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規〔2015〕199號印發《關於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分充分認識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重要意義、明確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加大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力度、保障措施4部分。

簡述,通知,

簡述

2015年12月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於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

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
建規〔2015〕19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天津市規劃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重慶市規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加快推進城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促進電動汽車推廣套用,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重要意義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包括充電樁、充電站、換電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是推廣套用電動汽車的基本保障。加快充電設施規劃建設,是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戰略的客觀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方便居民生活、促進城市低碳發展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電動汽車推廣套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緊張、選址難、建設難、總量不足等問題日益突出。當前,我國電動汽車已經進入快速推廣套用時期,到2020年,全國電動汽車保有量將超過500萬輛,充電設施嚴重不足與電動汽車快速增長的矛盾將進一步加劇,加快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已成為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二、明確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
全面貫徹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和充電設施建設要求,加強和改進城市規劃工作,按照“慢充與快充結合、公用與專用結合、近期與遠期結合”原則,抓緊制定或完善相關規劃,及時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納入城市規劃,大力推進充電設施建設,推動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附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集中式充、換電站為補充,布局合理、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慧型高效的充電設施體系。原則上,每輛電動汽車要有一個基本充電車位,每個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不少於總車位的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快速充換電站,滿足不同領域、不同層次電動汽車充電需求,支持和促進電動汽車推廣套用。
三、加大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力度
(一)統籌制定規劃,合理布局充電設施。
組織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應全面落實和完善充電設施規劃要求。城市總體規劃應將推廣套用電動汽車作為推動綠色交通發展的具體措施。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明確充電設施建設目標和重點建設區域。城市停車規劃應規定各類停車場(樓)建設安裝充電設施的比例和要求。大城市、特大城市應結合城市發展實際需要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科學確定充電設施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注重落實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停車規劃、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明確需獨立占地的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用地布局。
(二)嚴格新城新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規劃標準,切實落實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自2016年起,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區和大型公共建築的規劃條件,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嚴格執行新建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新建的大於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不少於總停車位的10%。要將相關要求納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住宅項目和大型公共建築施工圖時,應對充電設施設定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核。
(三)切實加強老舊居住(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全力解決充電難問題。
要加強對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結合自身實際,按照“誰使用,誰付費”、“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統一改造居住(小)區停車場,建設安裝充電設施。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允許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區、停車場、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設施建設充電設施。對停車困難的小區,近期可結合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和公共停車場建設分時共享的充電車位;遠期應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周邊地區開發、機械式和立體式停車設施建設,在新增停車泊位建設安裝充電設施,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主動協調電力公司做好相關電力基礎網路改造工作。
(四)積極推動單位既有停車場改造配建充電設施,滿足電動汽車出行需求。
要爭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抓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從城市中心區向城市邊緣地區、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逐步推動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以及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等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改造或建設安裝充電設施,鼓勵職工、顧客使用電動汽車出行。城鄉規劃、建設和停車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支持社會公共停車管理單位、充電設施服務運營商在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既有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建公共充電設施,為充電設施市場化運營、規模化服務創造條件。
(五)全力支持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充電設施,引導特定行業率先套用電動汽車。
對於公交、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應倡導和鼓勵優先在專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同時,要在沿線的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合理安排或預留獨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換電站用地,保障線路營運需要。對於出租、物流、租賃、公安巡邏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應充分挖掘單位內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的潛力,並在相應的服務地域,利用加油加氣站規劃用地、公共停車場用地,適度超前規劃建設公共充換電站、充電樁群,支持公共服務行業、市政公用單位率先推廣使用電動汽車。
(六)簡化規劃建設審批,加快充電設施建設速度。
要根據國辦發〔2015〕73號要求,簡化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支持有條件的單位、機構在不影響周邊民眾生活、交通組織的情況下,在內部停車位(場)改造安裝或建設充電設施。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在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的充電樁群等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對必須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加快辦理速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組織工作。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城市人民政府領導和支持下,根據職責和分工,切實加強對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規劃引導,注重部門協同配合,完善配套政策,爭取財政支持,加強考核監督,統籌有序、全力推進充電設施建設。
(二)加大現代信息技術套用力度。
要統籌充電設施建設、管理、運營需要,加強與智慧型電網、網際網路、物聯網、智慧型交通、大數據等技術融合,積極探索建立充電智慧型服務平台,不斷提高現代信息技術在充電設施網路中的套用水平,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提升運營效率。
(三)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結合新城新區開發建設和老舊城區改造,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試點城市、低碳生態試點城市、綠色生態示範城區、可再生能源試點城市,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充電設施的規劃方法、建設模式、管理方式等,總結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促進充電設施建設和普及。
(四)注重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要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電動汽車發展政策、充電設施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充電設施,提高對建設充電設施的認同感和接受度,吸引更多企業、單位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倡導全社會保護充電設施,引導和培育電動汽車消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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