政策目標效果評估,經財政部門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予以撤銷或延期執行。
專項資金需延期執行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執行期滿前一年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新設專項資金履行審批程式。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用途與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申報程式、分配辦法、使用方式、預算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要求,以及責任追究等內容。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應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範圍或者資金規模的,應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建立定期評估機制,每年由業務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交執行情況績效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情況,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審核意見,予以調整或撤銷:
(一)設立依據發生變動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結束或者失去繼續保留實際意義的;
(二)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連續2年達不到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執行進度慢,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未達到規定進度的。

第四章預算編制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建議計畫時,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列入預算的專項資金說明,包括政策依據、事權責任、設立期限、額度規模、適用範圍、使用方式、績效目標及其他重要問題,在部門職責和工作活動範圍內,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明確年度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和評價標準。
財政部門根據上級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決策部署、年度績效目標指標和財力狀況,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意見和統籌安排計畫,與年度預算草案一併報市政府批准。
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不得從專項資金中計提項目管理費和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的分配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格按相關管理制度與辦法組織實施。對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項目,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對用於重大工程,跨縣(市)、區跨流域的投資項目,主要採取項目法分配。
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建議計畫時,不得採取先確定支出總額再安排具體項目的辦法,除預留上級專項資金配套和據實結算事項外,應減少代編預算,每項資金細化到可以直接支付的程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再進行專項資金預算項目的細化和調整。
第二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專項資金性質、項目性質和特點、政府巨觀調控政策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支持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應儘量減少直接補助,更多地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股權引導基金、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評價後補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凡適宜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都應採取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
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的部門應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專項資金實施項目庫管理,未列入項目庫的不安排預算。

第五章預算執行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國庫資金管理規定辦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主管部門資金使用申請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核撥付或下達下級財政部門,不得無故滯留、拖延。
第二十九條除國家和省有特殊規定外,市級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上年按照不低於預計數的70%提前下達給下級,其餘資金應在市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並且應當一併明確組織實施的具體項目。
第三十條對需按項目下達的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無法支出或下達的,應及時商財政部門改用因素法分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支出或下達的,由市財政部門收回統籌安排使用。超過兩年無法支出滯留在縣(市)、區財政部門的轉移支付資金,由市財政通過結算收回,重新安排用於更急需支出或其他地區,同時按比例減少該縣(市)、區下一年度此類轉移支付資金額度。
第三十一條專項資金使用實行事後獎補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預算安排情況預撥部分資金,待項目完成並經考核驗收後撥付剩餘資金。對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市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下達資金使用計畫和資金使用要求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和資金預算,不得無故滯留、拖延資金撥款,不得擅自擴大資金支出範圍。
確需變更項目和資金預算的,應當按審批渠道重新履行報批程式後方可變更。
第三十三條業務主管部門或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預算確定的支付方式,辦理專項資金預算支出撥款,並對撥款申請內容及相關支付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結餘結轉由財政部門統一審核辦理,其中:
(一)按因素法分配使用的,除先預撥後清算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均應當年支出或分配下達,原則上不結轉下年。專項資金未支出或未下達形成的結餘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收回統籌安排或用於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二)按項目法分配使用的,當年已落實到項目且開始實施的,經批准可結轉下年度繼續執行,下一年度9月底仍未支出或下達的,按結餘資金處理,由市財政部門收回統籌安排使用或用於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三十五條專項資金支出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監控機制,動態監控各項資金支出和項目績效運行情況,定期採集分析績效指標完成數據信息,將資金撥付與項目績效目標指標實現情況相結合,對偏離績效目標指標、預期無績效、低績效的項目,暫緩支出或按法定程式調整該項目預算。

第六章績效評價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主管部門應按照年初確定的績效目標指標對專項資金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自評,並向市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報告。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進行審查,對本級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管理績效進行綜合評價,並選擇重點項目及重大支出政策實施再評價,並將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根據實際需要,市財政部門可以組織與實施項目專業相符的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與預算安排掛鈎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整合規範專項資金、編制以後年度部門(單位)預算、分配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實施行政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使用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依據項目內容、開支範圍和標準,合理、合規、節約使用資金,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使用和績效管理等相關檔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審計、財政、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違規違紀行為做出處理。
第四十二條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健全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使用、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等情況的信息公開機制,不斷細化公開內容,定期主動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專項資金,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報請市政府批准撤銷該專項資金,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法定程式批准擅自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的;
(二)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套取、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人為滯留、截留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四)未按法定程式批准擅自變更項目預算的。
第四十四條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紀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現行市級各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