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 環保總局令第17號)的有關規定,參照《深圳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人環規〔2015〕2號)的有關精神,按照《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16〕2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區環保水務部門依法徵收並納入財政預算的排污費。
(二)區財政部門年度預算安排的其他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第三條 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計畫統籌、突出重點、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管理要求,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成立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區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區環保水務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單位及成員由區財政局、區環保水務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寶安局、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消防監管大隊)、區人力資源局、市社保局寶安分局、寶安地稅局、區統計局、區安監局、寶安國稅局等部門和各街道辦的分管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在區環保水務局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具體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環保水務局局長兼任。
領導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在每年2月底前審議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並按程式提交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二)負責審定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標準、補助金額或比例,及年度收支計畫已明確安排的項目。
(三)負責審定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標準、補助金額或比例,且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項目。
(四)負責審議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標準、補助金額或比例,且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並按程式提請區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五)負責統籌協調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區環保水務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加強對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在每年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三)負責編制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組織實施項目申請受理、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實地考察、專家評審和公示等工作。
(四)負責對初審符合有關規定的項目提出資助資金安排計畫,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負責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授權支付手續。
(六)負責根據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年度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制定調整計畫,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七)負責組織開展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績效評估和驗收工作。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核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
(二)負責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直接支付手續。
(三)負責監督檢查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
第七條 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資助或補助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申請資助或補助項目的有關材料,並承諾提供材料的真實、準確。
(二)制定資助或補助項目投資預算,落實資助或補助項目實施的條件和配套資金。
(三)按規定使用資助或補助的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及資金安全,並對資助或補助的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自覺接受區有關部門對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資助或補助項目的驗收。
(五)按要求提供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資助或補助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相關材料。
(六)設立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資助或補助項目的績效目標,並進行自評。
第八條 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區監察部門負責對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進行行政監察。
第十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寶安局、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消防監管大隊)、區人力資源局、市社保局寶安分局、寶安地稅局、區統計局、區安監局、寶安國稅局等部門和各街道辦結合自身工作業務,負責對申報單位的守法經營情況進行核查,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範圍
第十一條 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須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及管理體系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申請資助的環境保護項目須在寶安轄區內實施。
第十二條 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當主要用於如下污染防治項目:
(一)污染企業污染防治處理設施升級改造項目。
(二)污染防治和監測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套用項目。
(三)重點生態環境污染治理和修復項目。
(四)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
(五)環境污染防治相關的科研、開發、服務項目。
(六)環境污染預警和應急能力建設項目。
(七)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根據全區污染治理策略提出的其他項目。
第十三條 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如下項目:
(一)環境衛生、綠化、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
(二)已列入市、區、街道辦統一規劃,明確資金來源的污染防治項目。
第四章 資助條件、方式和標準
第十四條 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採用全額資助和部分資助兩種方式進行資助。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項目採用部分資助方式進行資助;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項目採用全額資助方式進行資助;第(七)項規定的項目,可結合項目特點採用全額資助或部分資助方式進行資助。
第十六條 採用全額資助方式資助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獲得開展本項目的有關依據或者批覆檔案。
(二)實施後應當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增強環境污染預警和應急能力,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
(三)已按規定開展前期研究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備開工條件或者正在建設,且項目計畫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 採用部分資助方式資助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通過相關部門驗收,並符合有關要求。
(二)已完成投資決算。
(三)實施後減少流域或區域污染負荷,改善和提高生態環境質量,環境效益較好。
(四)項目竣工驗收距申報專項資金的時間不超過2年。
第十八條 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資助標準:
(一)全額資助類。項目經費實行全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
(二)部分資助類。項目補助金額不得高於實際投資金額的40%,且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最終補助金額根據專家評審結果進行確定。
第十九條 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有關規定列入區環保水務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進行安排。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予安排資助:
(一)存在逾期未歸還財政借款的。
(二)在使用財政資金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存在擠占挪用或騙取財政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接受處罰並整改完畢未滿3年的。
(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且可能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
