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切實推進全市工業節能降耗,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調控作用,規範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切實推進全市工業節能降耗,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調控作用,規範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工業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武漢市工業節能減排行動方案》,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全市工業企業實施節能降耗的政策性引導資金。
第三條
企業是節能降耗的責任主體,應進一步加大節能降耗的投入,自覺淘汰落後產能、裝備與產品,不斷提高企業節能工藝水平和節能管理水平。專項資金的支持主要體現政府財政性資金的引導與鼓勵作用,激勵企業節能降耗。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武漢市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制度。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科學管理、講求效益、專款專用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與財務管理、參與項目管理,會同市經委下達資金使用計畫,辦理資金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監督檢查。
市經委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點和項目,組織項目的申報、核查、評估、評審,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驗收。
資金的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高耗能行業工業企業加大節能降耗的投入,自覺淘汰落後產能、工藝與裝備,不斷提高企業節能工藝水平和節能管理水平。其支持範圍是:
1.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重點獎勵我市工業節能降耗績效突出的企業。
2.按照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淘汰落後產能,或是關閉、停產、轉產高耗能工藝、設備項目的企業以及工業生產環節的節能工藝改造與升級、節能新技術新工藝開發、新產品推廣套用項目。
3. 市政府確定的其它需要支持的工業節能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採用無償資助和獎勵方式。
對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的產能(工藝、裝備與產品)、節能技術創新、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開發與套用推廣,一般採取無償資助方式。
對節能降耗責任制健全、績效突出的企業,一般採用以獎代補方式。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八條
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具備以下條件, 均可申請節能專項資金。
1.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有規範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及內部管理制度,能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信息,信用狀況良好,誠信納稅。
2.企業能源管理機構健全,能耗監測統計信息報送準確及時。
3.企業年度節能目標考核評價合格。
4.技改與創新項目採用的技術、工藝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產品單耗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有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能起到示範帶動作用。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1.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2.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企業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3.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鑑定或專利證書複印件等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
申請技改與研發項目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八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要提供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證明或落實的書面證明。
第十一條
一個企業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同一項目度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同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與撥付
第十二條
各區經貿委(開發區經發局)、財政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企業的資金申請,並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重點用能企業可直接向市經委、市財政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市經委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後,將根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方向,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和資金預算安排計畫。
第十四條
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建立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制度和專家評審制度,組織專業機構或相關技術、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武漢市工業節能減排行動方案》和當年度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估或評審。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經委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專業中介機構的評估意見,核定項目資金使用方案後,確定資金支持範圍與額度,聯合下達年度資金計畫。
第十六條
市經委、市財政局將對項目組織專項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市財政局直接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七條
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或獎勵資金,計入資本公積。
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經委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在檢查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兩年內取消其申報資格:
1.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含項目重複申報);
2.已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連續申報時,其主要能耗指標連續三年徘徊甚至上升的;
3.不按要求報送企業能耗數據、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市經委、市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的。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相關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相應專項。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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