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在促進會展業發展中的導向和激勵作用,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應按照“計畫申報、公開透明、績效掛鈎”的原則,重點支持符合我市會展產業導向的信譽佳、規模大、效果好的經貿類展會項目;鼓勵現有展會做大做強,引導展會走聯合辦展之路,使之迅速發展壯大。
第三條 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評估審核、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及年度預決算、績效評價等工作。
詳細內容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條件與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對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本土品牌展會或重點支持展會的培育、補貼或獎勵。
(二)對符合我市產業特色、社會經濟效益明顯、影響力強的國內外大型展會的引進、申辦費用,以及對引進者的獎勵。
(三)對全市會展業的宣傳推廣、招商推介、統計備案以及行業合作交流的費用。
(四)對會展業專業人才的培育或引進費用,推進會展業發展的其他基礎性工作支出。市政府另行確定支持的會議和展覽項目的籌備經費不在此列。同期舉辦的同一個項目,包含會議和展覽兩項內容的,應當按照主要的活動申請補貼或者獎勵,不得同時申請會議和展覽的雙重補貼或獎勵。已獲得本市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該專項資金。
第五條 本地展覽項目培育、補貼的對象和標準
(一)培育、補貼對象
在我市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或區域性經貿專業展覽項目。補貼條件和原則為:
1.有鄭州市轄區內相關機構作為展覽會主辦或承辦單位,該機構必須為合法的獨立法人單位。
2.展覽會採取市場化運作,具有潛在發展前景。
3.展覽主題和內容符合我市及周邊產業發展需求,能推動我市相關產業發展。
4.主、承辦單位基本相同,主題和內容相似的展覽會視為同一展覽會,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5.相同題材的展覽會,原則上應進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將按照“做大做強,扶優扶強”的原則對其中規模大的展覽會予以補貼。
6.以本地產品參展為主且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以及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會等不在補貼範圍。
7.一個展覽會若有多個主題,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補貼,並按照同一主題集中展示的展位數量進行核算。
(二)補貼標準
1.對新創辦的展會,按照展會實際展位數量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6屆。每屆展會申請補貼的展位規模應不低於200、300、400、500、600、700個標準展位,未達到規模的展會不予補貼。前3屆,按實際銷售展位數量(特裝摺合成標展),每個展位補貼400元,4、5、6屆分別按每個展位補貼300、200、100元。每屆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現有展會6屆以上的,為鼓勵其繼續做大做強,以上一年(屆)展覽規模為基數,每增加100個標準展位(特裝摺合成標展),獎勵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為引導專業相近的中小專業展會走聯合辦展、共創品牌的路子,對整合資源後的展覽規模達到1000個標準展位以上的,視作新辦展會予以補貼。
4.以上展覽規模的核定標準均含下限不含上限,申請獎勵或補貼的展覽會舉辦天數應達3天以上(含3天)。
(三)補貼方向
辦展補貼主要用於展覽會的宣傳推介、廣告和專業客商邀請、接待的開支。
第六條 用於國內外流動性大型展覽項目申辦經費或補貼;用於鼓勵大型流動性展會在我市連續舉辦的獎勵。對象和標準為:
(一)申辦費或補貼
1.支付對象:由市政府申辦、聯辦,舉辦方自辦,需舉辦地政府予以補貼的,規模大、規格高、影響力強的全國性或國際性大型展覽項目的主辦方,或承接上述展會的專業展館。
2.申辦費或補貼標準申辦費標準:依主辦方要求,根據展會慣例並參考其他城市申辦標準,市會展辦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政府確定的額度。
補貼標準:根據展會形式及主辦方要求,市會展辦向市政府提出意見,市政府確定的標準。
(二)獎勵
1.支付對象:規模達到3萬平方米以上,市政府未支付申辦費和申辦補貼的流動性展會主辦方。
2.獎勵標準:第一年(屆)按每萬平方米10萬元的標準予以獎勵,自第二年(屆)開始,以第一年(屆)的標準為基數,在其連續舉辦年份(屆數)內,獎勵標準每年遞增10%(最高—5—獎勵標準不超過每萬平方米20萬元)。期間有中斷的,不連續計算年數(屆數),自下一次回到我市起,重新按第一年(屆)每萬平方米10萬元的標準計算。
第七條 用於展覽項目引進獎勵的對象和標準為
(一)獎勵對象
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或區域性專業展覽會在我市成功舉辦的單位或個人。
(二)獎勵標準
