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專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專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鼓勵本市專利申請及專利技術實施,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河北省專利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專利資金用於專利申請費資及專利實施。
第三條 市專利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安排使用專利資金,接受市科委和市財政局的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 專利資金實行無償使用和有償使用相結合、擇優支持和資助職務發明專利為主和原則。
第五條 每年度專利資金的20%用於資助專利申請,80%用於資助專利實施。
第六條 申請專利申請費資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申請人是駐石單位和個人;
(二) 申請資助的費用應為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
(三) 經濟上確實困難,無力支付有關費用;
(四) 項目技術先進,易於實施,市場前景廣闊,符合本市產業政策。
第七條 申請專利實施資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須是獨立法人單位,並具備實施專利技術的人員、財力、物質等基本條件,無專利糾紛;
(二) 有效專利或已公開的發明專利;
(三) 項目實施中存在一定資金困難;
(四) 項目市場前景好,能進行工業化生產,符合本市產業政策。
第八條 申請專利申請費資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莊市專利申請費資助申請表》(申請國外專利的提交《石家莊市國外發明專利申請費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受理通知書複印件,繳納相關專利申請費用發票或發票複印件;
第九條 申請專利實施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莊市專利實施計畫項目申報書》;
(二)專利證書、當年專利年費繳費發票以及由市專利管理局出具的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
(三)專利實施項目可行性報告;
(四)採用專利權轉讓或許可方式實施的,提交相關有效契約副本;
(五)國家專賣、專控的特殊行業產品,須附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批准證明(複印件)。
第十條 專利申請費的資助標準:
第十一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範圍、比例和使用方式:
(一) 使用範圍和比例:80%用於專利項目實施;10%用於專利戰略研究和專利實施相關工作;10%用於獎勵在專利實施中的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高技術發明專利的實施給予重點資金支持。
(二) 使用方式: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投入。
第十二條 專利資金應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獲得專利資金資助的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市專利管理局。
第十三條 為確保本辦法的貫徹實施,由市專利管理局另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日發布的《石家莊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管理辦法》、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石家莊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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