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市級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6〕79號

發布日期,主要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資金分配及下達,第三章資金支出及使用,第四章績效評價,第五章督導檢查,第六章附則,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6〕79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市級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市級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6年11月30日

主要內容

石家莊市市級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保護資金管理,強化督導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省級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資金(下稱“環保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支持我市和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含重金屬)污染防治、農村節能減排等各類資金。環保資金按照支出級次分為市本級環保資金和對縣(市)、區補助環保資金。
第三條各縣(市)、區政府是對縣(市)、區補助環保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市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對市本級環保資金管理使用負主體責任。市環境保護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農業局、市住建局等市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牽頭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及我市環境保護政策,加強督導檢查,指導各地完成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任務。
第四條環保資金管理使用及督導檢查遵循“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公開透明、規範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分配及下達

第五條環保資金優先支持國家和省及我市確定的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重點任務,傾斜投向環境污染嚴重、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態環境領域或項目。
第六條對縣(市)、區補助環保資金採取因素法為主、項目法為輔的分配方式。其中,按任務量預分配的環保資金,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給予扣減。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支持我市的環保資金,其分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申請使用環保資金的市有關部門,可根據本部門所承擔的環境保護任務,向市環境保護局提出資金需求計畫並擬定績效目標。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綜合考慮相關環保任務,統籌安排環保資金。
第八條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根據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支持我市的環保資金規模和市級預算安排情況,及時提出環保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批覆下達。
第九條各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在接到對縣(市)、區補助環保資金後,要及時提出環保資金細化分配方案,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在30日內落實到具體項目,同時報送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備案。資金分配涉及省財政直管縣的,按照相關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各級環保、財政部門要建立環保資金項目庫,實行動態更新。環保資金優先支持已納入項目庫且前期準備成熟、能夠發揮實效、短期內能夠形成支出的項目。
第十一條創新財政支持方式。積極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財政貼息等方式,鼓勵運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購買服務、PPP、投資基金、融資租賃等模式,放大資金使用效應。

第三章資金支出及使用

第十二條環保資金的支出嚴格執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形成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提高項目審批效率,推進項目建設,加快資金支出。對支出進度慢、短期內無法形成實際支出的環保資金,應按程式及時調整,用於符合政策規定、能形成實際支出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應在每季度結束後3日內,向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如實報送環保資金支出進度和項目實施情況。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視情況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對支出進度慢、項目推動不力的縣(市)、區予以通報、約談。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應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公示環保資金分配、使用及績效信息;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在當地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環保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項目建設和實施,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發放人員工資獎金以及工作經費等支出。
第十七條使用環保資金的單位,應建立健全資金核算、審核、審批制度,確保資金管理使用規範,並對環保資金申報、使用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環保資金。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以及使用環保資金的市有關部門應按項目組織開展環保資金績效評價,形成專題評價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在各地各部門績效評價的基礎上有計畫地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市環境保護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農業局、市住建局等市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牽頭部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開展環保資金政策評價,對政策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的,及時研究提出政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績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一)資金管理。包括部門間協調機制建設、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重點任務保障、資金使用、信息公開情況等。
(二)資金產出。包括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任務量完成情況。
(三)資金績效。包括環境質量、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民眾滿意度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績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財政政策和環保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督導檢查

第二十三條環保資金督導檢查(下稱督查)分為重點督查和一般督查。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對資金量大、關注度高的大氣污染防治等資金實施重點督查;對其他環保資金結合日常管理情況實施一般督查,原則上每年不少於一次。根據實際需要,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
第二十四條重點督查由市大氣污染防治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境保護局)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實施,督查對象為各縣(市)、區政府及使用大氣污染防治等資金的市有關部門。一般督查由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督查對象為各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以及使用環保資金的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五條督查內容包括: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情況;
(二)環保資金分配、下達、使用情況;
(三)環保資金項目實施情況;
(四)環保資金管理制度和協調機制建設情況;
(五)環保資金使用績效情況;
(六)審計、督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七)財政、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督查採取自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方式開展。重點抽查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聽取縣(市)、區政府或市相關部門情況匯報;
(二)調取、查閱與環保資金使用有關的檔案、資料、憑證及電子數據;
(三)實地察看相關項目;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第二十七條督查工作結束30日內,由督查組形成督查報告。重點督查的督查報告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反饋有關縣(市)、區或市有關部門。一般督查的督查報告由督查組反饋有關縣(市)、區或市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有關縣(市)、區或市有關部門要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整改。整改方案於督查意見反饋後30日內報送督查組,在60日內完成整改,並報送整改情況。
第二十九條督查結果將作為環保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保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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