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部門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通信管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安全監管局、能源主管部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規劃委、交通委、通信管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安全監管局、發展改革委,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安全監管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規劃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廣播影視局、安全監管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規劃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委員會、安全監管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文化廣播電視局、安全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通知內容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做好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查清城市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獲取準確的管線數據,掌握地下管線的基礎信息情況和存在的事故隱患,明確管線責任單位,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各城市在普查的基礎上,整合各行業和權屬單位的管線信息數據,建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建立完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
二、普查範圍及內容
(一)普查範圍
城市範圍內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不包括油氣管線)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各類綜合管廊。
(二)普查內容
普查內容包括基礎信息普查和事故隱患排查。
基礎信息普查應重點掌握地下管線的種類、數量、功能屬性、材質、管徑、平面位置、埋設方式、埋深、高程、走向、連線方式、權屬單位、建設時間、運行時間、管線特徵、沿線地形以及相關場站等信息。
事故隱患排查應全面摸清存在的結構性隱患和危險源,特別是要查清重大事故隱患,包括:隱患地點、隱患類別、隱患部位、隱患描述、責任單位、責任人、是否有安全標識、是否採取整改措施等。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組織實施
普查實行屬地負責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城市要明確牽頭部門,制定總體工作方案,指導、督查、協調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建立工作機制,制定相關規範,組織好普查成果驗收和歸檔工作。駐軍單位、中央直屬企業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做好所屬地下管線的普查工作。
(二)落實責任
牽頭部門負責普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基礎信息普查工作,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和地方普查標準規範,按照相關技術規程進行探測、補測,做好普查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及成果驗收,按照規定將普查成果統一報送到城建檔案管理等部門。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所屬地下管線普查和隱患排查工作,按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既有地下管線的相關基礎資料,提出隱患排查整改方案。
(三)建立系統
各城市要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滿足城市規劃、建設、運行和應急等工作需要。包括駐軍單位、中央直屬企業在內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要建立完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營維護管理需要。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實現信息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並與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相融合。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測量成果,應及時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實行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動態更新。要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做好工程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建設、運行維護、應急防災、公共服務等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地下管線信息,要嚴格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
(四)完成時間
各城市及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各省(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通信、廣播電視、安全監管、能源主管部門於2016年3月前將所轄範圍內普查工作完成情況和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情況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
(五)檢查落實
各省(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通信、廣播電視、安全監管、能源主管部門加大對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的檢查、指導和協調力度,督促各城市按時完成普查工作任務,並於2015年3月底前將普查工作方案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市政、通信、廣播電視、安全監管、能源等部門要按照省級主管部門和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參照《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指導手冊》,結合當地實際做好普查相關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等部門於2015年7月底前對各地地下管線普查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