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2013年11月5日
通知,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舉辦與審批,第四章隊伍建設與管理,第五章保育和教育,第六章保障與扶持,第七章管理與監督,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3〕3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石家莊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內容

石家莊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前教育管理,促進我市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幼稚園和早期教育指導機構的管理、保育和教育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前教育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的領導,在統籌規劃、政策引導、制度建設、標準制訂、投入保障、日常管理等方面充分發揮主導作用。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健康發展保障機制,加強對學前教育的巨觀規劃、政策制訂、協調管理和監督指導,加大經費支持和統籌力度,扶持農村地區、貧困山區和殘疾人學前教育事業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正定新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負主要責任,負責本轄區內學前教育的規劃、布局調整,落實學前教育經費,辦好公辦園,扶持民辦園,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承擔發展農村和社區學前教育責任,負責辦好鄉鎮中心園和村幼稚園,積極籌措辦園經費,努力改善辦園條件;加強對本轄區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安全、衛生和周邊環境治理,採取多種形式保障轄區內學齡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學前教育常規監管工作。
第五條市教育局主管本市學前教育工作,負責貫徹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教育局具體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學前教育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學前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物價、公安、質檢、安全生產監管、消防、民政、工商、環境保護、計生、機構編制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學前教育管理工作。
婦聯、工會等組織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學前教育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把學前教育作為督導重點,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加強對政府責任落實、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安全管理、幼稚園建設等方面的督導檢查,督導檢查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牽頭,發展改革、教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物價、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消防、民政、工商、質檢、安全生產監管、計生和機構編制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學前教育問題。
第七條對在學前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幼稚園規劃建設堅持優先安排、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合理布局、方便就學、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九條市、縣(市)教育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幼稚園布局規劃納入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統一編制。長安區、橋西區、橋東區、新華區、裕華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由市教育局組織編制,各縣(市)的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由各縣(市)教育局組織編制。
第十條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施行。
教育設施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照原制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幼稚園的配建標準和建設規模,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定新增幼稚園的預留用地區位和用地要求,並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和教育用地管理範疇。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幼稚園建設預留用地的性質和用途。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改變的,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先行書面徵求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並在相同或相近區域配置同等面積的幼稚園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幼稚園預留用地周邊的規劃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間距,不得妨礙正常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幼稚園設計和建設應執行國家和河北省的設計規範及建設標準。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建設,按照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建設幼稚園。農村每個鄉鎮必須至少設定1所公辦鄉鎮中心幼稚園,每個村應當設定1所普惠性幼稚園。
中國小布局調整後閒置的校舍應優先用於舉辦幼稚園。鼓勵優質公辦幼稚園或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舉辦分園或合作辦園。
第十六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項目,應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配套建設幼稚園。居民住宅項目按規劃需配套建設幼稚園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編制和審批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時,須根據規劃設計條件中配建幼稚園的要求,將配建幼稚園規模及用地納入規劃內容,並明確建設時序。居民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套建設的幼稚園原則上應安排在首期建設。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住宅建設項目規劃條件之前,應就配套建設的幼稚園的位置、布局、具體建設指標等內容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採用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居民住宅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規劃條件確定的幼稚園安排情況和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對外公告,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配建。採用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居民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與轄區政府簽訂按標準無償配建幼稚園的承諾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供地。
第十八條居民住宅項目配套建設幼稚園用地面積4班規模不低於1500平方米,6班規模不低於2000平方米,8班規模不低於2400平方米。
第十九條配套建設的幼稚園必須與居民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教育設施納入房地產項目公建配套設施驗收範圍,在組織項目公建配套設施驗收時,通知教育部門和轄區政府參加,並按照規劃方案確定的建設標準逐項驗收。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3個月內,將配套建設的幼稚園無償移交轄區政府,產權歸轄區政府所有。建設單位在移交時,還應將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給所在縣(市)、區政府,並協助辦理園舍產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配建幼稚園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出具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移交配建幼稚園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單位自有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依據規劃建設的幼稚園的使用性質和規模,不得侵占、破壞幼稚園設施。
國土資源管理、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對不按規定配建幼稚園或者將幼稚園教育設施挪作他用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採取措施限制其進入本市房地產市場。

