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基層黨群服務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寶安區基層黨群服務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區六屆一次、六屆二次黨代會部署,切實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凝心聚力建設濱海寶安、產業名城、活力之區,根據《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16〕2號),設立寶安區基層黨群服務專項資金。為加強和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寶安區基層黨群服務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寶安區委區政府為進一步推動和引導全區各級黨組織和廣泛的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基層黨建和公共服務,支持開展精準對接轄區民眾和廣大黨員的服務需求、以區十大服務中心和街道、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為主要陣地、能有效提升黨建引領能力和基層服務質量的各類項目而鼓勵基層黨組織、非公有制企業、社會組織參與黨的建設、服務轄區民眾、提升黨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民眾幸福感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黨建+360°”服務聯盟成員單位、基層黨組織、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解決黨員民眾訴求和困難、開展便民利民和黨建創新、黨群共建活動的相關項目支出。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用,講求實效,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競爭擇優。基層黨組織、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根據實際需求,在廣泛聽取、徵集民眾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確定服務項目和申請金額。專項資金評審通過設定客觀科學的評審指標體系,體現競爭擇優的要求,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
(二)價值導向。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注重公共效益和社會效益,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科學決策、績效評估”。通過資金的有效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示範引導效應,切實提高基層黨組織、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服務民眾的能力和水平,並在運作中培育和打造在全國有影響力、創新性、知名度的黨建項目。
(三)公開透明。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申請、審核、監測、績效評估等工作委託第三方開展,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媒體參與等方式提升透明度,主動接受廣大黨員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綜合考慮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基層黨建年度重點任務、黨建創新和民生服務需求等因素,區委組織部依照有關政策和規定,每年編制一至兩期專項資金申報公告,並在寶安黨建網或寶安政府線上等媒體上發布。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區委區政府成立寶安區基層黨群服務民眾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專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
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區委組織部部長任組長,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區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區委組織部(區兩新組織工委)、區委政法委(區社工委)、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各街道。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委組織部,負責領導小組具體日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同志擔任。
第七條 領導小組職責:
(一)審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項;
(二)審定專項資金的使用計畫與相關項目安排;
(三)審定重大項目的立項;
(四)需要領導小組審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申請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延期、撤銷及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或被撤銷後的清算等相關後續管理工作;
(二)負責牽頭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並完善本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牽頭編制和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並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四)負責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對申報項目的核查、評審和社會公示,提出資助項目資金安排計畫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授權支付手續;
(六)負責組織開展資助項目驗收、績效評估工作;
(七)負責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區財政局的職責: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
(二)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直接支付手續;
(三)協助區委組織部對專項資金開展使用監督和進行績效管理;
(四)參與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十條 區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區監察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進行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計畫書和預算;
(二)負責按協定完成項目實施;
(三)對項目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四)接受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政府部門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五)按要求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有關財務報表;
(六)對申報材料、項目實施情況報告、財務報告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七)對項目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 第三方受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接受除基層黨組織之外的“黨建+360°”服務聯盟成員單位、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依據本辦法提出的項目申報。
(二)提供申報諮詢指導服務,組織開展集中輔導培訓。
(三)接收和審核項目申報材料,通過查詢、約談或走訪等形式對申報機構和項目的合理性、合規性和真實性等進行覆核,並提出受理審核意見。
(四)對受理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五)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受理情況。
(六)領導小組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第三方財務審核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有關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申報資助項目預算編制標準指引。