引進的展覽會規模達1萬平方米(含)以上,舉辦時間達3天以上(含3天),按每萬平方米2萬元的標準對引進者給予獎勵。
第八條 用於會議或節慶活動補貼或獎勵的對象和標準為
(一)補貼或獎勵對象在我市成功舉辦國內外大型會議或節慶活動的組織機構、會議引進者。
(二)補貼標準
1.政府直接申辦或舉辦的大型會議或節慶活動組織機構:由政府直接申辦或舉辦的大型會議或節慶活動,根據活動特點及主辦方要求,由市會展辦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按市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2.其他商業性會議或節慶活動組織機構:
(1)國內大型商業性會議或節慶活動,是指由各類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主辦的,實際會期達2天以上(含2天)的論壇、研討會、洽談會、訂貨會、年會、節慶活動等,其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具體標準為:
會議安排住宿以五星級賓館為主,且住宿人數在400人(含)以上,每個會期以15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級賓館的人數可分別按0.6和0.3的係數折算成五星級住宿人數計算。
會議安排住宿以四星級賓館為主,且住宿人數在700人(含)以上,每個會期以1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級賓館的人數可分別按1.7和0.5的係數折算成四星級住宿人數計算。
會議安排住宿以三星級賓館為主,且住宿人數在1500人(含)以上,每個會期以5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級賓館的人數可分別按3.3和2的係數折算成三星級住宿人數計算。
(2)國際性會議,是指由各類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主辦的,有來自境外5個以上國家(地區)參會人員,實際會期達2天以上(含2天)的論壇、研討會、洽談會、年會等會議活動。
境外參會人數達到50人(含50人)以上的,按照境外參會人數,每個會期以5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境內參會人數,按國內大型商業性會議或節慶活動的標準執行。
(三)對大型會議或節慶活動引進者的獎勵標準對國內外大型會議或節慶活動引進者的獎勵,根據其引進活動的規模和影響,視情況由市會展辦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按市政府確定的標準進行。
第九條 用於會展業宣傳推廣、項目推介及行業交流經費為
(一)宣傳推介經費用於我市會展業和會議、展覽活動的宣傳推介及光碟、刊物和其他會展宣傳用品的設計製作及其它宣傳費用。
(二)行業交流活動經費用於對我市會展業進行對外宣傳推廣、外出考察學習經費,開展會展業的招商引資,引進或移植境外品牌展會來我市舉辦的前期必要費用等。
第十條 用於會展業人才培育以及其他基礎性工作經費為
(一)規劃經費
用於全市會展業發展規劃的制定。
(二)調研經費
用於我市會展業的課題研究及專項調研。
(三)統計經費
用於我市會展業專項統計工作。
(四)培訓經費
用於我市會展業相關培訓活動。
(五)評估經費
用於我市重點會展項目的評估。
(六)評比表彰經費
用於年度評選先進展會或展會舉辦單位的表彰。
(七)法律諮詢經費用於會展糾紛處理,各項契約文本、法律規範性檔案審定的法律諮詢活動。
(八)國際認證經費支持我市相關機構或會展項目申請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取得國際認證。對取得UFI、ICCA認證的機構或項目,給予認證後3年會員費50%的獎勵。
(九)其他工作經費用於其他能夠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基礎性、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 申請程式與材料
第十一條 展會活動專項資金申請、審批程式和所需材料
(一)計畫申報
各項目申請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市會展辦提交下年度會展計畫和會展專項資金申請項目,填寫申報項目備案表,並提供展會主承辦單位合法登記註冊證照。每年6月底前可以補報下半年申請項目。市會展辦根據各單位申報情況制訂年度會展專項資金獎勵或補貼項目計畫,沒有列入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獎勵或補貼。
項目申請單位包括:
1.展覽補貼項目:展覽項目主、承辦機構;
2.展覽申辦項目:需支付申辦補貼的展覽項目主辦方;
3.展覽獎勵項目:展覽項目引進單位或個人;
4.會議補貼項目:會議或節慶活動組織機構;
5.會議獎勵項目:會議或節慶活動引進單位或個人;
6.其他項目:項目組織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每個項目只能由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同一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組織的,需協商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
(二)項目申請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1個月向市會展辦提出項目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1.展覽項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報項目備案表;