第三章舉辦與審批

第二十三條舉辦幼稚園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幼稚園的設立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達到“三段、兩基、四獨立”要求(“三段”,即有3個年齡段,辦有大班、中班、小班;“兩基”,即有基本辦園條件、有基本衛生保健設施;“四獨立”,即園舍獨立、人員獨立、財務獨立、管理獨立);
(二)幼稚園應當根據當地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要求,設定在安全區域內,確保周圍無危險建築,無環境污染,無噪音,無高壩、河流,無重大安全隱患,園舍堅固、安全、適用,有消防通道;
(三)舉辦幼稚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幼稚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園宗旨、培養目標,有合法的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五)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國際”、“全國”、“中華”、“雙語”、“藝術”等字樣,幼稚園對外用名必須與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名稱一致。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設立幼稚園:
(一)不具備相應的辦園條件、未達到設定標準的;
(二)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三)因各類糾紛嚴重影響幼稚園各種教學活動正常開展的
(四)辦園章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幼稚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幼稚園園長、教師等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幼稚園的舉辦者應向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擬辦幼稚園的地點、環境、房舍、設施及布局方案;
(三)規範的名稱和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舉辦者或擬任負責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教職員工的資格證明、健康合格證明;
(五)擬辦幼稚園必備資金證明、資產的有效證明檔案、園舍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六)擬辦幼稚園的章程、制度和發展規劃;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聯合舉辦幼稚園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園協定書。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教育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幼稚園。
中外合作辦園、華僑或港、澳、台同胞與內地合作辦園,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辦理,報經省教育廳批准。
幼稚園實行年檢制度,由審批機關每年進行一次覆核審驗與評估認定。年審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應當取消辦園資質。年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舉辦民辦幼稚園的,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二十八條幼稚園變更許可事項的,應到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幼稚園終止辦學的,應依法進行清算,妥善安置好幼兒,應向審批機關上交辦學許可證,併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對社會各類幼兒培訓機構和早期教育指導機構,審批機關應當加強管理監督。

第四章隊伍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幼稚園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專任教師、專職安保人員、衛生保健人員、財務人員和保育員等。
第三十一條幼稚園園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中師以上學歷;
(二)須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證書;
(三)有三年以上幼稚園工作經驗;
(四)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培訓並取得園長任職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幼稚園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幼稚園工作規範》須取得相應任職資格。
具有其他學段教師資格證書的教師到幼稚園工作,應在上崗前接受教育部門組織的學前教育專業培訓。
第三十三條幼稚園的教職工應當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加強專業知識和技能學習,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忠於職守。
第三十四條幼稚園工作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在崗期間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精神障礙患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人員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第三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幼稚園教師配備標準,核定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嚴禁擠占、挪用幼稚園教職工編制。
第三十六條公辦幼稚園教師實行公開招聘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每年制訂本地區幼稚園教師補充計畫,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編制使用計畫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一定數量的公辦幼兒教師,逐步補足配齊幼稚園教師。
企事業單位辦、集體辦、民辦幼稚園應按照配備標準,配足配齊幼稚園教職工。
第三十七條公辦幼稚園教師執行統一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民辦幼稚園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其工資水平應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事業單位辦、集體辦、民辦幼稚園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由舉辦者依法保障。
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山區工作的幼稚園教師,實行工資傾斜政策。
第三十八條各縣(市)、區教育局應將幼兒教師隊伍建設納入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範疇,統籌規劃,完善機制,科學管理,合理確定幼稚園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幼兒教師,在職務、職稱方面實行傾斜政策。
公辦幼兒教師在培訓進修、評優表彰、職稱聘任、工資福利等方面享有與中國小教師同等權利。
民辦幼稚園教師在培訓、職務(職稱)評審、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與公辦幼兒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第三十九條市教育局和各縣(市)、區教育局應建立健全幼稚園園長和幼兒教師培訓體系,依託高等院校重點建設一批幼兒教師培訓基地。實行幼稚園教師5年一周期不少於360學時的全員培訓制度,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共同籌措。加大面向農村幼稚園教師培養培訓力度。

