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財建[2015]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交通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等檔案要求,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促進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實現公交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從2015年起對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重要意義
2006年起實施的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促進了石油價格形成機制的不斷完善和城市公交行業的穩定發展。但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的長期執行,實際形成了鼓勵購買和使用燃油公車、阻礙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的不良機制,不利於最佳化公交行業能源消費結構,與國家節能減排、大氣污染防治和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工作要求不相符,迫切需要發揮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建立鼓勵新能源公車套用、限制燃油公車增長的新機制。
思路原則
通過完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進一步理順補助對象和環節,加快新能源公車替代燃油公車步伐。一方面還原燃油公車的真實使用成本,遏制燃油公車數量增加勢頭,另一方面調動企業購買和使用新能源公車的積極性,鼓勵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車時優先選擇新能源公車,推動新能源公車規模化推廣套用,促進公交行業節能減排,為大氣污染防治做出貢獻。
(一)總體思路。
統籌考慮各類城市公車購置和運營成本,在對城市公交行業補助總體水平相對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最佳化財政補助支出結構,平衡傳統燃油公車和新能源公車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車的比較優勢。循序漸進,分類實施,推動形成有利於城市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政策環境,確保公交行業平穩轉型、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統籌考慮城市用油、用氣、新能源等公車一定期限內購置及運營成本,調整現行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加大對新能源公車支持力度,及時研究制訂用氣公車支持政策。
二是總量穩定,結構最佳化。在對城市公交行業補助總體規模穩定的前提下,通過逐年降低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和增加新能源公車運營補助,加大對新能源公車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新能源公車的比較優勢,最佳化城市公車輛產品結構。
三是分類實施,循序漸進。對現行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中因稅費改革產生的補助(即2008年國務院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時,對因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後提高汽柴油消費稅形成的漲價給予的補助,以下簡稱費改稅補助)和成品油價格上漲產生的補助(以下簡稱漲價補助)區別對待。費改稅補助,以2013年實際執行數為基數予以保留。漲價補助與新能源公車推廣完成情況掛鈎,補助金額逐步減少。
四是績效考核,有獎有罰。對各省(區、市)新能源公車推廣情況進行考核,完成新能源公車推廣目標的,給予新能源公車運營補助;對未完成目標的,按照一定比例扣減本省(區、市)成品油價格補助中的漲價補助。
資金撥付
(一)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
調整後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將採取年初預撥、年度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即:
1.在每年4月底前,中央財政將各省(區、市)當年應享受的全部費改稅補助資金和80%的漲價補助資金,提前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2015年度補助資金將在政策發布後一個月內撥付地方)。 2.剩餘20%的漲價補助資金,在下一年度4月底前,對該省(區、市)的新能源公車推廣工作核查後,向符合條件的省(區、市)進行撥付,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撥付。具體的申報、核查程式以及時間要求如下:
(1)由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力量,對本轄區城市公交企業新增及更換公車數量、新能源公車實際推廣使用數量、新能源公車行駛里程及車輛購置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統計、整理、匯總,經核實並公示無異後,於每年2月10日前,逐級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
(2)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後,經審核和重點抽查,將本省(區、市)新增及更換公車數量、新能源公車實際推廣數量、新能源公車運營里程等情況整理匯總,於每年2月底前,上報至交通運輸部,並抄送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3)交通運輸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省(區、市)公車推廣情況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核定各省(區、市)新能源公車推廣數量和占新增及更換的公車的比例,確定各省(區、市)是否完成相應的新能源汽車推廣任務,將審核報告於每年3月底前提交至財政部。
(4)財政部根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結果,向符合條件的省(區、市)撥付剩餘20%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
3.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補助資金(包括預撥資金和清算資金)後,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逐級下撥資金。基層財政、交通運輸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及時將補助資金髮放到補助對象。
(二)新能源公車運營補助。
新能源公車運營補助資金將採取存量部分年初撥付、增量部分年終清算的方式,即:
1.在每年4月底前,中央財政對以前年度(從2015年1月1日起)已購買並上牌,且在正常運行(年運營里程不得低於3萬公里)的新能源公車,按照附屬檔案中確定的補助標準,將運營補助資金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與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預撥資金一併下達。
