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石家莊為加快發展體育產業,充分發揮體育產業在滿足民眾需求、調整產業結構、增加社會就業、推動經濟成長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27號),我市設立了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加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2016年5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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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財政局
石家莊市體育局
石財教〔2016〕48號
石家莊市財政局 石家莊市體育局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 體育主管部門:
為加快發展我市體育產業,提高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27號)精神,經市政府批准,現將《石家莊市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財政局
石家莊市體育局
2016年5月9日
石家莊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發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我市體育產業,充分發揮體育產業在滿足民眾需求、調整產業結構、增加社會就業、推動經濟成長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27號),我市設立了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加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體育產業領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引導資金使用堅持“公開公正、擇優扶持、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體育局共同管理。
(一)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1.負責引導資金的籌集;
2.負責引導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3.會同市體育局下達引導資金使用計畫,並按規定撥付資金。
(二)市體育局主要職責:
1.審定年度引導資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
2.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3.建立體育產業單位信息資料庫;
4.受理引導資金項目申請;
5.制定引導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標準;
6.組織專家對申報引導資金的項目開展評審、論證工作;
7.將評審擬訂的引導資金扶持項目名單報市政府審批;
8.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並下達引導資金使用計畫;
9.對引導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監督;
10.按照規定做好引導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和績效重點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引導資金主要用於扶持符合我市體育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發展前景好、帶動能力強、影響力大的體育產業項目,及處於起步階段,具有發展潛力的優勢項目。主要包括:
(一)體育產業集聚區、體育產業示範基地、體育產業園等項目;
(二)促進民眾體育、競技體育發展的項目;
(三)體育健身休閒、競賽表演、場館服務、體育用品製造與銷售、體育培訓等體育產業項目;
(四)體育旅遊、體育中介、體育創意、體育康復、體育會展、體育科技、體育建築等新興體育產業項目;
(五)重大體育賽事、體育品牌建設項目;
(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體育產品和體育服務項目;
(七)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資源產業化開發利用項目;
(八)體育行業標準制定以及技術研發、市場推廣和體育服務公共平台建設項目;
(九)體育產業緊缺人才培訓項目;
(十)其他重大體育產業項目。
第六條 引導資金以實施單位為依託,項目為載體,採取補助、股權投資、貼息等方式扶持。
(一)補助:主要用於扶持具有導向性作用的重點體育產業項目。根據項目的重要性和影響力確定資助額度,補助金額為項目投資總額的5%-30%,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
對市委、市政府確定支持的重點體育產業項目,補助額度按程式另行報批。
(2股權投資:對發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體育產業,可採取股權投資方式,股權投資與社會資本比例至少達到1:3以上,吸收更多社會資金投入。股權投資收益作為體育產業引導資金來源的一部分,繼續用於我市體育產業發展。
(三)貼息:主要用於對能夠形成較大產業規模,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體育產業項目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補貼。根據項目水平和貸款規模確定相應的貸款貼息額度。補貼額度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項目貸款實際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的50%。
第七條 引導資金原則上不重複支持同一項目。同一個項目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就高但不重複支持。
第八條 引導資金嚴禁用於人員工資、福利、罰款、企業贊助、償還債務等支出。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定
第九條 申報項目主體須在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從事體育產業活動的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狀況良好,有適應市場化競爭要求的運營管理體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引導資金不予支持:
(一)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承辦權等有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3年的;
(三)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已獲得政府其它資金支持的。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須呈報以下材料
(一)石家莊市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申請表(附屬檔案1)。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申請支持方式、項目實施期限、項目投資情況、資金落實情況、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概況等。
(二)必要的申報要件:法人營業執照及複印件、稅務登記證及複印件、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近三年年度財務報表、企業經營情況報告,包括經營的主要產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等。
(三)其他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程式
(一) 市體育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二) 市體育局按照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對申報單位的材料進行初審並確定入圍單位;
(三)由項目評審會按規範的評審程式和標準對入圍單位進行評估、論證,並組織評審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四)評審會確定擬扶持項目名單;
(五)將擬扶持項目名單報政府審批;
(六)對政府批准的項目在媒體和市體育局網頁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七)將政府審批的項目及資金列入下一年度預算。
第五章 資金使用
第十三條 對補助、貼息類項目,項目承辦單位要填寫石家莊市體育產業引導資金項目責任書(見附屬檔案2)。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按照批准的預算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貼息、補助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批覆的項目預算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變更或以任何名義截留、擠占或挪用。項目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難以執行需要變更的,需向市體育局提出項目變更申請,按程式審核報批後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對引導資金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再考慮扶持,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引導資金的;
(二)擠占、挪用引導資金的;
(三)擅自變更項目內容的;
(四)自籌資金未落實到位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引導資金的監督管理,由體育局具體組織實施,採取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專項審計制度、項目驗收審計制度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十九條 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計畫契約書規定,在實施期內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市體育局報送上年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表(見附屬檔案3)。市體育局組織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以此作為撥付後續經費或今後是否對該項目單位給予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專項審計制度。每年由市體育局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部分在實施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及企業配套資金落實情況進行審計。選擇審計的項目包括:使用引導資金數額較大的單位、被舉報在引導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單位、隨機抽取的一些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審計制度。貼息、補助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要將項目完成、資金使用和績效實現情況形成報告報市體育局,市體育局要組織專人進行驗收,對資金使用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制度。每年由市體育局組織對前一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體情況及具體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單位今後申請引導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石家莊市財政局、石家莊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屬檔案:
1.石家莊市體育產業引導資金申請表
2.石家莊市體育產業引導資金項目責任書
3.石家莊市體育產業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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