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第三章 資助對象及範圍,第四章 資助項目及標準,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核定,第六章 檢查和監督,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寶安區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農業產業科學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規範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主要用於支持我區農業發展和農業科技創新,促進農業產業化,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來源於財政公共預算安排。
第四條 專項資金以補貼和獎勵兩種方式對項目進行資助。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願申報、社會公示、科學決策、使用監督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六條 區農業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部門,區財政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區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資金進行監督。
區政府成立區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審定農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統籌協調相關管理工作和重大事項決策等。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農業的區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區農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區財政部門和各街道辦的分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審核申報材料等工作。
第七條 區農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申請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延期、撤銷及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或被撤銷後的清算等後續管理工作;
(二)負責牽頭建立健全本業務部門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並完善本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牽頭編制和組織實施本部門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並抽取部分項目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四)負責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對申報項目的核查、評審和社會公示,提出資助項目資金安排計畫方案,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授權支付手續;
(六)負責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區財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的巨觀管理和政策研究,會同農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延期和撤銷等事項,按規定程式報批;
(三)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
(四)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直接支付手續;
(五)負責監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
(六)負責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區監察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交項目申報材料,負責項目實施並落實配套資金;
(二)規範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按要求對項目實施現場管理和檔案資料管理;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總責。

第三章 資助對象及範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資助的對象為我區涉農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其中涉農企業應當是合法的生產經營實體,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經營場所,包括:
(一)在深圳市註冊,項目經營所在地在寶安區或其產品主要供應寶安區的涉農企業;
(二)在對口扶貧地區註冊,項目經營所在地在當地且產品主要供應寶安區的涉農企業。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扶持符合國家、省、市以及寶安區農業產業發展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需要政府鼓勵和引導的農業項目,主要資助範圍如下:
(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主要用於扶持區內種植業、漁業、農產品加工及保鮮的生產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二)“菜籃子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對在我區農產品供應方面有貢獻的企業和農業標準的制定主體進行獎勵,對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項目實施補貼;
(三)農業技術推廣項目:主要用於促進我區現代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發、推廣、科普及套用,扶持農業信息化發展;
(四)品牌農業發展項目:主要用於引導發展寶安農業自有品牌戰略,獎勵區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業生產基地認證、農產品品牌建設,促進沙井蚝等寶安傳統特色農業的發展;
(五)農業土地開發項目:主要用於我區國有農業用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
(六)其他項目:包括上級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農業項目,或者應急類農業管理項目、農業資源生態調查項目。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申報主體近兩年發生過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申報主體上一年度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三)申報主體未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存在大額的現金支付、無發票等情形;
(四)由區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本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的。