2.當年新投入運營的新能源公車,中央財政將於下一年度4月底前,向符合條件的省(區、市)撥付運營補助資金,與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清算資金一併下達;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撥付。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全額用於補助實際用油者和新能源公車的運營,不得挪作他用。
政策措施
(一)調整現行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
1.現行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中的費改稅補助作為基數保留,不作調整。2015-2019年,費改稅補助數額以2013年實際執行數作為基數予以保留,暫不做調整。
2.現行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中的漲價補助以2013年作基數,逐年調整。2015-2019年,現行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中的漲價補助以2013年實際執行數作為基數逐步遞減,其中2015年減少15%、2016年減少30%、2017年減少40%、2018年減少50%、2019年減少60%,2020年以後根據城市公車用能結構情況另行確定。
(二)漲價補助數額與新能源公車推廣數量掛鈎。2015-2019年,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中的漲價補助數額與新能源公車推廣數量掛鈎。其中,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車中新能源公車比重應分別達到40%、50%、60%、70%和80%。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車中新能源公車比重應分別達到25%、35%、45%、55%和65%。其他省(區、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車中新能源公車比重應分別達到10%、15%、20%、25%和30%。達到上述推廣比例要求的,漲價補助按照政策調整後的標準全額撥付。未能達到上述推廣比例要求的,扣減當年應撥漲價補助數額的20%。新能源公車推廣考核具體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另行制訂。
(三)調整後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由地方統籌使用。調整後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由地方統籌用於城市公車補助。各省(區、市)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城市公車補助問題由地方政府通過增加財政補助、調整運價等方式予以解決,確保公交行業穩定。
(四)中央財政對完成新能源公車推廣目標的地區給予新能源公車運營補助。
為加快新能源公車替換燃油公車步伐,2015-2019年期間中央財政對達到新能源公車推廣目標的省份,對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年運營里程不低於3萬公里(含3萬公里)的新能源公車以及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車,按照其實際推廣數量給予運營補助。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2020年以後再綜合考慮產業發展、成本變化及優惠電價等因素調整運營補助政策。
保障措施
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調整涉及城市公交企業和廣大民眾切身利益,實施新能源汽車替代燃油車是一個系統工程,各地區要統一思想,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做好有關工作,確保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調整以省(區、市)為單位實施,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分工協作,共同督促地方政府加強領導,精心部署,切實做好政策調整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牽頭負責政策制訂和調整、組織實施並具體負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打破地方保護,督促企業加大新能源公車生產供應和提高質量安全保障等。交通運輸部負責對各地新能源公車替代燃油公車工作的考核、監督與指導。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省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調整工作的監督檢查,規範補助資金的申請和發放程式,加強資金管理。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公交企業,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並取消下年度補助資格;對虛報瞞報新能源公車推廣數量和推廣比例、擴大範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做好政策宣傳。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企業做好宣傳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持,確保政策調整平穩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輿論引導。
(四)維護行業穩定。各省(區、市)要加強公交行業動態信息監控,及時掌握改革動態;要充分考慮公共財政保障能力、公眾承受能力和企業運營成本,加快建立城市公交成本票價制度,消化補助政策調整給企業增加的運營成本,維護城市公交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五)做好政策銜接。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儘快完善補助資金的發放管理制度,並將調整後的補助程式、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和金額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2009年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的《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008號)中關於城市公交的內容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節能與新能源公車運營補助標準(2015-2019年)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2015年 5 月 11 日
附屬檔案:
節能與新能源公車運營補助標準
(2015-2019年)
單位:萬元/輛/年
車輛類型
| 車長L(米)
|
6≤L<8
| 8≤L<10
| L≥10
|
純電動公車
| 4
| 6
| 8
|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車
| 2
| 3
| 4
|
燃料電池公車
| 6
|
超級電容公車
| 2
|
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車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