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號)
《石家莊市保護中國小校教育環境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5月24日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二辰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石家莊市保護中國小校教育環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最佳化中國小校教育環境,維護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
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初等、中等學校及實施學歷教育的社會力量辦學單位(以下簡稱學校)的學校教育環境保護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其他學校的學校教育環境保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教育環境,是指與學校教育活動密切相關的校園及周邊環境。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學校教育環境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學校教育環境的建設和治理列入城鄉建設和教育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協調、監督有關單位治理、改善學校教育環境。
第五條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均負有保護學校教育環境的義務,應協助學校創建優美、安全、文明、整潔的育人環境。
第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學校教育環境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育環境保護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環保、市容環衛、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宗教等部門應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履行對學校教育環境的保護職責。
新聞單位應加強對學校教育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校園環境的保護
第七條規劃和新建學校時,生均占地面積、生均建築面積要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執行。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學校,應予以改建、擴建。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擠占學校校舍用地。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學校校舍、教學用地的使用性質。
第八條學校應當加強對現有校舍及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管理和維護。發現校舍及附屬建築物、構築物有危險時,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向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報告。
校園內的噪聲、振動,室內空氣、採光、照明及人均密度等環境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九條學校組織教學、文體等活動和從事生活後勤保障工作,應當做到科學、合理、避免互相影響。
校辦企業、勤工儉學勞動場所與教學區、文體活動區應當設有隔離標誌,不得向校園及周邊超標排放廢氣、廢水、噪聲等有害物質。
第十條學校應當教育教師、職工、學生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並按規定升掛國旗。
學校應在教室、圖書館、禮堂等場所懸掛為人類文明發展做出傑出貢獻的名人畫像、詩詞和格言。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園環境管理制度,確保校園環境管理有序、文明整潔、健康向上,具有鮮明的教育、科學、文化氛圍。
第十二條學校應組織學生參加有益於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會公益和社會實踐活動,但不得影響教學計畫的實施和正常教學秩序。
其他部門組織的公益活動需要中小學生參加的,必須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禁止組織中小學生參加任何營業慶典等營業性活動。
第十三條學校必須加強對宿舍、食堂、飲用水、廁所的管理工作,預防和控制傳染病。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門衛,對外來人員和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外來人員應當遵守學校的制度,不得擾亂校園環境和治安秩序。
進入校園的車輛應限速緩行,不得使用喇叭。
第十五條學校向社會開放禮堂、體育場、圖書館等場所及設施,不得妨礙學生學習、休息等正常活動。
學校的教學、科研設施、設備,電源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應按照國家規定存放和使用並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新聞記者進入學校執行職務,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學校應予以協助。
新聞媒體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社會關心、支持學校教育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學校校園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酗酒、吸菸;
(二)傳播、使用宣傳暴力、兇殺、淫穢、色情、封建迷信以及偽科學內容的出版物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三)宣講宗教教義或進行宗教活動;
(四)銷售、使用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各種輔導教材及參考資料;
(五)推銷以學生為主要消費對象的商品;
(六)建造或者恢復祠堂、廟宇或墳塋,打場、取土、採石。
第十八條學校對校園內的文化遺址遺蹟、英烈碑陵、地下自然資源負有保護義務,不得擅自改變原有狀態。
第三章 學校周邊環境保護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理和保護,科學規劃和安排學校周邊的建設項目。
與學校相鄰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優先保護學校環境的原則安排生產、經營和生活。
第二十條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審批與學校相鄰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必須審查該項目對學校教育的環境影響評價及預防治理措施。對於破壞、影響學校環境的項目,不得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依傍學校牆體、校園樹木搭建附著物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規劃、建設部門不得在學校門口兩側二十米以內的範圍內審批建設臨時性建築;已有的應限期拆除。
前款所列範圍內,不得占道經營、堆放垃圾、停放機動車輛、舉行宣傳集會或設定、懸掛遮擋出入學校通行視線的標語和廣告。
第二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相臨學校的街道上設立機動車輛禁鳴喇叭的標誌,在學校門前街道設立機動車限速標誌,並在學校門前兩側劃定禁止存放車輛的範圍。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不得審批在學校周邊二百米範圍內設立電子遊藝廳。已經設立的應限期遷移或者停業。
第二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和設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應當在其入口的顯著位置懸掛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牌。
第二十六條新建或設立下列單位或場所,應距離學校周邊二百米以外。違反規定的,規劃、建設部門不予審批:
(一)傳染病院、精神病院;
(二)收容所、看守所、監獄;
(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二十七條與學校相鄰各方在生產、建設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以及廢氣、廢水等物質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對未達到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加強對校園周邊治安環境的整治,與轄區內的學校建立定期聯繫制度,及時制止並依法從嚴懲治干擾、破壞學校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衛生、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學校衛生及周邊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進行檢測、監督,對達不到衛生標準的,應限期整治。
第三十條各級政府應組織所轄學校對工商、公安、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衛生、規劃、建設、市容環衛、環保等行政部門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學校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一)、(四)、(五)項和第十八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宗教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的,由建設、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學校責令限期拆除、撤銷,逾期不拆除或不撤銷的,由規劃、建設、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設定帶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的,由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第三十七條對有關部門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學校教育環境保護職責的,由本級政府予以警告並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