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4〕35號印發《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加快充電設施建設、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推動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套用、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堅決破除地方保護、加強技術創新和產品質量監管、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8部分3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
- 類型:行政政策
- 涉及行業:工業、交通\機械製造與重工業
- 索引號:000014349/2014-00079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14〕35號
- 成文日期:2014年07月14日
- 發布日期:2014年07月21日
意見
國辦發〔2014〕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套用,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經國務院批准,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取向,重點發展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市場主導和政府扶持相結合,建立長期穩定的新能源汽車發展政策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加快培育市場,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創新驅動,產學研用結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要著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商業模式創新和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安全和性能,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政府引導,市場競爭拉動。地方政府要相應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規劃,促進形成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和規範市場準入標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和充電運營服務。
雙管齊下,公共服務帶動。把公共服務領域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突破口,擴大公共機構採購新能源汽車的規模,通過示範使用增強社會信心,降低購買使用成本,引導個人消費,形成良性循環。
因地制宜,明確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主體責任,要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加快充電設施建設
(三)制定充電設施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完善充電設施標準體系建設,制定實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發展規劃,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領域,積極利用城市中現有的場地和設施,推進充電設施項目建設,完善充電設施布局。電網企業要做好相關電力基礎網路建設和充電設施報裝增容服務等工作。
(四)完善城市規劃和相應標準。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規劃,完善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明確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駐地停車位(基本車位)配建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停車位、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為輔助,以城市充電站、換電站為補充的,數量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充電設施,積極構建高速公路城際快充網路。
(五)完善充電設施用地政策。鼓勵在現有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可採用協定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政府供應獨立新建的充電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管理,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可將建設要求列入供地條件,底價確定可考慮政府支持的要求。供應其他建設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處理充電設施使用土地的產權關係。嚴格充電站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標準管理。嚴格充電站用地改變用途管理,確需改變用途的,應依法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
(六)完善用電價格政策。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2020年前,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對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等非經營性分散充電樁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定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
(七)推進充電設施關鍵技術攻關。依託國家科技計畫加強對新型充電設施及裝備技術、前瞻性技術的研發,對關鍵技術的檢測認證方法、充電設施消防安全規範以及充電網路監控和運營安全等方面給予科技支撐。支持企業探索發展適應行業特徵的充電模式,實現更安全、更方便的充電。
(八)鼓勵公共單位加快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等單位新建或改造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畫,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設定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樁。
(九)落實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地方政府要把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充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在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建設運營給予必要補貼。電網企業要配合政府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規劃。
三、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
(十)加快售後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提高售後服務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地方政府可通過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保護投資主體初期利益,商業場所可將充電費、服務費與停車收費相結合給予優惠,個人擁有的充電設施也可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地方政府負責制定相應的服務標準。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
(十一)積極鼓勵投融資創新。在公共服務領域探索公車、計程車、公務用車的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在個人使用領域探索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整車租賃以及按揭購買新能源汽車等模式,及時總結推廣科學有效的做法。
(十二)發揮信息技術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現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創新中的套用水平,鼓勵網際網路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和運營服務,加快智慧型電網、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套用,為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帶來更多便利和實惠。
四、推動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套用
(十三)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套用規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公車、計程車等城市客運以及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公安巡邏等領域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力度,制定機動車更新計畫,不斷提高新能源汽車運營比重。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車輛中的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
(十四)推進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使用新能源汽車。2014—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於30%,以後逐年擴大套用規模。企事業單位應積極採取租賃和完善充電設施等措施,鼓勵本單位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發揮對社會的示範引領作用。
五、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對消費者購買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補貼。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規模較大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較好的城市或企業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用於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有關方面要抓緊研究確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財政支持政策,爭取於2014年底前向社會公布,及早穩定企業和市場預期。
(十六)改革完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城市公車行業是新能源汽車推廣的優先領域,通過逐步減少對城市公車燃油補貼和增加對新能源公車運營補貼,將補貼額度與新能源公車推廣目標完成情況相掛鈎,形成鼓勵新能源公車套用、限制燃油公車增長的機制,加快新能源公車替代燃油公車步伐,促進城市公交行業健康發展。
(十七)給予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研究完善節約能源和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優惠政策,並做好車船稅減免工作。繼續落實好汽車消費稅政策,發揮稅收政策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的作用。
(十八)多渠道籌集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資金。建立長期穩定的發展新能源汽車的資金來源,重點支持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檢驗測試和推廣套用。
(十九)完善新能源汽車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商業可持續原則,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行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消費等各環節的融資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方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增加其支持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資金來源。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政策。研究出台公開透明、操作性強的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準入條件,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科研生產。
(二十一)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制定實施基於汽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積分交易和獎懲辦法,在考核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時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鼓勵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使用。
(二十二)實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有關地區為緩解交通擁堵採取機動車限購、限行措施時,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便利。實行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註冊登記,便於新能源汽車的稅收和保險分類管理。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註新能源汽車類型,便於執法管理中有效識別區分。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的通行給予便利。
六、堅決破除地方保護
(二十三)統一標準和目錄。各地區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標準。各地區要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採取制定地方推廣目錄、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複檢測檢驗、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要求整車企業採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等違規措施,阻礙外地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進入本地市場,以及限制或變相限制消費者購買外地及某一類新能源汽車。
(二十四)規範市場秩序。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監管,推進建設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堅決清理取消各地區不利於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的違規政策措施。
七、加強技術創新和產品質量監管
(二十五)加大科技攻關支持力度。通過國家科技計畫,對新能源汽車儲能系統、燃料電池、驅動系統、整車控制和信息系統、充電加注、試驗檢測等共性關鍵技術以及整車集成技術集中力量攻關,不斷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二十六)組織實施產業技術創新工程。加快研究和開發適應市場需求、有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技術和產品,加大研發和檢測能力投入,通過聯合開發,加快突破重大關鍵技術,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體系。
(二十七)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保障體系。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是生產企業,生產企業要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支持建立行業性新能源汽車技術支撐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車技術服務和測試檢驗水平。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抽檢制度,通過市場抽樣和性能檢測,加強對產品的質量監管和一致性監管。研究建立車用動力電池準入管理制度。
八、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八)加強地方政府的組織推動作用。各有關地方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要加強指標考核,建立以實際運營車輛和便利使用環境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十九)加強部門間的統籌協調。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要及時協調解決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中的重大問題,部門間要加強協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對各地區的督促考核,定期在媒體公開各地區任務完成情況。財政獎勵資金要與推廣目標完成情況、基礎設施網路配套及社會使用環境建設等掛鈎,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退出機制。要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在全國組織推廣交流活動,促進各地相互學習借鑑、共同提高。
(三十)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對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組織業內專家解讀新能源汽車的綜合成本優勢。要通過媒體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同時對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給予曝光,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消費的氛圍。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