(2)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3)展覽項目批准檔案;
(4)主承辦單位協定;
(5)展覽館場地租賃契約、項目基本情況、工作方案、宣傳廣告材料等;
(6)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組織或引進的,需提供各方協商一致共同推選申請單位的檔案。
2.會議項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報項目備案表;
(2)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3)會議活動批准檔案;
(4)主承辦單位協定;
(5)會議基本情況、工作方案、擬參會境內外來賓名單、宣傳廣告材料等;
(6)會議場所租賃契約、酒店住宿及餐飲契約;
(7)會議由多個單位共同組織或引進的,需提供各方協商一致共同推選申請單位的檔案。
逾期未提出項目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不予獎勵或補貼。
(三)評估申請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半個月提出項目評估申請,遞交評估申請材料。
1.評估申請報告。
2.展覽項目提供展館確認的實際展位平面圖、參展商目錄(電子版)及會刊等資料;會議項目提供實際參會來賓名單,客人住宿安排表或住宿結構平面圖。
3.申請展會引進獎勵項目,還需提供主辦方出具的引進證明材料,市會展辦出具的引進認可意見。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展會活動專項資金審核撥付程式
(一)項目核查和評估
市會展辦組織對展覽項目進行現場評估,對會議項目進行現場評估、抽查和初審。市財政局、市會展辦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和事後抽查等核實工作。
(二)項目總結
項目結束後1個月內,各項目申請單位須向市會展辦上報項目總結報告。展覽補貼項目還需提供補貼資金決算報告及展覽會宣傳廣告、客商邀請接待費用開支的契約、發票、刊物、照片等相關證明材料;會議補貼項目還需提供會場場租發票、參會人員報到表、住宿安排表、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等。
市會展辦出具項目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未達到合格要求的項目不予獎勵或補貼。
(三)審核撥付符合獎勵或補貼條件的項目,經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給予撥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第九條涉及的會展宣傳、推介交流費用,第十條涉及的規劃、調研、統計、培訓、評估、表彰、認證、諮詢等基礎性、保障性工作經費,由市會展辦根據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提出詳細的用款項目並列支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執行。市審計部門應當對上述資金的列支使用等情況加強審計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會展辦、市財政局要嚴格執行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核、檢查和監督,同時應定期地對有關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檢查評估。市會展辦要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效果進行總結、評估,為制訂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各用款單位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開支範圍,不得挪用、截留,同時做好專項資金使用材料的建檔和保存,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十六條 根據檢查和審計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按情節嚴重程度分別採取停止獎勵或補貼等措施;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會展辦追回已撥的會展專項資金。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本辦法規定將專項資金用於專項使用項目的;
2.展會組織秩序混亂,發生罷展、鬧展或重大事故的;
3.截留、挪用會展專項資金的;
4.提交虛假申請資料騙取專項資金的;
5.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
第十七條 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進行展會評估的人員要嚴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在評估過程中發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向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