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 外文名: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 發布機構:市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4-01-22
  • 索 引 號:750218682/2014-00940510 
  • 主題分類:文秘工作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服務保障,第三章 扶持培育,第四章 規範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議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會展業市場環境,規範會展活動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會展,是指會展舉辦單位通過市場化運作,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的展覽、展銷、會議、地方特色節慶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方案和計畫,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並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承辦單位是指按照與主辦單位簽訂的會展協定,負責招展辦會、宣傳推廣、安全保衛等具體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活動的經營、服務、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會展活動應當堅持市場運作、公平競爭、政府引導、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會展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強會展業與旅遊、文化產業的融合,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
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採取措施,扶持引導會展業發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會展業發展辦公室是本市會展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財政、工商、公安、城管執法、科技、市政公用、質監、安監、食品藥監、規劃、外僑、旅遊、國土資源、建設、價格、商務、交通、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會展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範,引導會員規範經營,建立會展企業誠信體系,維護會展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服務保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研究決策會展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重大會展活動的組織實施、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九條 會展業管理機構應當研究會展業發展動態、分析會展數據、進行市場預測,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條 會展業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相關企業採取巡迴展等方式,推介宣傳西安優勢資源和經濟社會發展成就。
第十一條 會展活動期間,公安機關應當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為會展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二條 會展活動期間,公安機關、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會展場館周邊合理設定臨時停車泊位,停車泊位數量由公安機關、城管執法部門會同會展業管理機構商定。
第十三條 會展活動期間,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政設施和會展場所周邊符合戶外廣告設定條件的公共場所劃定一定數量的廣告位,用於舉辦單位申請設定廣告。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簡化程式、優先辦理。
第十四條 會展活動期間,會展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會展規模與公共運輸管理部門協商增加公交運營車輛,適當延長運營時間。
第十五條 舉辦大型會展活動,工商、智慧財產權、質監等部門及會展業管理機構應當派員進駐會展場館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對會展活動加強宣傳,傳播相關信息,營造會展氛圍。
第十七條 參與會展服務的行政管理部門、機構,應當樹立服務意識,切實做好服務保障工作。不得違背企業意願,採取或者變相採取行政干預手段要求企業參展;不得強行攤派或收取服務費用。

第三章 扶持培育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優惠政策,設立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逐步加大對會展業發展的扶持培育力度。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的扶持補助:
(一)會展項目、企業和相關配套服務機構的發展;
(二)會展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三)會展宣傳和招商推介。
對在本市舉辦的規模大、質量優、效益好、影響廣、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品牌會展活動和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發展潛力的會展活動,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九條 會展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發布會展業年度報告,編制會展活動指導目錄,明確會展業發展重點和引導方向。
列入會展活動指導目錄的項目,舉辦單位可以申請扶持補助。
按照3個月之內不重複舉辦題材、名稱等相同或相近展會的原則,對重複辦展的項目,會展業管理機構協調舉辦單位自行調整後納入年度會展活動指導目錄。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引進品牌展會,提升展會、地方特色節慶活動的影響力。
對超大規模、有突出影響的會展活動的招徠、舉辦方,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會展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市會展業發展要求,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會展場館建設專項規劃。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會展場館建設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會展場館周邊的交通、餐飲、住宿等配套設施。
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會展場館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施工建設等方面應當優先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社會資本和境外投資者參與會展業市場的開發、場館建設和配套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會展企業通過兼併、收購、聯營等形式組建大型會展產業集團,向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本市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取得國際認證。對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相關認證的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按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國內外知名品牌會展公司落戶我市、註冊分公司或合資公司,按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發展會展信息技術服務、展台搭建、策劃等會展配套服務機構,對本市重點發展的會展配套服務機構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培育地域特色鮮明、產業優勢突出、民眾參與性強的展銷及地方特色節慶等會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立會展業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把會展產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納入市人才管理工作規劃。
引進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層次會展人才,所產生的住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會展企業可列入成本核算。
高層次會展人才戶籍遷入、子女入學可按本市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會展業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培訓。鼓勵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會展企業建立會展產業教學、科研和培訓基地。
