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的有關精神,按照《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等檔案的要求,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
概述,一、考核內容,二、考核方式和時間,三、相關要求,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一、依託城市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二、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三、對示範城市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獎勵,

概述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將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城市(區域)考核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核內容

考核各有關城市(區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完成情況,並重點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數量、充電設施建設、市場開放程度、商業模式創新、地方扶持政策、組織領導及安全監管等情況進行督查。

二、考核方式和時間

(一)考核方式:由四部委帶隊組織專家,對各城市(區域)推廣情況進行現場督查。科技部電動汽車重大項目管理辦公室協助四部委,負責考核的具體組織和聯絡工作。
(二)考核時間:考核時間為2015年5月15日-6月15日,具體考核時間另行通知。

三、相關要求

請各有關城市(區域)根據附屬檔案要求認真編寫2013-2014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報告及相關資料,於5月10日前將材料上報至四部委。
四、聯繫方式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010-68552977
科技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 010-58881535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 010-68205614
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 010-68501602

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大氣污染治理,報經國務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現將有關補貼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託城市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

(一)繼續依託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重點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細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的區域,選擇積極性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實施。
(二)示範城市或區域須滿足以下條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於10000輛,其他城市或區域累計推廣量不低於5000輛。
2.推廣套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於30%。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障礙限制採購外地品牌車輛。
3.政府機關、公共機構等領域車輛採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物流、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
4.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公車運營、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已出台具體明確的政策措施。
5.相關城市須接受年度考核評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廣目標的將予以淘汰。
(三)能夠滿足上述條件的城市,可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於10月15日前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四部委將對上報方案進行審核評估,擇優確定示範城市名單。

二、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

(一)補助範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範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
(二)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三)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四)補助標準。補助標準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並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體補助標準見附屬檔案。2014年和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準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分別下降10%和20%;純電動公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車標準維持不變。

三、對示範城市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獎勵

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對示範城市給予綜合獎勵,獎勵資金將主要用於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具體獎勵辦法及標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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