第四章 資助項目及標準

第十五條 涉農企業的補貼類項目均採取“先投入後補貼”的方式,資助額度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的50%(不含50%)。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類的項目。主要對在本區範圍內實施的有關項目給予資助,單個項目的補貼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對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發展前景,且需重點扶持的項目,經區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可突破此扶持上限。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一)種植業: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經濟作物生產設施建設、良種引進及設備購置,都市休閒農業和觀光農業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二)漁業:主要指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建設、健康養殖示範、良種引進、苗種繁育及設備購置,都市休閒漁業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建造、更新及改造;
(三)農產品加工及保鮮:主要指農產品的分揀、包裝、初級加工、儲藏保鮮、屠宰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第十七條 “菜籃子工程”建設項目。採取獎勵和補貼方式,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一)生豬供應獎勵
對供應我區生豬,供應量在前三名的企業,依次獎勵40萬元、30萬元、20萬元。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項目
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主要資助我區農業生產企業推進無公害、綠色或有機農產品種養、標準化生產、生態養殖、農產品標識建設等有利於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項目。
(三)農產品標準制定獎勵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新制定並經法定管理部門或單位認可、公布的農產品標準,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項目
單個項目的補貼不超過50萬元,具體範圍包括:我區農產品配送企業、屠宰場、批發市場、超市及集貿市場的質量安全自檢體系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含第三方檢測機構)能力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生產商的新型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的推廣及套用;其他有利於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的建設項目。
(五)動植物疫病防治項目
單個項目的補貼不超過100萬元,主要用於我區動植物疫情防治體系建設,包括疫病強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項目。
第十八條 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200萬元,具體範圍包括: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智慧型設施栽培及節水灌溉、新型肥料、農藥、飼料、獸藥的研發、推廣、套用,以及數位化精準農業、農業電子商務,工廠化養殖,農業科普教育等方面的項目。
第十九條 品牌農業發展項目的主要扶持對象為我區農業企業,具體包括以下幾個類別:
(一)名牌企業建設獎勵
1.龍頭企業認定獎勵。我區農業企業被評定為龍頭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60萬元;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30萬元;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10萬元。上述龍頭企業稱號可疊加獎勵。
2.龍頭企業落戶獎勵。總部落戶在寶安的農業龍頭企業,落戶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對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獎勵60萬元;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獎勵30萬元;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獎勵10萬元。
3.農業企業資格榮譽認定獎勵。我區農業企業獲得國務院、農業部、廣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得廣東省農業主管部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深圳市農業主管部門或寶安區人民政府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品牌基地建設獎勵
1.區內農業生產基地認證獎勵
我區蔬菜基地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證的,以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綠色食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有機產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我區果園通過綠色食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有機產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我區水產養殖基地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證的,以每畝2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綠色食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有機產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同一基地獲得不同級別認證的,獎勵就高不就低;若已獲得獎勵的基地獲得更優級別的基地認證的,則按兩個級別的差額追加獎勵。
2.區內農業示範園區獎勵
對區內新創建的農業示範園區,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農產品品牌建設獎勵
區內農產品獲得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國家地理標誌產品、國家地理標誌商標等地理標誌保護的,給予一次性獎勵80萬元。若同一產品擁有一個以上地理標誌保護的,只能享受一次獎勵。
區內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等國家級產品榮譽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廣東省馳名商標等省級產品榮譽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四)寶安傳統特色農業補貼項目
為了鼓勵我區傳統的農業特色產業做強做大,本專項資金對富有寶安農業特色,積累了深厚的品牌文化,在寶安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傳統農業產業項目給予補貼。具體如下:
1.沙井蚝產業化項目。主要用於引進技術、建設沙井蚝養殖設施和蚝產品加工設施、新產品和新技術研發、品牌推廣等沙井蚝品牌的項目,採取“先投入後補貼”方式,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200萬元。
2.寶安傳統特色農業養殖用海費用補貼。標準為繳納海洋主管部門用海費用的80%,單個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其他寶安傳統特色農業補貼項目。採取“先投入後補貼”的方式,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200萬元。
以上第1、2項補貼可以同時申請。
第二十條 農業土地開發項目具體分為以下兩類:
(一)農業用地改造項目主要保障我區國有農業用地(包括基本農田)範圍內的道路、農田水利、電力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單個項目補貼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二)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和維護項目主要用於我區國有農地的日常管理、設施維護及地塊圍網。單個項目補貼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省、市等上級部門的明文規定,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農業項目,由區農業主管部門統籌實施。
農業應急類管理項目、農業資源生態調查項目由區農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實施,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核定

第二十二條 區農業主管部門每年應及時公開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各類項目的核定條件、申請材料、申報截止時間等內容,並在區農業主管部門的入口網站等媒體上發布。
第二十三條 涉及土地承包的項目及街道所屬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至所在街道農業主管部門,由各街道農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再向區農業主管部門申報;其他單位直接將項目申報資料報送至區農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的項目進行材料審核、實地考察,並對申報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如有需要,可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論證。
第二十五條 區農業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初步擬定專項資金安排計畫,並書面徵求區相關部門及資助項目所在街道辦意見。
區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區相關部門及街道辦的反饋意見,對擬資助項目進行篩查,將符合條件擬資助的項目資金安排計畫在本部門的入口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經社會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一)專項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以及年度收支計畫已明確安排的項目,由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並制發會議紀要;
(二)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按以下層級審定:
1.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由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並制發會議紀要;
2.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上,經區農業主管部門審議同意後,報區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三)屬於政府投資的項目,按照《寶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二十七條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式審批後,由區農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收到資助資金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 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項目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項目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檔案、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嚴肅財經紀律,確保資助項目、資助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一旦發現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等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經查實收回所得補貼,列入企業誠信黑名單,取消以後3年的申報資格,並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與評審、評價、鑑證的專家利用工作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不再聘請為本辦法資助項目的評審、評價、鑑證專家;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區監察機關按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並制訂具體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事項,按《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辦法實施後,2013年12月31日印發的《寶安區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深寶府辦〔2013〕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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