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會展業管理辦法於2008年1月22日發布,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 通過日期:2008年1月17日
  • 公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 施行日期:2008年3月1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2008年1月17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1月22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管理,規範會展市場行為,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會展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舟甩限內,通過物品、技術、服務以及形象的展覽、展示,進行信息交流,促進經貿科技發展的商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的實施方案和計畫,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並對會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根據與主辦單位的協定,負責布展、展品運輸、安全保衛以及其他具體會展事項的單位。
第四條 市商台盼整務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主管部門。市會展管理機構負責會展業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訂和實施會展業發展規劃;
(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會展活動的保障服務;
(四)負責對會展場館的業務指導;
(五)承辦市政府組織的大型會展活動;
(六)會同財政部門管理與使用會展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
(七)負責會展活動的監督檢查與考評;
(八)加強與國內外會展機構的交流合作;
(九)發布會展業信息;
(十)制定會展業行業標準;
(十一)備案、統計各類會展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財政、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活動的服務和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會展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促進會展業規範有序發展。
第七條 會展業的發展遵循全面統籌、依託產業、服務產業、提升產業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
第八條 承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具有與承辦會展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四)具有相應的管理機墊局求欠構、人員;
(五)建立相應的措施和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會展活動60日前,到市會展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舉辦會展活動的書面申請;
(二)承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的有效證件;
(三)舉辦會展活動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條 承辦單位不得蜜精妹擅自變更會展名稱、會展內容和會展時間或取凝愉朵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取消的,承辦單位應當到市會展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或取消手續,同時告知參展者。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虛構、誇大會展妹盛簽才的規模和性質,不得盜用其他單位名義辦展,不得騙取參展者參展費用。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封建迷信、有傷社會風化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會展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第十三條 場館單位承擔會展活動應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和條件;設立安全機構,明確責任人員,建有安全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場館單位與承辦單位應當在場館租用協定中訂立責任保證條款,對侵害參展者合法權益的賠償責任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可以制定有關會展活動的契約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會展業發展規劃和產業譽洪殼發展狀況,適時發布會展項目指導目錄,引導承辦單位有序辦展。
第十七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會展業諮詢服務制度。對重點會展實行事前、事後評估,為參展者提供諮詢;設立承辦單位誠信檔案,定期向社會發布;統計會展活動數據,提供會展活動動態信息。
第十八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舉報投訴機構,接受投訴舉報,及時查處,按規定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指導會展行業協會制定服務規範、開展行業自律、人才培訓等工作。
第二十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會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維護會展活動秩序,保障參展者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一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會展業行業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變更或取消會展活動的,由市會展管理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市會展管理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會展管理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會展業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封建迷信、有傷社會風化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會展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第十三條 場館單位承擔會展活動應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和條件;設立安全機構,明確責任人員,建有安全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場館單位與承辦單位應當在場館租用協定中訂立責任保證條款,對侵害參展者合法權益的賠償責任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可以制定有關會展活動的契約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會展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狀況,適時發布會展項目指導目錄,引導承辦單位有序辦展。
第十七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會展業諮詢服務制度。對重點會展實行事前、事後評估,為參展者提供諮詢;設立承辦單位誠信檔案,定期向社會發布;統計會展活動數據,提供會展活動動態信息。
第十八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舉報投訴機構,接受投訴舉報,及時查處,按規定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指導會展行業協會制定服務規範、開展行業自律、人才培訓等工作。
第二十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會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維護會展活動秩序,保障參展者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一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會展業行業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變更或取消會展活動的,由市會展管理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市會展管理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會展管理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會展業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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