第三十條 會展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與激勵機制,對為本市會展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三十一條 鼓勵品牌展會進行商標註冊保護,申報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
對會展企業首次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按相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四章 規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實行年度會展計畫申報制度。會展舉辦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15日前向會展業管理機構提交下一年度擬舉辦的展會計畫,會展業管理機構依據所報計畫開展會展項目推介、宣傳、協調和信息諮詢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主辦、承辦的會展活動,申請人應當向會展業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會展業管理機構審查後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核准。
申請以區縣人民政府,市級部門和相關協會名義主辦、承辦的會展活動,區縣人民政府,市級部門和相關協會在核准前應當徵求會展業管理機構意見。
以市、區縣人民政府名義主辦、承辦的會展活動應當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三十四條 舉辦單位應當客觀、準確、真實地發布會展活動的招商招展信息和宣傳廣告,不得隨意變更展會名稱、地點、時間和主題內容。
第三十五條 舉辦單位應當與會展活動舉辦場所出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和義務,制定安保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六條 會展活動舉辦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專業性場館應當配置電視監控、防盜報警和出入安全檢查系統。
第三十七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現場設定投訴處理點,並在醒目位置公布會展、工商、公安、智慧財產權、質監等有關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第三十八條 舉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參展單位有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依法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參展單位應當配合舉辦單位進行參展項目智慧財產權狀況審查,並提供相關權利證明。
對未能提供權利證明的,舉辦單位不得允許參展單位以相關智慧財產權名義進行展示、展銷和宣傳。
第三十九條 舉辦單位負責對參展單位資質審查並與參展單位簽訂參展契約。
參展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參展契約義務,不得轉售、倒賣、轉讓或者轉租展位。
參展契約示範文本由會展業管理機構會同工商部門聯合制定。
第四十條 會展活動期間,參展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與展會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二)展示、展銷偽劣、不符合節能標準、未取得強制性安全認證證書的產品及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商品;
(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四)進行虛假宣傳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舉辦單位、參展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裝飾裝修工程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布置會展活動現場。
第四十二條 會展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迅速清理現場,恢復正常的城市容貌秩序,並向會展業管理機構提供本次會展活動有關統計數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舉辦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扶持補助和獎勵資金的,由會展業管理機構依法追回,取消申請扶持補助和獎勵資金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辦單位隨意變更展會名稱、地點、時間和主題內容的,由會展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舉辦單位未與會展活動舉辦場所出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的,由會展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舉辦單位未在會展活動現場設定投訴處理點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的,由會展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參展單位轉售、倒賣、轉讓或者轉租展位的,由會展業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展位費一倍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展單位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會展業管理機構應當先行制止,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十條 會展業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議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會展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主要組成部分,對產業升級、擴大貿易、拉動需求、穩定增長等發揮著巨大作用。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市會展業年均增長速度達到20%,步入了快速發展的新階段。今年(2013年)上半年,全市共舉辦有規模會展活動87個,參展商13.92萬人次,專業觀眾14.79萬人次,普通觀眾314.94萬人次,新增就業崗位2.1萬個,展會成效額600.3億元,創造社會綜合經濟效益50.46億元。西安已成為全國最具潛力的會展目的地城市。
當前,國內中心城市會展業的競爭日趨激烈,許多城市都在政策法規方面予以支持,從而讓當地促進會展業發展有法可依。哈爾濱、長春、南京等9個副省級城市及長沙、貴陽、石家莊等省會城市先後出台了有關會展業管理的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南寧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規《南寧市展會管理條例》已於2011年頒布施行。近幾年,我市也先後出台了《關於進一步促進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西安市會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西安市會展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等一系列檔案,有力地推動了我市會展業發展,但會展業規模小、品牌會展項目少、會展企業競爭力不強等問題仍然存在,致使我市會展業發展潛力和優勢難以充分發揮,急需制定出台促進會展業跨越式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起草過程
《條例》列入2013年度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2012年市會展辦起草《條例》上報市政府後,經市法制辦、市會展辦、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財經委多次共同實地調研,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形成了報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條例》,《條例》於2013年3月4日第43次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會議要求,市會展辦充實完善條例內容,進一步制定有利於推動會展業蓬勃發展的系統性扶持與促進措施。為了落實政府常務會議的決定,市會展辦本著“降低門檻、鼓勵發展、培育扶持”的原則,重新起草了《條例》,於4月底完成初稿。5月份,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法制委、市法制辦和市會展辦多次研究討論,數次易稿,經過反覆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6月份以來,由市法制辦牽頭,市會展辦配合,先後兩次就《條例》修改稿書面徵求了各區縣、開發區及市級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市法制辦和市會展辦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報送政府常務會議的審議稿。7月23日第61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該《條例》。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會展活動的界定。
