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石家莊市人民辦公廳在2017年3月17日頒布的石家莊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一份重要文獻。
發布日期,總則,獎勵範圍及標準,專項資金申請、評審及撥付程式,項目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石政辦函〔2017〕46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7日
石家莊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規範我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我市會展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會展活動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石政發〔2016〕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會展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全市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會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確保資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會展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會展業發展,不得用於個人獎勵。主要用途:
(一)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舉辦,經市政府同意給予補貼的大型展會和招商經貿洽談會。
(二)對各類專業會展公司、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等單位,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在我市舉辦的產業特色明顯,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各類展會項目的獎勵;以及對我市符合獎勵標準的會展場館的獎勵。
(三)對引進符合我市產業發展需求、社會效益明顯、影響力強大型展會舉辦單位的獎勵;以及對落戶我市的國際、國內知名會展企業的獎勵。
第五條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舉辦的大型展會和招商經貿洽談會等活動,本著推進市場化原則,逐年減少補貼比例,並逐步推向市場。
第六條會展資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及資金下達撥付;對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或安排意見)是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方向進行審核,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第七條市商務局(市會展辦)等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大型展會、招商洽談等活動的經費申請、招標採購、績效評價,負責市場運作會展補貼項目徵集、申報、篩選、評審,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會同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獎勵範圍及標準
第八條對展會主辦單位的獎勵。
1.獎勵範圍
對在我市舉辦3天(含)以上展會項目的主(承)辦單位進行獎勵。
2.獎勵標準
室內展覽面積達5000平方米(200個標準展位)的,給予5-8萬元獎勵;達1萬平方米(500個標準展位)的,給予8-10萬元獎勵;達2萬平方米(1000個標準展位)的,給予15-20萬元獎勵。室外展位數按照0.5的係數折算成標準展位數(標準展位為9平方米/個)。
第九條對展覽場館單位的獎勵。
1.獎勵範圍
對我市場館舉辦展覽2天(含)以上的展覽運營場次進行獎勵。
2.獎勵標準
全年承辦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達5場(含)以上,或展覽總面積達10萬平方米(含)以上,給予3-5萬元獎勵;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達10場(含)以上,或展覽總面積達20萬平方米(含)以上,給予5-8萬元獎勵;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達15場(含)以上,或展覽總面積達30萬平方米(含)以上,給予8-10萬元獎勵。
第十條對“網際網路+會展”項目的獎勵。
1.獎勵範圍
鼓勵我市辦展機構創辦與實體展覽會相結合的網路虛擬展覽會。
2.獎勵標準
對依託自辦實體展會創辦的網路虛擬展覽會,實際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我市會展企業,成功舉辦並列入我市年度重點品牌展會計畫的網路虛擬展會,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支持引進大型展會。由國際性、國家級知名機構和企業在我市舉辦的各類品牌展會項目,展覽面積10000平方米(含)以上(標準展位500個)的國際、國內大型展會項目,一次性給予舉辦方30萬元的獎勵。對超大規模、有突出影響的會展活動“一事一議”。
第十二條支持知名會展企業落戶我市。對已上市或者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國際知名會展企業在我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開展會展業務的,落地後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已上市或者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國內知名會展企業,在我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開展會展業務的,落地後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
專項資金申請、評審及撥付程式
第十三條市政府舉辦的大型展會和招商經貿洽談會等活動補助資金,由活動主管部門依據經市政府批准的活動方案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根據年初預算安排和活動方案審核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縣(市)、區政府組織舉辦的各類博覽會等補貼資金,由主辦縣(市)、區政府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示和年度預算按規定程式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各類專業會展公司、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等單位在我市舉辦的展會補貼及獎勵,由市商務局(市會展辦)對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底之前的展會申報項目進行審核,並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資金。
(一)備案申報
在我市舉辦的會展活動,按照《石家莊市會展活動管理實施辦法》(石政發〔2016〕10號)要求,主(承)辦單位在展會舉辦之日60日前向市會展辦備案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資金申請
辦展單位、展館應在項目舉辦前10日向市會展辦提交資金申請材料,未按時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不予獎勵。申請材料包括:
1.資金申請報告;
2.資金申請表;
3.展覽項目展點陣圖、參展企業名錄、場地租賃契約等;
4.提供真實有效的展覽面積和展位數等相關憑證。
(三)項目總結
辦展單位應在項目結束後15天內向市會展辦提交下列材料:
1.項目總結報告;
2.場地租賃發票複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明材料;
3.展覽項目實際參展企業名錄和場地出租方確認的真實有效的展覽面積和實際展位平面圖等;
4.國際展覽還需提交境外展商參展契約及發票;
5.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項目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納入專項資金獎勵和補貼的項目,由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市財政局視情況對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開支範圍,專帳核算,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市商務局(市會展辦)進行年度備案的展會項目。
第十九條本辦法不適用於在我市舉辦的購物節、成就展、展示會、年貨會、訂貨會、車房展、人才交流會等項目。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