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級城市建設和維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通市級城市建設和維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城市建設和維護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和維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用於市本級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管養、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最佳化城市居民生活環境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為市財政局、建設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規劃局、市城管局。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多方籌集、依法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建設局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牽頭部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規劃局等部門為協同部門,履行主體責任,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管。
第六條牽頭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編制本部門年度項目計畫和專項資金需求,並匯總協同部門的項目計畫和專項資金需求,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研究,形成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和專項資金預算,上報市政府審批。
(二)組織本部門實施項目的推進,制定相關管理規章制度,進行項目過程管理,並按規定審核專項資金,總結資金使用情況。
(三)選擇由本部門實施的項目編制績效目標,跟蹤資金使用績效,實施績效評價,匯總各協同部門項目實施情況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四)積極向住建部、省住建廳爭取各類上級投資項目、各類補助資金。
第七條協同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編制本部門年度項目計畫和專項資金需求,報分管市領導同意後,交牽頭部門匯總。
(二)組織本部門實施項目的推進,制定相關管理規章制度,進行項目過程管理,並按規定審核專項資金,總結資金使用情況。
(三)選擇由本部門實施的項目編制績效目標,跟蹤資金使用績效,實施績效評價,並將項目實施情況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報牽頭部門匯總。
(四)積極向本條線上級部門爭取各類部、省級投資項目、各類補助資金。
第八條財政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各專項資金管理部門編制年度城建計畫和專項資金需求,結合城建收入情況提出融資方案,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
(二)統籌調度專項資金,保障城市建設和維護項目的順利實施和推進。
(三)參與城市建設和維護項目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審核撥付專項資金。
(四)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項目績效再評價工作。
(四)積極向財政部、財政廳爭取各類上級投資項目和補助資金;協助牽頭部門和各協同部門向上爭取各類項目和資金;
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標準和分配方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下列可用於市本級城市建設和維護的資金:
(一)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支出的專項撥款;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市級留成部分;
(三)按國家規定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市級留成部分;
(四)按國家規定徵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市級留成部分;
(五)按國家規定徵收的基礎設施配套及污水處理費的市級留成部分;
(六)按規定可用於城市建設和維護的部、省級專項補助資金;
(七)用於城市建設和維護的貸款和國債、地方債等各類債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允許各級人民政府籌集的其他可用於城市建設和維護的資金。
第十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建設和管養。主要用於城建體制所明確的由市本級承擔的道路橋隧、園林綠化、公用事業、水環境整治、公交場站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管養支出。
(二)用於城市建設和維護的貸款和國債、地方債等相關債務的還本付息。
(三)政府通過授予特許經營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與社會資本合作,按合作協定應由政府承擔的費用。
(四)其它。主要用於城市規劃編制、環境綜合整治等其他城市建設和維護項目的支出。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的管理標準包括:
(一)城市建設項目管理標準: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和管養體制;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城市建設和維護的貸款和國債、地方債等相關債務的還款協定;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中標標的;特許經營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定。
(二)城市維護項目管理標準: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和管養體制;年度城市維護計畫;國家、省、市相關管養定額標準;城市維護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中標標的。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工程款撥付、補助、獎勵。
第四章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預算編制。每年第四季度,各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下年度城建計畫,編制本部門下年度專項資金需求,報市財政局相關業務處室審核。市財政局匯總專項資金需求,結合城建收入情況,提出融資方案,編制下年度專項資金收支預算,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
年度內增加的建設項目,履行相關報批程式後,增列當年城建資金預算。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項目建設主體根據立項組織方案審查和初步設計,編制項目概算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組織概算評審並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招投標產生的中標金額下達預算指標。
第十五條資金撥付。相關建設、管養主體根據契約條款約定,通過城建資金管理系統申報資金,經各資金管理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相關業務處室審核後,直接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五章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牽頭部門和協同部門按照績效評價管理要求,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每年選擇部分項目進行績效自評價工作,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財政局會同各相關部門對重點項目進行績效再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市政府,並作為今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納入年度財政監督檢查計畫。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將項目申報、執行、驗收等資料按規範歸檔管理,以備核查。同時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專項監督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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