(二)審核項目財務預算,就其中的資金使用標準、方式、合理性、合規性等提出明確的預算調整意見,並審核確定項目的總投資額。
(三)為申報機構提供預算編制諮詢指導或集中輔導,協助申報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修訂完善。
(四)領導小組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第三方監測和績效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年度申報指南、項目評審結果以及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的評估任務和具體要求,制定專項資金項目評估實施辦法、指標體系和評估指南。
(二)監測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指導項目實施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和資助協定約定推進項目。
(三)依照項目實施評估辦法,對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形成評估結論,出具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的科學性、專業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對監測和評估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五)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記錄監測和項目評估情況,做好檔案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條 建立基層黨群服務專項資金專家諮詢委員會,由黨建、社會建設等領域的理論專家和實務工作者組成,成員不少於30人。負責為專項資金的使用政策、項目遴選、項目最佳化、項目管理、項目預算提供專家意見。
第三章 適用對象及範圍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黨組織是指:
(一)隸屬寶安區各級黨(工)委、黨組管理的各基層黨組織;
(二)駐寶安區的區域化黨建共建單位黨組織;
(三)其他經領導小組審議同意的基層黨組織。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有制企業是指:在深圳市轄區範圍內依法登記的非國有(集體)企業,包括我國內地公民私人所有或歸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經濟成份占主導或相對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
(一)在深圳市或寶安區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但不包括基金會和基金會下設專項基金;
(二)其他經領導小組審議同意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資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且經評審確認,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資助。
第二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黨建引領:項目要嚴把政治關,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各項規章。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基層黨組織,或已成立黨組織的非公企業、社會組織,或聯合黨組織共同申報的組織。項目應為研究或開展黨建類項目,不斷提升黨在黨員民眾中的威望和凝聚力,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夯實執政基礎。
(二)服務性:該項目必須旨在使黨員民眾受益,必須用於解決黨員民眾普遍反映的訴求和共性問題,優先向黨員民眾最急需、最盼望的服務項目傾斜,積極構建黨員民眾高度認同的系統服務體系。
(三)非營利性:該項目必須是用於服務民眾、開展黨建創新、黨群共建等非營利性項目。
(四)效益性:該項目必須是具有良好可測的公共效益和正向可預估的社會影響力預期的項目。
(五)區域性:該項目必須在寶安轄區內開展。
第二十二條 以下支出不得使用專項資金:
(一)與財政部門存在繳、撥款關係的單位,其在社會建設中的一般履職經費由單位自身部門預算保障。
(二)已由部門財政預算安排經費的黨群服務項目。
(三)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
(四)直接給服務對象發放補貼。
第二十三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市、區財政性資金扶持的項目,本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重複資助。
第四章 資金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於每年10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收支計畫報區財政局。
第二十五條 收支計畫經區財政局審核後,於次年2月底前報領導小組審議後,按程式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後執行。
第五章 審批方式及程式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助的審批方式分為審核制和評審制。領導小組根據申報對象、服務範圍和項目內容等情況確定採用審核制和評審制。
第二十七條 審核制適用於:基層黨組織根據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適用對象明確,適用依據、支持條件準確具體,無需評審即可確定支持額度的項目,其餘項目採用評審制。
第二十八條 審核制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程式為:
(一)項目申報:項目申請單位自公告發布後45天內申請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立項審核:各一級基層黨(工)委按規定審核所屬基層黨組織申報項目是否符合資助條件及額度,3天內完成審核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審核意見。
(三)項目評議和最佳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申請材料及各一級基層黨(工)委審核意見,對通過核查初步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評議和最佳化,申報單位需根據評議和最佳化意見對項目進行調整後重新申報。
(四)領導小組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初步核查意見和資金安排計畫提交領導小組審定。其中,單項申請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領導小組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超過50萬元的,經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後,報區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五)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間相關方提出書面異議且該異議經核實成立的,取消對該項目的資助;
(六)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式核定後,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九條 評審制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程式為:
(一)項目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申請自公告發布後45天內並提交相應材料;
(二)立項審核:第三方受理機構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監督下,按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60天內就申報主體和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本辦法和申報指南等相關規定提出書面意見,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三)項目最佳化:第三方受理機構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的專家組就項目可行性、黨建引領性等提出最佳化意見,書面徵求區相關部門及服務對象所在街道辦意見;區相關部門及街道辦收到徵求意見函後,應向申報單位反饋最佳化意見。申報單位需根據評議和最佳化意見對項目進行調整後重新提交。
(四)預算審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或價格審核機構對擬資助項目的預算經費以及評審專家建議資助額度進行審核,申報單位需根據審核意見對項目預算進行調整後重新提交,由財務審核機構確認通過後方可進入項目評審;
