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通知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1〕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經國務院批准,“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從一般預算資金和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中安排適當資金用於支持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為規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家現行財政財務法規制度,結合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工作實際,特制定《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家現行財政財務法規制度,結合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一般預算資金(含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中安排用於支持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實施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定位。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初期投資效益不明顯,但社會效益明顯、公益性較強或國家發展戰略重點支持的節能減排項目。
(二)統籌安排。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規劃的總體要求,循序漸進,突出重點,確保實效,逐步有序推進項目的實施。
(三)合理使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辦事程式,保證專款專用,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對象是開展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工作的企事業單位,重點是國務院檔案和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項目實施單位和參加“車、船、路、港”千家企業低碳交通運輸專項行動的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推廣套用節能減排新機制、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開發和套用,確保完成國家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規劃安排的重點任務和重點工程。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項目性質、投資總額、實際節能減排量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等綜合測算確定補助額度。
(一)對節能減排量可以量化的項目,獎勵資金原則上與節能減排量掛鈎,對完成節能減排量目標的項目承擔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根據年節能量按每噸標準煤不超過600元或採用替代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噸標準油不超過2000元給予獎勵,對單個項目的補助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節能減排量的核定採取單位報告、經第三方機構審核、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核定的方式。
(二)對於節能減排量難以量化的項目,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核定補助額度,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設備購置費或項目建築安裝費的20%;對單個項目的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對已享受中央財政其他節能減排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補助。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所需的工作經費從專項資金中安排,用於有關的項目評審、審核備案、監督檢查等工作,工作經費不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總額的1%,列入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與撥付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任務、重點工程以及交通運輸部年度節能減排重點工作,發布年度節能減排重點支持項目申請指南。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請單位管理規範,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申請單位能源管理機構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
(四)申請項目符合年度節能減排重點支持項目申請指南明確的支持範圍;
(五)項目實施完成後,具有明顯的節能減排效果或對交通運輸節能減排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六)申請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節能減排量作為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須經第三方機構進行節能減排量審核。由交通運輸部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制定第三方機構認定辦法並依據辦法規定公布機構名單,項目承擔單位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名單中選擇審核機構。
第十三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指南的有關要求填報材料,連同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節能減排量審核意見,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各省(區、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核匯總後,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建議,報財政部審核。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對專項資金項目進行審核後,將專項資金下達有關省(區、市)財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各省(區、市)財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對出具的節能減排量審核報告負責,對出具虛假節能減排量審核報告的第三方機構,將取消其審核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央直屬企業單位資金申請程式參照本辦法執行;交通運輸部直屬事業單位資金申請程式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