傳統意義的“會展活動”是指各種類型的展覽展示活動,近年來,隨著會議產業的不斷發展,多數城市也將會議、節慶納入“會展活動”的範疇。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我們著眼“大會展”的發展理念,參照其他城市的做法也把會議及節慶納入到條例扶持和規範的範圍內,旨在進一步促進我市會展經濟的發展。因此,《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會展,是指舉辦單位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的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展覽、會議、展銷、節慶等活動。”
(二)關於會展業公共服務。
針對我市會展業要在鼓勵發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簡化審批程式,降低門檻設定、提供公共服務。《條例》專設一章明確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會展活動期間對宣傳、交通、治安、餐飲等的服務保障職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界定了會展行業協會及服務機構的職能。
(三)關於會展業扶持培育。
我市會展活動需要政府強力的培育扶持,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汲取兄弟城市的成功經驗和作法,《條例》堅持了以規範促發展的原則。為了加大會展業資金扶持力度,《條例》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二十一條對制定優惠政策、設立發展專項資金、壯大會展主體做出了相關規定。為了加大會展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條例》第二十八條還對建立人才基地、引進優秀人才、搭建合作平台做出了相應要求。
(四)關於會展業規範管理。
由於我市會展業發展目前尚處於快速提升階段,會展市場還不夠規範,帶有扶持與服務性的、非強制性的監管對於會展業的發展壯大仍然至關重要。本《條例》第六條明確了市會展業發展辦公室是本市會展業發展工作的管理機構。公安、工商、安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會展業的監督管理,做好會展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為了規範以政府名義舉辦的會展活動,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作出了具體規定。為了有效保護會展活動期間的智慧財產權,《條例》第三十四條對承辦單位在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中的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會展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產業升級、擴大貿易、拉動需求、穩定增長等發揮著巨大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在西安人大網全文公布,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在深入曲江國際會展中心、綠地筆克展覽館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召開了會展舉辦單位、會展場館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相關專家學者座談會,認真聽取了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9月11日至13日,法工委會同市會展辦、市人大財經委、市法制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之後將徵求意見稿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相關單位和市人大財經委徵求意見。9月29日召開了有市財政局等16個市級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並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修改。
10月12日,委員會召開第十一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財經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和徵集到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10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立法目的中體現發展會展業目的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這個指導思想,據此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最佳化會展業市場環境,規範會展活動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發展會展業要突出西安歷史文化特色,同時帶動地方相關產業的意見,因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增加“增強會展業與旅遊、文化產業的融合,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的表述。
二、關於服務保障
條例草案第二章標題原為公共服務,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了更準確的概括本章條款的內容,將條例草案第二章的標題修改為“服務保障”。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中對於政府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的內容較少,建議增加相關規定。委員會審議認為,我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作好服務保障,因此增加了由公安、城管執法部門會同會展管理機構商定,合理設定臨時停車泊位及數量;在市政設施和會展場所周邊符合戶外廣告設定條件的公共場所劃定一定數量的廣告位,用於舉辦單位申請設定廣告;根據會展規模與公共運輸部門協商增加公交運營車輛,適當延長運營時間;舉辦大型會展活動,工商、智慧財產權、質監等部門應當派員進駐會展場館提供服務;禁止強制參展及亂收費等規定,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和十七條。
三、關於扶持培育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強對會展業發展的扶持力度,明確會展業發展重點和引導方向,建議對政府建立專項資金的用途作出明確規定。為了進一步明確專項資金的用途,確保專項資金對會展業發展的扶持培育力度,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十九條的內容整合細化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同時,為了加強政府對會展業的引導,增加了會展管理機構每年發布會展業年度報告,編制會展活動指導目錄的規定。明確列入目錄的項目,舉辦單位可申請扶持補助,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鼓勵西安本土的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做大做強。徵集意見過程中也有單位提出要鼓勵本市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取得國際認證,建議增加相關規定。委員會採納這一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徵集意見過程中有單位提出,要鼓勵本土會展企業樹立品牌意識,因此,增加了關於鼓勵品牌展會進行商標註冊保護,申報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四、關於規範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該對會展計畫申報流程進一步明確,以利於促進服務和規範管理。因此,增加了實行年度會展計畫申報制度的相關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加強對參展項目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審查。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修改完善,明確“對未能提供權利證明的,舉辦單位不得允許參展單位以相關智慧財產權名義進行展示、展銷和宣傳”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會展活動期間存在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問題,建議對參展單位的行為作出規範。因此,增加了在會展活動期間參展單位禁止行為的相關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鑒於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二十條第二款、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一條對扶持補助和獎勵進行了規定,對於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扶持補助和獎勵資金應當規定相應罰則,因此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細化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於部分禁止行為在法律責任部分缺失相應處罰。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設定相關法律責任與之相對應。故條例草案修改稿增設了相應的罰則,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至四十七條。
