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級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通市市級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 市經信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市級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專項資金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產業結構轉型、產業載體升級、創業投資等發展的政府性引導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來源主要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含中央補助)通過轉移支付方式補助的相關資金可按規定與市級專項資金統籌使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資金引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專項資金管理由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科技局、工商局、質監局、人才辦、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協同配合,履行主體責任,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管。
第六條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市經信委
1.組織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預算;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3.負責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規定,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公示,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預算內下達執行;
4.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驗收,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專項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協同部門
1.負責制訂本部門績效目標和專項資金預算,並送市經信委平衡;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並發布經市財政局備案的申報指南;
3.負責組織本部門實施的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公示;
4.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驗收、專項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市財政局
1.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2.協同各部門制訂和完善專項資金扶持政策、項目申報指南,參與項目財務事項評審;
3.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和項目公示結果及時撥付資金;
4.負責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一)產業轉型及高端發展。新興產業培育,重大項目投資激勵,企業技術改造、建立研發機構、兼併重組、市場開拓、技術和管理創新、重大質量攻關和改進、重點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套用,企業質量、技術標準創製和品牌建設,工業經濟新增長點培育,首台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研製和示範套用,工業設計,船舶產業提升發展及補鏈計畫,軟體產業發展、電商拓市、兩化融合、融合創新示範工程培育、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後產能,中小企業產業及產品質量管理升級和延伸項目等。
(二)產業載體升級。創建新型工業化特色產業(示範)基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創建生態園區、特色園區、特色產業集群和中小企業示範集聚區,支持工業設計中心園區、重點物流園區、工業園區建設項目,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多層標準廠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補償等。
(三)創業投資發展。引導和鼓勵發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機構,支持各類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機構對初創期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八條專項資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補助、貼息、獎勵、風險補償等。
第四章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每年10月份,市經信委匯總編制下年度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預算,經市財政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各部門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南通市政府支持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上發布政策和申報指南,組織申報。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政策和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線上申報扶持項目。同一項目只能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複、多頭申報;已享受國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複享受市級扶持。
第十二條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評審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審定項目,重點審查項目的真實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時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各部門對評審結果要在項目管理系統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於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不得突破年初預算金額,確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同意後追加使用。
第五章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通過編造虛假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套取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規範會計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對以虛假資料申報財政專項資金、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的,一經發現,三年內取消該單位享受財政政策扶持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且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繳已撥財政資金,並處罰款。對失信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南通市企業信用徵信管理辦法》要求,在市企業基礎信息資料庫中記錄。
第十六條中介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提高審計質量。對在審計過程中,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未按委託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罰外,三年內取消政府委託審計評估業務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區相關部門應加強項目申報審核工作,對未按規定履行項目申報審核責任,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區承擔相關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各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及時把握項目動態,對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市經信委每年末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編制績效報告,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市財政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與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有違規情況,採取通報批評、暫停資金撥付、收回已撥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對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其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對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