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級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通市市級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級農業發展資金管理,進一步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實施意見》(蘇發〔2014〕1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農發資金)是指按照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要求,以實施農業現代化工程為總抓手,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中心任務,引領各地現代農業建設,推動我市農業現代化建設邁上新台階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農發資金的來源:
(一)預算內安排;
(二)徵收的防洪保全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四)省返還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
(五)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等。
第四條 農發資金項目管理由市農委牽頭,市農辦、市水利局、市海洋漁業局、市農業資源開發局等部門協同配合,履行主體責任,市財政部門負責農發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管理。
第五條 農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牽頭部門工作職責:
1.匯總編制農發資金績效目標、年度預算和扶持政策;
2.在經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預算範圍內組織對縣(市)、區考核目標的制定;發布經市財政部門備案的市區重點項目推進補助申報指南,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公示,確保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
3.負責編制本部門績效目標和農發資金預算。組織本部門對縣(市)、區目標的考核評定、監督檢查,並匯總協同部門考核結果;
4.負責農發資金決算編制、匯總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協同部門工作職責:
1.負責編制本部門績效目標和農發資金預算,並報牽頭部門平衡;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本部門相關項目扶持政策及項目申報指南,報牽頭部門匯總;
3.在經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預算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對縣(市)、區考核目標的制定;年終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定,報牽頭部門匯總。
4.對涉及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本部門農發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市財政局工作職責:
1.審核農發資金年度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2.協同各部門制訂和完善農發資金扶持政策、項目申報指南,參與項目財務事項評審;
3.根據年初預算、部門考評辦法和考評結果及項目撥款申請及時撥付資金;
4.負責監督檢查農發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農發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
第三章 使用方向、管理標準和分配方式
第七條 農發資金主要用於市對縣(市)、區專項補助、市區重點項目推進補助、農業保險等方面。
市對縣(市)專項補助包括:農業、林業、漁業考核補助、農橋建設補助、引江調水考核補助、農村環境治理補助、美麗鄉村建設補助等;
市對區專項補助包括:蔬菜、苗木基地建設補助、土地流轉補助、休閒觀光農(漁)業補助、基礎設施建設等都市農業項目補助及遠洋漁業補助等;
市區重點項目推進補助,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任務安排;
農業保險資金,主要用於巨災風險準備金配套等。
第八條 農發資金項目管理標準包括:市政府批准的農發資金年度預算;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農業發展工作目標任務;市級部門批准的重點項目實施計畫。具體扶持政策及標準每年在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農發資金分配使用方式包括:補助、貼息、獎勵、風險補償等,探索資本化運作方式。
第四章 預算編制、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 預算編制和下達。
市對縣(市)、區專項補助。市各主管部門根據確定的農業農村主要工作任務,對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重點工作明確可量化、可驗收的工作考核目標,按序時進度考核計分,作為預算編制的依據。
市區重點項目推進補助。牽頭部門會同項目管理協同部門制定並在政府網站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工作,審核確定擬扶持項目,經公示7天無異議後,列為農發資金重點支持項目。
巨災風險準備金配套。根據各縣(市)、區財政按規定比例向市財政上繳巨災風險準備金的 50%安排預算。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
市對縣(市)、區專項補助部分。市財政局根據匯總的考核結果,採取“年中預撥、年底結算”的方式將資金補助給各縣(市)、區政府。
市區重點項目推進補助。區級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推進情況和補助要求提出審核撥付意見,經市級相關農口主管部門根據年初預算和項目實施進度審核同意,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規範會計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對以虛假資料申報農發資金、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的單位,一經發現,三年內取消該單位享受財政政策扶持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且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追繳已撥財政資金,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區相關部門應加強項目審核、跟蹤檢查和驗收工作,對未按規定履行責任造成農發資金損失的,由區承擔相關資金,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建立農發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開展農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及時把握項目動態,對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和考核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市牽頭部門應於每年末對農發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編制績效報告,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建立健全農發資金監督檢查與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有違規情況,採取通報批評、暫停資金撥付、收回已撥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對農發資金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其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農發資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 監督。對在農發資金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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