第五章保育和教育

第四十條幼稚園招生應當公開、公平,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不得將幼兒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的前置條件。
第四十一條幼稚園必須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保育、教育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幼稚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品德行為,促進幼兒的全面發展。
第四十二條幼稚園應當尊重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的規律和學習特點,落實《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的規定,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保育與教育並重,促進幼兒全面健康和富有個性的發展。嚴禁學前教育國小化。嚴禁虐待、歧視、侮辱、恐嚇、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四十三條幼稚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滿足幼兒多方面發展的需要。
第四十四條幼稚園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科學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建立健全健康檢查制度,定期為幼兒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四十五條幼兒在入園前必須按照衛生保健制度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並在入園前查驗預防接種證。
第四十六條幼稚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安全、衛生、保健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和隔離制度,自覺接受衛生部門的衛生監測,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幼稚園應建立健全食物中毒及傳染病傳播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七條幼稚園必須保證幼兒合理膳食,制定營養均衡的幼兒食譜,定期分析、核算幼兒營養攝入量。

第六章保障與扶持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編制單位預算,並逐步提高學前教育經費在教育經費中的比例。
第四十九條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助學前教育或者出資舉辦幼稚園。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購買服務、獎勵補貼、派駐公辦教師、租金補貼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幼稚園進行補助。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享受政府補助的民辦幼稚園的生均補助標準,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用於扶持民辦幼稚園、支持農村學前教育、改善幼稚園辦園條件、資助學前教育特殊群體、培訓幼稚園教師等。
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孤兒、殘疾幼兒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對殘疾幼兒實施免費學前教育。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擴大學前教育資源,保障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接受學前教育。
第五十四條市教育局和各縣(市)、區教育局應當均衡配置幼稚園保育教育資源,在培養培訓、崗位設定等方面對農村地區和薄弱幼稚園給予扶持。
第五十五條新、改擴建幼稚園的,按照中國小建設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幼稚園用水、用氣、用熱等價格,按照居民使用標準執行。
幼稚園繳納的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等費用,按照中國小的繳費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學前教育政策、教育督導等管理信息,公開幼稚園的基本情況、專任教師情況、幼稚園質量監測情況、收費情況、接受政府補助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第五十七條對公辦幼稚園和經審批的民辦幼稚園,應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明確監管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幼稚園和託兒所等學前教育機構的指導和管理,落實年檢制度,對辦園的基本條件進行定期檢查,規範辦學行為。
對尚未批准登記註冊的民辦幼稚園、學前教育機構,各級綜治辦應協調當地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擔負起安全管理責任,督促舉辦者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並按程式登記註冊;凡由鄉鎮、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舉辦幼稚園的,要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綜治辦協調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落實業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責任;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多次整改仍不達標的,要依法予以取締並妥善安置幼兒。
第五十八條公安、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工商、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幼稚園的消防安全、建築以及設施設備安全、食品安全、校車使用安全進行檢查。
公安機關應當將幼稚園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維護幼稚園周邊治安秩序。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幼稚園疾病防控、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指導,建立相關工作評價制度。
第五十九條幼稚園不得發布與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為不相符合的虛假信息與廣告。
第六十條幼稚園應嚴格規範收費行為,自覺接受物價、教育部門的指導和監管,公示各項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幼稚園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執行。
幼稚園的幼兒膳食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並建立專門賬戶,定期向家長公開膳食費用的收支情況。
第六十二條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管理使用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條幼稚園應按有關財務管理落實法人財產權,舉辦者財產應與幼稚園資產相分離,獨立設定銀行賬號,並接受教育、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幼稚園要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職責,幼稚園園長是本園內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要強化幼稚園園區安保工作,加強技防建設,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三落實。要加強幼稚園消防安全管理,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幼稚園,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招生、停止辦園,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審批、登記註冊,擅自招收幼兒舉辦幼稚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損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四)幼稚園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剋扣、挪用幼稚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稚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稚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稚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稚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11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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