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對增設的有關條款設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條例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提出了《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五十條。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實際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交由市人大財經委先行審議。市人大財經委非常重視這項工作,近年來,先後三次進行了立法調研,派員隨調研組專程赴廣州、南寧、長沙、貴陽等地考察學習,撰寫了立法調研報告,並參與《條例(草案)》起草的全過程。2013年5月,市會展辦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的意見修改完善了《條例(草案)》並徵求意見,市人大財經委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22條書面修改意見,市會展辦積極地進行了採納。為了提高立法質量,市人大財經委又通過網路向社會公布了《條例(草案)》,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在此基礎上,市人大財經委於2013年8月19日召開了第九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委員會認為,會展業是一種新型經濟形式和新興產業,對經濟社會具有拉動效應,是衡量一個城市國際化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尺度。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市會展行業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整合資源、打造品牌”的發展思路,創新運行機制,健全服務體系,強化政策支持,培育會展市場,推動我市會展業邁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去年(2012年)以來,全市共舉辦有規模會展活動241個,展會成交額1662.9億元。但是,我市會展業發展仍存在著規模小、品牌少、競爭力不強、管理不規範等問題。為進一步培育和規範我市會展市場,營造良好的會展環境,推動我市會展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制定一部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國家和陝西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我市實際出發,借鑑了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和經驗,思路較為清晰,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應全面體現《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本市會展業的服務和管理,培育和規範會展市場,保護會展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關於會展的概念
《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了會展的概念。建議進一步明確概念的外延,列舉一些會展的表現形式,使人一目了然。建議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會展,是指舉辦單位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的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博覽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論壇、研討會和節慶等活動。”
三、關於會展活動的原則
會展活動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尤其是經濟效益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不能搞浪費資源的形象工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修改為:“會展活動應當堅持政府指導、行業自律、市場運作、公平競爭、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關於協調機制
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七條中增加落實配套服務的內容,將該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研究決策會展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重大會展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安排和落實配套服務工作。”
五、關於會展數據統計工作
《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了會展業管理機構的職責。第九條規定了會展數據統計工作。鑒於會展數據統計也是會展業管理機構的職責,而且統計工作不僅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也應為會展企業服務,會展信息發布應遵循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等,建議將第九條修改為:“統計分析本市會展數據,進行市場預測、信息諮詢,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公布;”並將其作為第八條的第六項。
六、關於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
設立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是一項重大的促進措施,應明確其用途。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後增加:“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獎勵優秀會展活動,培育、扶持自主會展品牌,申辦和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活動,宣傳推介我市會展環境等基礎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七、關於對知名品牌會展公司落戶我市的扶持
《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的依據是《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對國內外知名品牌會展公司落戶我市、註冊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按從營業年度起的企業所得稅市與區縣留成部分,第一年給予全額獎勵,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給予獎勵。”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對國內外知名品牌會展公司落戶我市、註冊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按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八、關於參展商的義務
參展商在展會上的行為關係到展會的品質,有必要對之加以規範。建議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參展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參展契約義務,不得轉售、倒賣或者轉租展位,不得從事與展會名稱、內容不符或者封建迷信等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
九、關於法律責任
雖然是“促進”條例,但法律責任不明確就會缺乏約束力。建議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增加一些責任條款,如增加對隨意變更會展活動內容、未在會展活動現場設定投訴處理點、未對參展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審查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
十、關於具體文字的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規範管理本市會展業,對會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為會展提供配套服務;”
(三)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五項修改為:“徵集、管理大型會展活動工作人員和志願者,培訓會展人才;”
(四)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政府相關部門在會展活動期間應加強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為會展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在會展活動期間,應當在會展場館周邊合理設定臨時停車位。”
(六)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行政管理部門在會展活動期間,為會展活動舉辦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簡化程式、優先辦理。”
(七)《條例(草案)》從第十九條到第二十八條,除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共七條,都省略了主語,建議予以明確,使責任主體更加清晰。
(八)《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中的“申請人”應是與會展活動直接相關的“舉辦單位”,建議將“申請人”改為“舉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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