(四)在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稅等方面存在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按規定接受處罰或被處罰並整改完畢未滿2年的;或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尚在管理期限內的。
(五)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的項目有2項以上尚未完成績效評估或近兩年有項目績效評估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應給予資助的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的罰款。較大數額罰款以上行政處罰包括: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 區環保水務部門負責受理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申請。
(一)全額資助類項目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 項目申請報告(含項目績效目標)。
2. 項目設立的有關依據或者批覆檔案。
3. 科研類項目須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4. 項目資金預算報告。
5. 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部分資助類項目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 項目申請報告。
2. 項目環評批覆等材料。
3. 項目竣工或者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
4. 項目支出費用清單及佐證材料。
另外,投資額超過100萬元的項目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5. 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諮詢機構出具的決算報告或者專項審計報告。
6. 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7. 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項目申請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項目申報的審批程式:
(一)初核:區環保水務部門對項目申報條件、材料完整性等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在1個月內退回並書面說明理由。
(二)複審:通過初核的申報項目,部分資助類項目由區環保水務部門負責組織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對項目的總體情況進行評分,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全額資助類項目需由專家組對項目的可行性、實施價值、績效目標、資金預算等情形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三)造價審核:部分資助類項目通過專家評審後,由區環保水務部門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造價諮詢機構對申報單位遞交的工程造價結算報告書或專項審計報告出具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報告。
(四)提出資助計畫:區環保水務部門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根據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的安排,提出項目的資助計畫 。
(五)公示、徵求意見:區環保水務部門將初步資助項目及資金安排計畫,按規定在本單位入口網站及寶安政府線上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並同步書面徵求區人力資源、安全生產、消防、稅務、市場監管、統計、社保等部門及資助對象所在街道辦的意見。對存在異議的項目,由區環保水務部門組織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該項目的資助計畫。
(六)明確資助計畫:對經社會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根據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的安排,明確項目的資助計畫,包含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及年度收支計畫已明確安排的項目。
(七)審議與決定:經過明確的資助項目按照《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16〕2號)的有關規定報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與決定 。
第二十三條 項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實施,或繼續實施已無必要的,項目申請單位應及時向區環保水務部門申請項目終止,並無條件退回剩餘的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第六章 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式審批後,區環保水務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一)對全額資助類項目,由區環保水務部門與資助對象簽訂資金使用契約,在契約簽訂後分三次撥付資助資金,並由區環保水務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資金撥付比例如下:
1. 項目啟動時,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50%。
2. 項目中期專項審計合格後,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30%。
3. 項目完結並通過驗收後,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20%。
(二)對部分資助類項目,由區環保水務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授權區財政部門將資助資金在事後一次性直接撥付給項目申請單位。項目補助金額不得高於實際投資金額的40%,且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具體補助數額由區環保水務部門根據項目驗收、專家評分結果確定。評分按百分制,根據分數分成三檔進行計算:
1. 60分以下的項目,不予資助。
2. 60分以上(含60分)、90分以下(含90分)的項目,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計算:補助金額=(總評分/90)×40%×實際投資額。
3. 90分以上的項目,補助金額為實際投資額的40%。
其中,實際投資額以實際發生費用為依據進行確定,並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造價諮詢機構對企業實際支出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式核定後,區環保水務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全額資助類項目實施定期報告制度。項目申請單位須在契約規定的項目中期向區環保水務部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報表、項目階段研究報告;項目實施完成後,項目申請單位須向區環保水務部門報告項目最終的研究報告、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及其他資料,確保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區環保水務部門應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全額資助類項目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的實施進度;項目中期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發現專項資金使用超出範圍的,可按照契約約定拒付第二期資金,並要求項目單位限期3個月內整改完畢;項目驗收時,契約約定的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提供的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則不能通過驗收,項目申報單位須在6個月內對項目進行整改,達到契約目標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區財政部門可對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七條 全額資助類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進行重大變更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向區環保水務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實施變更。因故撤銷的項目,已撥付的資助資金按照市、區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全額資助類項目完成後,區環保水務部門應當及時對項目進行專家驗收和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情況書面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區財政部門牽頭組織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的重點評價或者再評價。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區環保水務部門、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項目申請單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應當退回資金;區環保水務部門3年內不再受理其專項資金申請並作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示。
項目申請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考察、評審、驗收、審計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的,區環保水務部門、財政部門取消其考察、評審等資格,並在媒體上公布,且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事項,按《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16〕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4年5月6日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14〕1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根據本辦法實施改造並獲得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貼的單位,不得用同一改造項目再次申請其他財政補貼資金或獎勵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