(五)項目評審:立項通過的項目由評審組根據項目方案的黨建引領、服務性、非營利性、效益性和區域性等對項目進行評分,並提出建議資助比例(或額度);資助金額參考項目總投資額和專家評審建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
(六)領導小組審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覆核並提出覆核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其中,單項申請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領導小組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超過50萬元的,經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後,報區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七)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間相關方提出書面異議且該異議經核實成立的,取消對該項目的資助;
(八)項目申報單位與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寶安區基層黨群服務專項資金項目責任書》,明確項目實施要求及資助金額;
(九)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式核定後,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十條 項目審批後通過寶安日報、寶安政府線上、寶安黨建網統一對外公示,公示內容為申報信息、批准信息等。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並審查,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經審定同意資助的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當在公示期滿後7個工作日內與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項目責任書;責任書籤訂後,因客觀原因無法承辦該項目的,申報單位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放棄項目資助申報的書面函件,說明相關原因並退回已撥付款項;逾期不簽項目責任書或無正當理由,未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而自行放棄項目實施的,三年內不受理該申報單位的資助申請,並追回已撥付款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項目責任書一經簽訂,原則上不得變更。因客觀原因確需對項目實施時間、內容進行微調的,承辦單位需提前2周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的理由及變更內容,獲得許可方可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對項目實施內容做重大變更的,須按照專項資金項目審批管理許可權逐級報批,獲得許可後方可變更。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責任書約定內容的,該項目績效評估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 定期開展的持續性項目的資助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資助期限屆滿後,還需專項資金資助的,應另行申報下一年度資助;單次性項目的資助期限根據項目實施要求,在項目責任書中確定。
第三十三條 鼓勵項目申報單位多渠道籌集項目資金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項目實施。
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成員單位可與社會力量合作,通過舉辦專場推介、項目路演等活動,或採用網際網路信息技術手段,為受資助項目與社會資源的對接提供更多的渠道和便利。
第三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規定從基層黨群服務專項資金專家委員會中選取2-9名專家,與聯盟成員單位、基層代表組成評審組。項目專家評審的時間、地點應當提前3天向社會公布。為進一步增強評審工作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監督,可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下簡稱“兩代表一委員”)和媒體代表現場監督評審全過程。評審會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小組按照本辦法及相關申報指南、評審細則等規定開展。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用於項目資助的額度,原則上每個項目不得超過50萬元。資助金額確有必要超過50萬元的,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提交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審議決定。
第六章 使用及項目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使用單位應遵循“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厲行節約,統籌安排;健全制度,規範支出”的原則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項目的預算編制、經費支出、審計監督及財務檢查等,按照區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經區政府審定,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式核定後,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辦單位應及時報送項目開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的季度報告(或階段報告),項目結束後30日內應當完成項目總結報告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承辦單位的結項報告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委託第三方財務機構對該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規進行核查。
項目單位經費使用有結餘的,結餘款應在項目結束後 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庫集中支付退款程式辦理。
第七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九條 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十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均應進行績效評估,項目實施單位應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績效評估工作,對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和資助項目的實施過程、目標達成度、社會效益、受益群體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作為以後專項資金年度使用安排和確定申報主體資格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虛報、冒領、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行為,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回,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報送虛假申報材料、存在前款違規行為的項目申報、實施的社會組織和非公有制企業,不再受理其申請;對報送虛假申報材料、存在前款違規行為的項目申報、實施的黨組織按照黨內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兩年內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十二條 項目評審專家有以下行為的,取消評審專家庫專家資格,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與申報項目有利益關係或其他關係應當迴避而未主動申請迴避;
(二)在評審、驗收、專項檢查和績效評估等工作中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
第四十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含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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