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經濟促進局

根據市編委《關於<深圳市寶安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批覆》(深編[2011]26號),設立深圳市寶安區經濟促進局(簡稱區經濟促進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
一、深圳市寶安區經濟促進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劃入原區貿易工業局(不含旅遊局)、原區信息化辦公室、原區農林漁業局(海洋局)種植業、畜牧獸醫業、漁業、海洋管理的職責。
2、劃入原區發改局擬訂工業、商貿流通業、通信業的專項規劃職責。
(二)劃出的職責
不再承擔酒類市場管理職責。
二、深圳市寶安區經濟促進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工業、商貿業、口岸、外經貿合作、能源電力、種植業、畜牧獸醫業、漁業、海洋管理和信息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相關行業的專項規劃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監督檢查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監測、分析全區工業、商業經濟的運行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產業、行業的課題調研。
(三)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負責非限制類對外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外加工貿易契約審批和管理;負責本區各類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和管理境外商務代表機構。
(四)統籌協調全區的招商引資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進出口工作;管理全區加工貿易業務,負責對外經濟合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工作和對外援助。
(六)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產品展銷;指導企業適應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則及條款的要求。
(七)負責市場商業網點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
(八)調節能源供應和使用;依法實施電力行業管理;指導能源綜合利用工作,推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九)組織、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依法對廢舊物資實施專營管理;依法開展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環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測分析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重要物資的儲備和調度。
(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指導和培育企業上市。
(十一)負責國內經濟協作、對口扶持工作。
(十二)負責提出扶持農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負責農業和漁業發展有關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導農業現代化建設。
(十三)組織實施菜籃子建設工程,負責國有農業用地、基本農田、農業保護區建設和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與管理。
(十四)負責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組織實施農產晶的質量監測、認證;承擔動物及動物產品防疫檢疫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實施獸醫制度。
(十五)承擔漁業管理工作;負責漁業資源保護增殖、漁港建設及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負責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管理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十六)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域使用的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無居民海島保護開發利用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區信息化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信息網路的行業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電子政務、電子商務、企業信息化、社會公共服務領域信息化以及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
(十八)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信息化系統項目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基礎信息共享資料庫建設的規劃、協調工作,制定全區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建立全區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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