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重大項目布局推進意見》,有效轉化我省能源資源優勢,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加快電動汽車、甲醇汽車、燃氣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提升裝備製造業水平,推進工業經濟轉型升級,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公共服務領域推廣套用,納入政府採購目錄,推進配套設施建設,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給予生產企業行銷補助,

公共服務領域推廣套用

2014—2016年,太原、晉城市屬地範圍內的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以及公車、計程車等城市客運與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公安巡邏等公共服務領域新增或更新的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40%(其中電動汽車比例不低於30%)。大同、晉中、長治、運城市上述比例不低於30%。其他市上述比例2014年不低於10%,2015年不低於20%,2016年不低於30%。
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本部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於20%,2017年以後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比例。

納入政府採購目錄

將我省列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省、市政府採購目錄,鼓勵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共服務機構優先採購新能源汽車。

推進配套設施建設

(一)建設充電設施和充換電服務網路。制定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總體發展規劃,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領域。明確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落實用地政策,建設覆蓋全省、布局合理、標準統一的智慧型充換電服務網路。
(二)布局建設甲醇加注站和燃氣加氣站。改造與新建相結合,優先在現有加油站布局甲醇加注設施;統籌加油站與甲醇加注站建設規劃,適度超前推進加注站建設。制定燃氣加氣站專項建設規劃,加大建設力度,形成布局合理、滿足需求的供應體系。
(三)加強安全監管。按照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及技術規範要求,加強對充電設施、甲醇加注站、燃氣加氣站的日常監管,為消費者提供可靠、安全的能源供應環境。

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推出一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投資項目,重點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電動汽車生產企業落戶我省,配套完善電池、電機、電控等協作產業鏈。省有關部門、有關市政府要制定獎勵政策,在土地供應、項目審批、稅費減免等方面優先支持新能源汽車項目。

給予生產企業行銷補助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我省列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甲醇汽車、燃氣汽車的生產企業,根據產品實現銷售量情況,給予行銷補助,降低消費者購車成本。
補助標準為:2015年,電動客車50000元/輛,電動轎車20000元/輛,電動專用車10000元/輛;甲醇客車10000元/輛,甲醇重卡10000元/輛,甲醇轎車5000元/輛,甲醇多用途乘用車2000元/輛;燃氣重卡10000元/輛,燃氣輕(微)卡2000元/輛。2016—2017年,補助標準減半。
市級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給予配套支持。太原、晉城市要重點支持電動汽車的推廣套用。
六、發揮產業發展基金作用
充分發揮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投資基金的作用,積極引導、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鼓勵金融機構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行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創新金融產品,探索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消費等各個環節的融資需求。積極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上市融資,用足用好公司債、企業債、私募債等融資工具。
七、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國家《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內的電動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積極爭取國家批准我省甲醇汽車、燃氣汽車執行與電動汽車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八、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
(一)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二)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定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
(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定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
(四)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五)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電網企業不得收取接網費用。
(六)按照“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制訂出台我省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指導價格,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於燃油(或燃氣)汽車使用成本。
九、差異化的交通管理政策
(一)實行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註冊登記,便於新能源汽車的稅收和保險分類管理。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註新能源汽車類型,便於執法管理中有效識別區分。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的通行給予便利。
(二)免收新能源汽車新車上牌費用。
(三)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設立的公共停車場、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兩旁設立的停車場免收新能源汽車停車費。
(四)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標註的燃氣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車,在山西省境內減半徵收高速公路通行費。
十、創新保障服務體系
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融資保險租賃物流、售後服務、二手車交易等服務體系。探索公車、計程車、公務用車的新能源汽車租賃運營模式。推進融資租賃、充換電服務等多種電動汽車商業模式創新,完善動力電池梯級利用與回收再利用等配套服務體系。
十一、加快標準體系建設
加強新能源汽車技術、安全、能耗、排放等相關標準的研究與制訂。鼓勵新能源汽車企業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企業標準,轉化、提升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十二、加大科技攻關力度
充分發揮科技研發資金的作用,建立產業公共研發平台,實施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鏈重點科技攻關項目。鼓勵企業與國內外擁有新能源汽車核心技術的企業、研發機構合資合作,加大對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發創新力度。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實現技術創新與產業創新互動。
十三、培養產業發展人才
加強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領域學科建設,培養科研人才。通過職業教育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培養專業技能人才。依託重大人才工程,引進、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
十四、加強宣傳引導
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普及新能源汽車知識,大力宣傳相關政策措施,推廣先進運營模式,增進全社會認知度,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消費的良好氛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訂落實方案,強化考核檢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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