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三章使用方向和方式,第四章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第五章監督與績效管理,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南通市市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 市科技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市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專項資金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支持基礎套用技術、社會公益技術、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等科技活動,促進產業技術創新與技術轉移、科技金融、智慧財產權和創新載體平台建設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導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來源主要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含中央補助)通過轉移支付方式補助的相關資金可按規定與市級專項資金統籌使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資金引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專項資金管理由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人才辦等部門協同配合,履行主體責任,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管。
第六條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市科技局
1.組織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預算;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3.負責制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定,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公示,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預算內下達執行;
4.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驗收,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協同部門
1.負責制訂本部門績效目標和專項資金預算,並送市科技局平衡;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並發布經市財政局備案的申報指南;
3.負責組織本部門實施的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公示、驗收;
4.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市財政局
1.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2.協同各部門制訂和完善專項資金扶持政策、項目申報指南,參與項目財務事項評審;
3.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和相關計畫檔案及時撥付資金;
4.負責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領域以及社會發展領域內關鍵共性技術和公益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套用,科技金融和創新載體平台建設。使用方向主要包括:
(一)科技創新理論、戰略、路徑與方法研究。
(二)支持套用基礎研究、前沿與關鍵技術創新與開發、社會公益性研究與創新。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
(三)支持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工程化、示範化及其轉化和技術轉移,以及戰略性重大科技研發。
(四)支持創新創業條件建設,大力推進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及創新載體、平台建設(包括創新集群、大院大所、科技平台、“三創”核心區等)。
(五)支持科技金融的發展壯大。
(六)支持國家和省級科技創新項目在我市的實施和開展。
(七)與增強南通城市科技創新能力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專項資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補助、貼息、獎勵、風險補償等。

第四章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每年10月份,市科技局匯總編制下年度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預算,經市財政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各部門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南通市政府支持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上發布政策和申報指南,組織申報。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政策和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線上申報扶持項目。同一項目只能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複、多頭申報;已享受國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複享受市級扶持。
第十二條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評審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審定項目,重點審查項目的真實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時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各部門對擬立項情況要在項目管理系統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於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不得突破年初預算金額,確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同意後追加使用。

第五章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通過編造虛假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套取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規範會計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對以虛假資料申報財政專項資金、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的,一經發現,三年內取消該單位享受財政政策扶持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且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繳已撥財政資金,並處罰款。對失信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南通市企業信用徵信管理辦法》要求,在市企業基礎信息資料庫中記錄。
第十六條中介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提高審計質量。對在審計過程中,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未按委託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罰外,三年內取消政府委託審計評估業務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區相關部門應加強項目申報審核工作,對未按規定履行項目申報審核責任,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區承擔相關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各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及時把握項目動態,對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市科技局每年末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編制績效報告,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市財政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與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有違規情況,採取通報批評、暫停資金撥付、收回已撥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對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其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對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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