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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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2019年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7月15日

辦法全文

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巨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推動我市會展行業發展,加快建設區域性會展中心城市,根據《福州市展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舉辦的展會。
本辦法所稱展會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展會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扶持展會發展的資金。
本辦法所指的“展”:即“展覽”,是指主辦單位通過招展方式引入參展商,在固定場所以及一定期限內,通過物品、技術或者服務的展示,進行產品、服務貿易和信息、技術交流的商業性活動。
本辦法所指的“會”:即“會議”,是指在固定場所以及一定的時間內召開以營利為目的的交易會、洽談會,或者具有展銷會性質的研討會、訂貨會等活動。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企業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
第四條市商務局負責展會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組織項目的申報和評審,負責專項資金的績效跟蹤和評價;市財政局負責展會專項資金的批覆和撥付,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展會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展會專項資金主要用途:
(一)展會舉辦資助
對在我市成功舉辦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際性、國家級或者區域性(含省級,下同)展會的主辦方進行資助。
(二)展會招攬獎勵
對在我市成功舉辦國際性、國家級展會的招攬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獎勵。
(三)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展會宣傳、項目申辦等展會基礎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展會宣傳:用於我市展會活動的推廣費用以及其它展會宣傳費用;
2.項目申辦:用於我市申辦各類規模大、社會效益好或能長期在我市舉辦的專業會議和展覽的各種直接費用;用於會展業的招商引資,招攬境外品牌展會來我市舉辦的前期必要費用;
3.其它展會基礎保障:用於開展會展行業課題研究,組織福州會展行業培訓、福州會展環境、項目宣傳推介活動,搭建福州會展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網際網路信息平台,設計製作我市會展業宣傳推介物料(包括影像資料),編印相關的出版物、專業刊物,委託專業部門對福州會展的專項統計、酒店級別評定及重點展覽項目評定工作等保障活動。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展會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享受展會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
(一)列入本市年度展會計畫;
(二)符合我市會展產業發展方向,規模大、有發展潛力和社會效益;
(三)符合國際性、國家級和區域性展會標準。
國際性展會:是指參加展會的境外法人、組織、個人或者受其委託並以其名義參加展會的境內法人、組織、個人的數量達到總數的20%以上。
國家級展會:是指以國家部委或國家級協會名義舉辦的,省外參加展會的企業和人員數量達到參展企業和人員總數的20%以上。
區域性展會:是指本市以外參加展會的企業和人員數量達到參展企業和人員總數的30%以上。
(四)因特殊情況臨時舉辦未列入年度計畫,但對拉動我市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大型展會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可按規定予以資助或獎勵。
第七條展會專項資金資助、獎勵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個展會若有多個主題,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獎勵,按照該主題集中展示的展位數量、參會人數進行核算;
(二)同一個展會項目,既舉辦展覽又召開展中論壇等會議的,可同時申請展覽和會議的資助或者獎勵;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辦法規定予以資助、獎勵外,經市政府批准,可“一事一議”享受資助和獎勵:
(一)對拉動我市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大型展會項目;
(二)因特殊情況臨時舉辦未列入年度計畫的展會項目,對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有積極意義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助或獎勵:
(一)市本級財政已安排專項經費的商業性展會;
(二)發生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
(三)展會組織秩序混亂,發生“罷展”“鬧展”,或因舉辦單位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
第三章展會資助與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展覽資助的條件:
在本市舉辦的展覽,除符合第二章規定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對展覽的舉辦者予以資助。
(一)按照市場化運作,成功舉辦且具有一定規模,能推動我市相關產業發展,帶動第三產業增長並具有發展前景;
(二)規模不小於4000平方米;
(三)展覽天數應達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一條展覽資助的標準:
(一)每平方米資助30元,如舉辦國際性展覽的,境外展位每平方米資助75元,港、澳、台地區的展位按境外展位標準資助;每屆資助最高不超過350萬元。
(二)展會舉辦單位每引進一家全球500 強企業或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每平方米額外資助150元參展費用。
第十二條會議資助的條件:
在本市舉辦國際、國內或者特大型會議的,實際會期必須符合在五城區及長樂濱海新區住宿實際會期達1天及住宿2晚的要求,以三星或準三星酒店為基準,四星或準四星酒店按三星或準三星的資助標準×120%資助,五星或準五星酒店按三星或準三星的資助標準×150%資助,對會議的主辦方予以資助。
第十三條會議資助的標準:
(一)國際會議:境外參會人數達到50人的,按境外參會人數,每人每天資助300 元,港、澳、台地區參會人員按境外參會人員的標準資助;
(二)國內會議:國內參會人數達到160人的,每人每天資助100 元;
(三)特大型會議:除了享受上述資助外,給予額外資助,外來參會人數達3000—6000人(不含)的,額外給予30萬元資助;外來參會人數達6000人及以上的,額外給予50萬元資助。
每場非特大型會議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本土展覽項目資助:
對註冊在福州的會展企業創辦的本土展覽項目,其第一屆展覽面積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項目,按實際的展覽面積每平方米給予60元資助,室外展覽面積按實際面積×0.3計算;第二、三、四屆按實際的展覽面積(不低於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給予60元資助外,在上一屆展覽面積的基礎上每增加2000平方米額外給予20萬元資助;從第五屆開始取消特殊資助,參照第十一條展覽資助標準進行資助。
第十五條招攬國際性、國家級展會在我市成功舉辦的,對招攬的單位予以獎勵,但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編人員、展館除外。
第十六條招攬展覽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招攬獎勵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展會計畫;
(二)招攬國際性或者國家級展覽的;
(三)展覽面積至少達到2萬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條招攬展覽獎勵標準:
(一)展覽面積在2 萬平方米以上,給予10萬元獎勵;每增加 1 萬平方米,增加獎勵10萬元。招攬展覽獎勵最高不超過80萬元。
(二)室外展覽面積按室外展位實際面積×0.3計算。
第十八條招攬會議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招攬的會議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展會計畫;
(二)招攬國際性或者國家級會議的。
第十九條招攬會議獎勵標準:
(一)國際性會議:境外和港、澳、台地區參會人數達到100 人的,按境外和港、澳、台地區參會人數,每人獎勵100元;
(二)國家級會議:省外參會人數達到500人的,按省外的參會人數,每人獎勵50元;
招攬會議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條對取得國際認證的會展企業給予資金獎勵:
對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的本市會展企業或通過UFI認證的本市展覽品牌,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加入國際展覽與項目協會(IAEE)、獨立組展商協會(SISO)、亞洲展覽會議聯盟(AFECA)、國際大會與會議協會(ICAA)等其它國際知名會展業組織、行業協會的本市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會展主辦機構落地入駐獎勵:
對知名會展主辦機構(在國內外證券市場上市或者在至少3個城市組織舉辦20場及以上展會,擁有2個及以上展會項目或者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會展業組織成員)來我市落地入駐,且落地年度內在我市組織舉辦2次1萬平方米(含)以上展會的,給予落地機構50萬元資助。
第四章展會資金申請與撥付
第二十二條計畫申報:
申請資助的單位應於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務局提交下一年度展會活動計畫和展會專項資金申請項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報的,可於次年5月1日前補報展會活動計畫和展會專項資金申請項目。
市商務局制定年度展會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計畫,沒有列入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資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申請資助的單位應當在展會舉辦前30日內向市商務局提出項目申請並提供相應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不予資助。
第二十四條申請招攬獎勵的單位應於簽訂展會項目舉辦協定或主辦機構具函確認舉辦展會項目後30日內,向市商務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不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同一家單位不得同時享受展會資助與招攬獎勵。
第二十六條申請展會資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會資助申請報告(註明本屆展會基本情況和歷屆規模、申請資助金額、資金總預算、自籌資金的安排);
(二)展會項目基本情況、工作方案、宣傳廣告材料、會刊;
(三)主、承辦單位協定;
(四)會議項目提供會議場所租賃、酒店餐飲、住宿等契約,以及擬參會境內外來賓名單;
(五)展覽項目提供展會中心場地租賃契約、實際展位平面圖;
(六)其它相關材料。
展會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承辦的,需經各方協商確定一個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展會招攬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攬獎勵申請報告(包括:本屆展會基本情況、申請招攬獎勵金額和招攬工作開展情況);
(二)展會主辦單位出具的招攬單位的證明材料;
(三)開展招攬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開展招攬活動費用開支的發票);
展會項目結束30日內,招攬獎勵申請單位應向市商務局提交以上材料。
第二十八條展會項目結束10日內,展會資助申請者應當向市商務局提交展會項目總結材料。展會項目結束30日內,申請者需提供資金結算報告及展會宣傳、廣告、客商邀請接待費用開支的契約、發票、刊物、照片等相關證明材料;會議項目需提供會場場租發票、參會人員簽到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展會項目境外及港、澳、台地區參展商、參會人員入境和展品通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市商務局組織市直相關部門及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無誤符合資助條件的,由市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擬定資助和獎勵方案,並在官方網站公示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商務局提出用款計畫,由市財政局按照審批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後,予以下撥資助和獎勵資金。
第五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條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應加強展會專項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組織實施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用款單位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展會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同時由市商務局取消其3 年內的資助或獎勵申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受委託的評審機構應認真做好展會項目現場評審工作,真實反映展會情況,按期向市商務局提交評審報告,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的,由市商務局解除與其簽訂的委託協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長樂濱海新區參照本辦法執行,其它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促進當地會展行業加快發展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7〕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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